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8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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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2017年11月8日在Merhdad Mohammad Jamshidian诉白俄罗斯案中的意见(第2471/2014号来文)。

2014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白俄罗斯。

事由: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死刑;酷刑;家庭生活权;皈依基督教。

实质问题:行政拘留和拘留;外国人的权利--驱逐;死刑;引渡;宗教自由;家庭权利;不容许强迫返回;生命权;防止酷刑。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伊朗当局提供了充分的资料,证实了对提交人的谋杀指控,并拒绝了他的庇护和额外保护申请,部分原因是他被指控在抵达白俄罗斯领土之前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因此,根据国内法的规定,他不能获得国际保护。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审查提交人2014年提交的最初庇护申请期间,地方当局承认,谋杀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判处死刑的罪行之一,实际上没有保护机制,伊朗监狱只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使用酷刑。 但是,国家当局没有考虑提交人的案件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被视为国家安全案件的可能性,因为当局对提交人兄弟的革命活动表示关心,而且在这方面,提交人可能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意见》第9.3段)。

委员会注意到。..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17年报告其中特别报告员提请注意律师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特别是在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案件中。 鉴于有资料严重怀疑向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的独立性和质量,以及有资料表明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判处死刑的罪行中可能使用酷刑,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措施,确保提交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会有被处决的危险。.. 委员会的结论是,如果提交人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六条(《意见》第9.4段)。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第七条及其产生的不驱回原则是绝对的,任何人都不应被剥夺这方面提供的保护,即使有关人员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它所掌握的资料,特别是提交人提到的报告以及联合国机构最近的报告,委员会得出结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监狱机构继续使用各种形式的酷刑和虐待,主要是为了招供。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确保提交人如果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随后以谋杀罪被拘留,特别是如果这项指控与国家安全问题有关,他不会面临在监狱中遭受酷刑的真正危险。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如果提交人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七条(《意见》第9.5段)。

委员会的结论:如果提交人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意见》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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