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该案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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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Reina Trujillo和Pedro Arguello Morales对阵墨西哥。 第75/2014号电文。 《意见》于2017年7月21日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通过

2014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墨西哥。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1条所载的歧视定义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即因妇女而对妇女实施的暴力行为,或对妇女产生不成比例影响的暴力行为。 妨碍或剥夺妇女享有人权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歧视。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 《公约》第2条(e)款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准则和具体人权盟约的规定,如果国家不适当注意防止侵犯权利或调查暴力行为、惩罚肇事者和支付赔偿,这些国家也可对个人所犯的行为负责(意见第9.4段)。

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承担的基本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应尽责防止、调查、起诉和惩处此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第19段)。 如果对妇女的歧视涉及侵犯其他人权,特别是在例如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的情况下侵犯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那么缔约国有义务提起刑事诉讼,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处以适当的刑事处罚(第34段)。 委员会还认为,在这种罪行中有罪不罚现象大大有助于在社会上长期存在一种赞同对妇女最极端形式暴力行为的文化,从而使这种行为的实施不会停止(意见第9.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墨西哥的结论性意见指出:.. 《确保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的一般法》第21条将杀害妇女界定为对妇女的一种极端形式的暴力行为,是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侵犯妇女人权的产物,这种行为的基础是厌恶女性的行为的综合体,可以造成社会上的不受惩罚和国家的不受惩罚,并导致谋杀妇女或其他形式的强迫剥夺妇女的生命。 然而,他对地方刑法中关于杀害妇女罪的定义不足以及这些定义之间的差异表示关切。 他对韦拉克鲁斯、瓜纳华托、金塔纳罗奥、墨西哥城、新莱昂、瓦哈卡、普埃布拉、哈利斯科和恰帕斯等几个州以及墨西哥城和华雷斯城等城市的大量杀害妇女案件和日益增加的案件深表关切。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记录和记录谋杀妇女的程序不充分,这妨碍了对案件进行适当调查,也妨碍了迅速通知家庭谋杀和更全面和可靠地评估杀害妇女的情况。

委员会还关切:.. (c)向当局报告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数目很少,因为妇女害怕报复,不信任当局;在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缺乏标准的调查和起诉议定书,这对受害者获得司法公正方面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这是在大量案件中,肇事者未受到惩罚的原因,正如美洲人权法院在坎波阿尔戈多内罗(棉花田)案中所指出的那样; (d)在全国各地调查、起诉和惩罚对妇女暴力行为负责者所造成的长期有罪不罚现象(意见第9.2段)。

委员会注意到,在最初涉嫌谋杀Pilar Arguello Trujillo的人被无罪释放之日之后,缔约国当局似乎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澄清罪行的情节和查明肇事者,例如,他们没有采取新的调查路线(意见第9.3段)。

委员会承认,国家调查罪行的义务是手段方面的义务,而不是结果方面的义务,但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表明它在调查罪行、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和施加适当的刑事惩罚方面已尽一切可能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 该国未能证明,根据《公约》第2条(b)和(c)款以及第5条第1条,它采取了必要措施,采取了应有的谨慎行动,以保证调查和审判,这导致该罪行仍未受到惩罚,提交人是拒绝司法的受害者(意见第9.6段)。

委员会的结论:提出的事实。.. 违反Pilar Arguello Trujillo根据《公约》第2条(b)和(c)款以及第5条结合第1条享有的权利的证据(意见第9.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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