该案件是"Sara Vasquez Guerreiro诉西班牙"。 2023年10月9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70/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提交人是西班牙王国公民,代表她自己和她的未成年子女声称,从他们当时居住的家中驱逐侵犯了她和她的子女根据《公约》第十一条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她没有适当的替代住所。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公约》规定以及《任择议定书》第五条(临时保护措施)所规定的提交人及其子女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职位:
防止强迫驱逐的法律保护
适足住房的人权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以及其他公民和政治权利至关重要。 应保障人人享有住房权,不论其收入或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如何,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考虑》第8.1段)。
强迫驱逐从表面上看是不符合《盟约》的,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有正当理由。 有关主管当局应确保按照符合《盟约》的立法,并按照驱逐的合法目的和驱逐对受影响者的后果的权宜之计和相称性的一般原则进行驱逐。 这项义务产生于对缔约国根据《盟约》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所承担的义务的解释,并根据第4条的要求,该条确立了对享受《盟约》所规定权利的可允许限制的一般框架(《意见》第8.2段)。
为了使驱逐能够被接受,它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适足住房权的限制必须由法律确定。
其次,限制应该有助于"民主社会中的普遍福利。"
第三,限制必须符合规定的合法目的。
第四,限制应该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有几种明显能够实现预期目标的手段,就应该选择限制权利最少的手段。
最后,第五,对总体福祉作出贡献的限制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应超过其对享有受限制权利的影响。 限制对《盟约》所保护的权利的影响越严重,就越应注意这种限制的理由。 其他适足住房的可用性、居民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情况以及他们与当局合作为他们寻找合适住房也是分析情况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还必须区分从需要有关财产用作住房或生计的私人拥有的房地产中驱逐的行为,以及从金融或任何其他结构拥有的房地产中驱逐的行为(考虑因素第8.3段)。
应由受权命令终止违反行为并提供有效补救的司法或其他公正和独立机构对所适用措施的相称性进行分析。 该机构必须确定驱逐是否符合《盟约》的规定,包括《盟约》第4条所规定的上述比例标准的要素。 在特定时间驱逐不是合理措施的结论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能发出驱逐令。 然而,权宜之计和相称原则可能要求暂停或推迟执行驱逐令,以便被驱逐者不会陷入贫困或侵犯《公约》所载其他权利的境地。 发布驱逐令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例如命令行政当局采取措施协助居民减轻驱逐的后果(考虑因素第8.4段)。
在驱逐程序中还应适用保护的下列程序方面:
(a)与受影响的人就可用的替代住房选择进行真正磋商的可能性并在由于缺乏自身资源而没有可接受的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命令行政当局提出可用;
(b)在预定的驱逐日期之前适当合理地通知所有受影响的人;
(c)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计划的驱逐,并在适用情况下通知土地或住宅的其他用途;
(d)在驱逐时有政府官员或其代表在场,特别是如果涉及一群人;
(e)适当查明所有实施驱逐的人的身份;
(f)除非得到被驱逐者的同意,否则在恶劣天气或夜间不得驱逐;
(g)提供法律补救办法对驱逐提出质疑;以及
(h)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寻求司法恢复其权利(《意见》第8.6段)。
国家在需要时提供替代住房的义务
替代住房应该是足够的。 虽然充分性部分是由社会、经济、文化、气候、环境和其他因素决定的,但委员会认为,仍然可以确定在特定情况下为此目的应考虑到这项权利的某些方面。 它们包括
居住的法律保护;
提供服务、材料、设施和基础设施;
成本方面的负担能力;
适合居住;
可用性;
地理位置在一个健康和支持性的环境,提供获得公共和社会服务(教育,就业,卫生和交通),
以及文化可接受性,即对文化认同和多样性的仁慈(考虑因素第9.3段)。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采取临时措施是履行《议定书》赋予委员会的职能所必需的,因为临时措施的目的除其他外是维护程序的完整性,从而确保在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害风险的情况下保护《公约》权利的机制的有效性。 不采取这种临时措施不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真诚遵守个人来文程序的义务,也不允许委员会向声称因违反《公约》而遭受痛苦的人提供有效补救(《意见》第13.2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据认为,没有对相称性进行适当评估构成缔约国侵犯提交人及其子女根据《公约》第十一条享有的住房权(《意见》第10.7段)。
委员会发现,没有与利益攸关方进行真正的协商。 尽管提交人向各种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法庭上对驱逐令提出上诉,但没有证据表明在司法程序框架内进行有效协商,以考虑驱逐的替代选择(考虑因素第11.3段)。
根据增加自主权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听取孩子的意见,这在本案中没有发生。 法院没有考虑到提交人是一名妇女、母亲和一个有两个孩子的家庭的户主,经济困难,也没有考虑到由于妇女遭受歧视、缺乏获得适当住房和就业的平等机会以及妇女承担的照料责任比例高于男子而被驱逐给她和她的子女可能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后果(考虑因素第12.3段)。
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6月25日提交人及其子女被驱逐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而且事先协商也没有提供足够的替代住房(《意见》第13.3段)。
由于缔约国没有解释它不遵守临时措施的原因,委员会说,在本案的情况下,缔约国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意见》第13.4段)。
委员会的结论:在司法当局没有适当的相称性评估的情况下,驱逐提交人及其子女,包括考虑到驱逐对提交人及其家人可能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后果,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以及不尊重以充分和真正协商形式的程序保障和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构成了对适足住房权的侵犯(《考虑》第14.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