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该案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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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17年6月20日对Mohamed ben Jazia和Nahuel Bellini诉西班牙案的意见(第5/2015号来文)。

2015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信息主题:房东提起诉讼后驱逐租户。

实质性问题:确保充分实现《公约》所载权利的措施;适足住房权。

法律职位:

住房权和居住的法律保障

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享受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并与其他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充分挂钩。 应确保所有人都享有住房权,不论其收入水平或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如何,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充分实现这项权利(考虑因素第13.1段)。

所有人都应享有一定程度的居住安全,这保证了法律保护,不受强迫驱逐、骚扰和其他威胁。 这项保证也适用于居住在公共和私人出租房地的人,他们应该有权获得住房,包括在租赁期届满后(考虑因素第13.2段)。

强迫驱逐从表面上看是不符合《盟约》的要求的,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并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则才有正当理由。 委员会提到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第3段)中给出的强迫驱逐的定义,并强调这一定义不限于集体或大规模驱逐,或缔约国直接实施的驱逐。 防止强迫驱逐的保护也适用于居住在租用住房中的人(考虑因素第13.3段)(见ESCP网络提供的材料。).

在有理由驱逐的情况下,有关国家当局必须确保按照《盟约》的规定,包括序言中所载的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以及权宜之计和相称性的一般原则,按照立法进行驱逐。 强迫驱逐方面的所有程序和可能影响居住法律安全并导致驱逐的程序都应按照程序保障进行特别是确保受影响的人有真正有效的机会接受咨询。 委员会回顾,如果没有法律补救办法,就没有权利(见第2/2014号来文,I.D.G.)。 诉西班牙,2015年6月17日通过的意见,第11.3段。因此,根据《盟约》第2条第1款所载的义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适足住房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得到有效和适当的补救((考虑因素第13.4段),见第2/2014号来文,I.D.G.诉西班牙,第11.3和11.4段。).

国家保护租户的义务

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尊重《盟约》所载的权利,根据《盟约》,它们不应侵犯这些权利,而且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个人直接或间接干涉这些权利的行使,以保护这些权利。 如果缔约国不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盟约》规定的一项权利,即使导致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是由私人或实体进行的,它也违反了它的义务。 因此,虽然《盟约》主要在缔约国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方面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但《盟约》的规定也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个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期满后的驱逐可能影响到《公约》所载权利的行使。 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本来文涉及个人之间的冲突,与《盟约》无关的论点似乎没有根据(《意见》第13.4段)。

被驱逐者获得住房和获得社会住房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这一行动是最后的手段,那么将人从租用住房中驱逐出境可能符合《公约》的规定,受影响的人可以事先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以确保驱逐是正当的,例如,在系统地不支付租金或无合理理由对租用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下。 此外,受影响的人应有真正和有效的机会事先征求公共当局的意见,不应采取其他和较不严厉的措施,受影响的人不应发现自己处于本身侵犯《公约》其他权利和其他人权或使受影响的人受到这种侵犯的情况(第15.1段考虑)。

特别是,驱逐不应导致受影响者无家可归。 因此,如果这些人买不起替代住房,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酌情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重新安置或获得肥沃土地。 缔约国应特别注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以及受到系统歧视或处于易受伤害状况的其他人或群体面临驱逐的情况。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向可能因驱逐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替代住房,而不论驱逐决定是由缔约国当局作出的,还是由房东等个人作出的(考虑因素第15.2段)。

向有需要的被驱逐者提供替代住房的义务意味着,根据《盟约》第二条第1款,缔约国必须尽其现有资源的最大努力遵守这项权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参与国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政策措施,包括向负担不起的人提供住房补贴。 但是,为落实上述权利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告知、具体和尽可能明确。 在制定在被驱逐时提供替代住房的政策时,应考虑到受影响者的需要和情况的紧迫性,以及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 此外缔约国应以协调一致的方式采取措施解决体制缺陷和造成无家可归的结构性原因(《考虑》第15.3段)。

人权是不可分割和相互关联的。 因此,缔约国在尊重住房权方面的义务应结合其他人权义务来解释,特别是在驱逐方面,以便为家庭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公约》第十条第1款)。 缔约国有义务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为被驱逐的有需要的人提供替代住房,其中包括保护家庭的义务,特别是在这些人负责照顾其受抚养子女和教育的情况下(考虑因素第15.4段)。

如果在被驱逐的情况下,缔约国不保证或不向受影响的人提供替代住房,它必须证明它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即使在尽最大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后,该人的住房权也不能得到满足。 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应使委员会能够评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4款(《意见》第15.5段)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

缔约国就无法获得替代住房提供的解释

委员会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社会服务资源,缔约国应制定领取社会福利的要求和条件。 但是这些条件必须合理和精心设计不仅要避免可能的污名化而且还因为当一个人申请替代住房时其行为本身不能作为缔约国拒绝提供社会住房的 此外,应以透明的程序、及时和适当的形式提请申请人注意有关这些条件的资料。 此外,还应铭记,住房短缺往往与结构性问题有关,例如高失业率或根深蒂固的社会排斥做法,公共当局必须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程度上采取适当、及时和协调的反应来对付这些问题(考虑因素第17.2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一定的自由以最适当的方式分配预算资源以保证充分有效地行使《盟约》规定的权利(见第1/2013号来文Lopez Rodriguez诉西班牙2016年3月4日通过的意见第13.3段)。 另见委员会2012年5月16日的信),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采取倒退措施。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必须证明,它的决定是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最仔细的审议之后作出的,而且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就《公约》规定的全部权利而言,这是完全合理的。 在严重的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任何改变或可能的政策调整,除其他外,都应是暂时的,并应根据必要性、相称性和不歧视的考虑(《考虑》第17.6段)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没有理由采取上一段所述的倒退措施,从而在经济危机导致对社会住房的需求大幅增加的时候减少可用的社会住房单位的数量"(考虑因素第17.6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a]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获得适足住房的权利,因为根据法院第37号命令,他们被逐出租来的房间。 与此同时,没有考虑到他们缺乏替代住房以及这种裁决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对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他们声称,审判期间没有尊重适当的法律保障,当局也没有向他们的家庭提供社会住房。 此外,在严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马德里自治社区将部分社会住房出售给私人投资基金(考虑因素第12.2段)。

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是在个人(房东)的倡议下被驱逐出境的,司法当局只是作为中间人参与了这一过程,所有司法保障在第37号法院随后的诉讼期间都得到尊重。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社区和马德里市政府的社会服务部门在其现有资源范围内协助提交人处理各种事项,包括在他们被驱逐后十天内以临时住房的形式向他们提供财政援助和援助,而且家庭的财政状况不是Ben Jaziya先生的行为的原因在许多方面得到了改善(考虑因素第12.3段)。

双方对提交人与子女永久居住在马德里租来的房间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房东对Ben Jazia先生提起的第37号法院诉讼导致提交人及其子女于2013年10月3日被驱逐;尽管Ben Jazia先生在不同时间领取失业救济金和生活津贴,但在被驱逐时,提交人没有其他住房或收入来租用其他住房; Ben Jazia先生一再要求马德里住房管理局(以下简称Ufm)在1999年至2011年期间为他提供社会住房,但没有成功;2012年至2013年期间,Ufm和马德里自治社区的其他机构向私人投资公司/基金出售了2,935套住房(第12.4段考虑)。

关于申诉人在萨穆尔服务处临时收容所逗留结束时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萨穆尔服务处工作人员通知提交人,如有必要,可以将Bellini女士和儿童安置在妇女收容所,以及Ben Jaziya先生--安置在无家可归者援助中心。 提交人反过来声称,在他们被要求离开临时住所后,没有向他们提供任何像样的替代住房。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双方提供的材料仅证实2013年8月得土安县社会服务部通知Ben Jaziya先生在其家人被驱逐及其缺乏替代住房的情况下上述服务部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说法提出异议,即他们和他们的孩子在临时收容所住了十天之后,不得不在亲戚的车里住了四个晚上,直到一个熟人为他们提供了几个星期的住宿(《意见》第12.5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对马德里社会服务中心2015年4月24日的报告中所载的信息没有异议即Ben Jazia先生在2012年和2013年定期从该中心获得财政援助以满

根据委员会对当事各方的有关事实和指控的调查结果,与来文有关的主要问题是,根据法院第37号命令,在租赁协议期满后,在不向提交人提供替代住房的情况下,将提交人逐出租来的房间是否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享有的适足住房的权利,因为考虑到他们的头上没有屋顶。 为了审查这一关键问题,委员会将审议缔约国以前提出的论点,即问题发生在个人之间,与《公约》无关。 委员会将首先列出住房权的一些相关要素,特别是与居住在租用住房中的人有关的要素以及这项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见》第12.7段)。

国家保护租户的义务

据缔约国称,租赁协议到期后的驱逐构成私人租户和房东之间的冲突,因为它不是由当局直接发起的。 然而,私人之间的这种争端是在缔约国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加以处理的,无论如何,缔约国负有确保尊重《公约》所载权利,包括租户住房权的最终责任。 因此,尽管租赁协议到期的争议发生在两个人之间,但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确保驱逐承租人不违反《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意见》第14.1段)。

第37号法院驱逐案的审理。

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将提交人逐出租来的房间是否侵犯了他们的适足住房权。 委员会注意到出租人告知Ben Jazia先生其打算根据《城市租赁法》第9条和第10条以及《民法典》第1569条第1款于2012年3月15日和7月12日不续签和终止租赁协 应业主于2013年5月30日的要求 第37号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0条第4款和第549条第3款,决定驱逐因租赁协议到期的提交人。 因此,对提交人采取的驱逐措施是依法采取的(考虑因素第16.1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拒绝离开租来的房间尽管房东事先告知他们他不会续签合同后者于2012年8月31日到期。 此外,提交人自2012年6月以来没有支付月租。 由于没有资料表明房东的申请毫无根据或没有必要,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驱逐提交人是有正当理由的(《意见》第16.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驱逐过程中没有尊重司法保障,主管当局拒绝了他们请律师的请求。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第37号法院审议该案时,《公约》规定适用的所有正当程序保障都得到尊重。.. 委员会注意到,Ben Jazia先生在审判期间得到了无偿的法律援助和代表他的权利,他的律师提出了几项关于各种司法补救的请求;ben Jazia先生在租约到期和被驱逐之前得到了通知;后者是在适当的时候在法院官员、警官和有关各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考虑因素第16.3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即第37号法院在没有评估这一措施对提交人,特别是对其未成年子女可能造成的后果的情况下作出了驱逐决定,而且法律没有规定[被告]有权就驱逐决定提出上诉或提交可说明驱逐后果的请愿书。 他们只能提出全部或部分偿还租金的索赔。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通过其2013年5月30日和7月2日和22日的决定 第37号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0条第4款(根据第37/2011号法律修订后)、第549条第3款和第556条第1款决定驱逐提交人,并随后确认了这一决定。 根据这些规定,以及上述法律第444条第1款,在诉讼期间,被告只能就支付租金或与驱逐程序直接相关的情况作出陈述。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没有具体立法允许法官在2013年5月30日的口头驱逐审判中评估这一措施是否符合《公约》规定 第37号法院决定呼吁理事会、马德里市家庭事务和社会服务管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防止Ben Jazia先生无家可归和被社会孤立,特别是在20天内通知法院为确保其未成年子女有适当和适当的住房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2013年7月2日,本申请重新提交。 此外,法院应Ben Jaziya先生的请求,一再推迟驱逐(审议第16.4段)。

委员会注意到第37号法院采取了措施,防止提交人,特别是他们的未成年子女被留在头顶上,遭受其他人权的侵犯,并认为法院实际上评估了驱逐的潜在后果,尽管它依法没有这种义务。 然而,缔约国的住房权并不是宪法保护令程序可直接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此外,作为驱逐案件口头审理的一部分,法律不要求法官推迟驱逐,直到受影响的人找到替代住房。 此外,立法没有明确和具体规定法院有这一义务,也没有指示其他国家机构,如社会服务机构,采取协调措施,防止被驱逐者无家可归。 在此背景下,2013年10月3日 第37号法院决定驱逐提交人及其子女,尽管他们缺乏替代住房或足够的收入在房地产市场上获得住房,并且尽管马德里社会服务中心没有及时回应法院的请求(考虑因素第16.5段)。

结果,在住在Samur服务的临时庇护所后,提交人和他们的孩子被迫在亲戚的车里睡了四天。.. 委员会认为,在没有确认提交人是否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驱逐提交人,构成对其适足住房权的侵犯,除非缔约国表明,即使在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最大可能利用资源并考虑到提交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他们的住房权也不能得到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更多地落在国家身上,因为提交人的一岁和三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影响。 委员会开始分析缔约国解释的有效性(《意见》第16.6段)。

缔约国就无法获得替代住房提供的解释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不质疑提交人的家庭需要社会住房,只是声称马德里社会服务中心在其现有资源范围内为他们提供了援助,包括寻找住房,而且由于家庭的财政状况没有得到改善,主要是Ben Jaziya先生的行为(考虑因素第17.1段)。

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声称Ben Jazia先生没有遵守申请社会住房的要求或条件而只是质疑他在寻找工作和替代住房以及试图满足领取其他社会福利的条 因此,缔约国没有证明提交人没有满足他们被告知的获得社会住房的任何条件。 相反委员会注意到Ben Jazia先生在孩子出生后要求UFM至少三次或四次向他提供社会住房并于2013年6月4日再次向UFM提交申请附有2013年5月30日第37号法 面对迫在眉睫的驱逐,Ben Jazia先生要求第37号法院与自治区和马德里市政府的社会服务部门联系,并要求UFM和ICWH为他提供替代性社会住房(考虑因素第17.3段)。

缔约国还指出,UFM目前每年收到8 000份社会住房申请,在马德里有大约260个住房单元。 缔约国似乎在含蓄地指出尽管提交人满足了获得社会住房的要求但在2012-2013年期间并未向他们提供这一要求当时由于可用资源有限提交人被逐出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论点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没有表明已经作出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利用了一切可用的资源,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尊重作为提交人发现自己处于极其脆弱境地的人的住房权。 例如,缔约国没有理由拒绝向提交人提供社会住房,因为公共当局利用资源制定一项分阶段落实住房权的一般政策或紧急行动计划,特别是为处境极其脆弱的人提供住房权。 此外,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解释为什么马德里地区当局,如UFM,将部分社会住房出售给私人投资基金,从而限制了获得社会住房的机会,尽管马德里的社会住房单位数量大大低于每年的需求。 它也没有解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措施是如何合理的,为什么它是确保充分享有《盟约》所载权利的最适当的措施。 例如,在2013中,UFM向一家私人公司出售了2,935房屋和其他住房单元,金额为201百万欧元,解释了恢复预算余额的必要性(考虑因素第17.5段)。

最后,委员会继续审议缔约国的论点,即Samur服务部门通知提交人,如果他们在Samur社会马德里临时收容所逗留最长时间后没有找到住房,Bellini女士和儿童可以被安置在妇女收容所,Ben Jazia先生则被安置在无家可归者援助中心,马德里市政府社会服务中心也为他们提供了类似的选择。 如果更仔细地考虑这一建议,就意味着家庭分离,这违背了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为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援助的义务。 在这方面,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解释为什么提交人没有其他选择(《意见》第17.7段)。

基于上述原因,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即使在尽可用资源的最大限度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后,仍不能向提交人提供替代住房(《意见》第17.7段)。

委员会的结论:由于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缔约国公共当局,包括马德里地区当局,驱逐提交人和不向他们提供替代住房,构成对他们获得适足住房的权利的侵犯(《意见》第1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