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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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Vincenzo Scarano Spisso反对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第2481/2014号电文。 该意见由人权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

2014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控诉转达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信息的主题:因不服从法院判决而监禁市长。

实质性问题:任意拘留、拘留条件、公平审判的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任何强迫拘留,无论是基于刑事指控还是根据任何其他制度,都必须根据法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因此,剥夺自由制度不应模糊刑事司法制度的界限,在没有适用的保护保障的情况下提供相当于刑事处罚的措施。 特别是,在没有充分解释和没有独立的程序保障的情况下,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极其严厉的监禁是任意的。.. 委员会回顾,应更广泛地解释"任意性"的概念,同时考虑到不可接受、不公正、不可预测和不遵守程序性保证的因素,以及权宜之计、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因素(考虑因素第7.4段)。

委员会回顾这一点。.. 在审议对所有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所有人都承认[由主管法院进行公平和公开审讯]的权利,也适用于具有刑事性质的行为,无论其在国内法中的资格如何,都应被视为刑事行为,同时考虑到其目的、性质或严重程度(第7.8段的考虑)。

在一国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和唯一一审法院的情况下,没有上级法院审查的权利不能因该人由缔约国最高法院审判而得到补偿;这种制度与《公约》相当不符,除非有关缔约国在这方面提出保留。 鉴于对提交人的惩罚具有刑事性质,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无法获得对判决的复审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行为(意见第7.11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即他因不服从法院关于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宪法权利的决定而被判处的徒刑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和不被任意逮捕或拘留的权利。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在宪法法院进行了审判,并对他判处了徒刑,而没有诉诸刑事诉讼程序,因此最高法院宪法分庭超越了其权力,因为它负责对涉嫌犯罪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启动诉讼程序,检察官办公室负责刑事法庭。.. [D]缔约国说不服从法院命令的判决是提交人在行使宪法分庭的处罚权力时判处的是由于未能遵守2014年3月12日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而不是刑事检 尽管《宪法权利和保障保护组织法》第31条没有具体规定哪一机构有权确定不服从的事实和根据哪一程序,但将案件移交刑事法院将花费太多时间,而且可能无效,因为检察官办公室可以终止调查,而刑事法院可以驳回案件(考虑因素第7.2段)。

作者。.. 他声称,他被判刑的依据是《宪法权利和保障保护组织法》第31条,它规定了不遵守关于适用宪法权利保护程序的申请的是非曲直的最后决定的案件(这是一些法律制度特有的保护宪法权利的补救办法)。),而非临时临时措施; 负责确保定罪的执行法官否认了提交人所要求的程序保障和特权,包括考虑替代判决、复审判决和心理社会评估,理由是这不是"正常的刑事审判"; 提到的公路(对提交人和市警察局副局长提起诉讼是因为据称没有拆除圣地亚哥市居民建造的路障,特别是在巴布拉-亚瓜绕道公路上设立的路障)。 请愿书是针对市政当局提出的,尽管指定的高速公路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但在中央政府的经济管辖范围内并在其控制之下。)不受市政当局的管辖; 而且不可能实施临时措施,因为在有关法院命令发出之日之后,圣地亚哥的公共道路上没有路障,辩方证人、检察官办公室和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雇员证实了这一点(《意见》第7.3段)。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双方都同意,委内瑞拉法律规定了一个正常的刑事程序,提交人可以因不服从法院判决的罪行而受到起诉,尽管缔约国指出,这一程序可能需要太长时间,并证明是无效的手段,即提供临时保护措施,而且双方还表示,提交人被判犯有不服从命令罪的监管规定没有具体说明主管当局, 确定犯罪行为事实的程序也不是。..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驳斥提交人的申诉,即宪法分庭在其裁决中所依据的规范性条款规范了不遵守关于适用保护宪法权利程序的最后决定的案件,而不是关于临时措施的决定,负责确保定罪的执行法官拒绝了提交人所要求的保证和特权的程序性措施,因为这不是普通刑事诉讼的问题。 缔约国也未能令人信服地驳斥提交人关于不可能执行这些临时措施的说法(意见第7.5段)。

委员会认为,判决提交人10个月零15天徒刑并将他从市长职位上撤职的决定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缔约国未能证明为实现预期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是合理、必要和相称的。..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含义,对提交人的拘留是任意的(意见第7.6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盟约》第十条提出的控诉,即他被单独监禁在军事监狱的一个刑事隔离单位,没有与外界联系,没有窗户,没有进入其他公共区域,交流机会受到严重限制,他受到人身搜查。 缔约国对提交人关于进入公共场所和目前的通讯方式的说法提出异议,但没有对其余的指控发表评论,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说,保护基本权利检察官办公室主任和国家军事纪律中心主任起草的一项法令中记录了提交人和其他囚犯在b区的拘留条件,此后,隔离拘留囚犯的做法中断了两天,然后又恢复了活力, 拘留条件恶化。 ...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上述条件下的拘留违反了《公约》第十条(意见第7.7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即他有权由主管法院进行公平和公开审讯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8段)。

考虑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意见提出质疑,即根据定罪所依据的规定,不遵守关于保护宪法权利程序的最后决定而不遵守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这一规定没有具体说明哪一司法实例和以何种顺序有资格确定犯罪行为的事实,委员会的结论是,,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对提交人的审判以及宪法分庭因不服从临时措施命令而被定罪,构成对提交人要求主管法院审理的权利的侵犯(《意见》第7.9段)。

关于对正当程序的保障,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缔约国没有反驳他的指控,即他没有亲自接到2014年3月17日发布的命令,将3月19日的听证安排在3月19日,指控他不服从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而且他有时间准备辩护仅仅一天而已。 提交人还指出,在提交给他的131份证据中,只有六份附在案件上,其中一份只是在法庭上部分复制的。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所述事实表明,提交人享有《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规定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10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即他的案件是由一个单一的案件,即委内瑞拉最高司法当局起诉的(《意见》第7.11段)。

提交人声称,最高法院宪法法院任意中止了他担任市长的职务,尽管根据《市政府机构组织法》第87条,这些决定属于市议会的职权范围。 缔约国说,存在最后裁决是完全缺职的理由之一,这反过来又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将市长免职是正当的。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因不服从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司法决定而被判处的监禁是任意的,而且对他的审判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适当程序保障,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免去市长职务以及实际丧失投票权和被选举权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的行为(意见第7.12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1、第3和第5款和第二十五条(乙)款(意见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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