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2017年11月7日关于Gabriel Osio Zamora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案的意见(第2203/2012号来文)。
2012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申诉。 随后,控诉转达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标的:未经公平审判的经纪公司清算.
实质性问题:由主管、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进行公平和公开审讯的权利;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歧视。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载的"民事诉讼"责任概念特别包括旨在确定与民法领域的合同、财产和民事罪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司法程序,以及行政法领域的同等概念,例如没收私人财产。 委员会还回顾,在国内法赋予司法机构司法职能的所有情况下,《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所规定的保障,即在法院和法庭面前平等的权利,都适用,因此,必须尊重本条款所载的公正、公正和平等原则(见 委员会关于2004年7月20日第1015/2001号来文Perterer诉奥地利的意见第9.2段(对公职人员的纪律程序)和2014年10月21日第1973/2010号来文Griffiths诉澳大利亚的意见第6.5段。). 因此,委员会认为,上述保证适用于关于行政纠纷的第2号法院的诉讼程序(《考虑》第9.2段)。
委员会回顾其惯例,根据该惯例,"一个程序的进程受到一名法官的利益的重大影响,根据国内法,该法官本应被取消资格,通常不能被认为是公正的。"在本案中,法官的回避请求已载于本案中,他参加了关于回避请求的诉讼程序,这使人怀疑他的公正性。.. 委员会回顾,任命法官的某种程序和保证法官的不可撤销性是确保司法独立的先决条件,行政当局能够控制司法机构或指导其活动的任何情况都不符合《公约》。 在这方面,任命司法官员临时履行有关职责,并不免除缔约国为这些工作人员的不可撤销性提供充分保障的义务。 无论其任命的性质如何,司法官员都必须是独立的,并给人以独立的印象。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应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临时任命(《意见》第9.4段)(在这方面尤其见美洲人权法院2008年8月5日关于Apitz Barbera y otros诉委内瑞拉案的裁决párrs42a46。).
委员会回顾,诉讼程序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诉讼程序的及时性,而诉讼程序的拖延并不能以案件的复杂性或当事方的行为为理由,这违背了第十四条第1款(考虑因素第9.5段)所载的公平审判原则。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第2号行政争议法庭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不是独立和公正的,因为它的组成是由临时代理的法官组成的。.. 关于审议中的来文,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行政纠纷第二法院的组成完全由临时任命担任这一职务的法官组成,可以在没有任何理由、诉讼程序和上诉可能性的情况下被取代,最高法院宪法分庭的司法实践就是证明。 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反驳这些指控的资料,也没有证明存在对法官不可移动性的保证,特别是对保护有关法官不被任意解雇的保证,并考虑到所描述的政治局势,在提交人公司引进外部管理的背景下,根据现有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第二号行政争议法庭的法官没有享有《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独立性的必要保证, 违反了这一规定(考虑因素第9.3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原因是:他要求第二号法院司法人员回避行政纠纷的请求在一审中被法官替换该工作人员的决定拒绝,提交人对这项上诉决定提出上诉,理由是这项决定应该是集体作出的,在提出论据和证据时,根据《行政争议法院组织法》的要求,被拒绝; 关于上诉的决定是由第2号法院院长作出的,他本人也是提交人要求回避的法官之一。.. 在本案中,法官的回避请求已载于本案中,他参加了关于回避请求的诉讼程序,这使人怀疑他的公正性。 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会使提交人的指控丧失可信度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没有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要求得到公正审判(《意见》第9.4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他在行政申请无效宣告决定的框架内的申请的诉讼程序过长的申诉。.. 关于正在审议的案件,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行政争端决定无效的申请仍未得到审议,尽管自提出申请以来已经过去了六年多,缔约国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解释解决这一案件的拖延。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提交人没有得到公正法院的公正审判。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承认的提交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9.5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意见》第10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