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该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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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x.v.俄罗斯联邦。 第542/2013号电文。 该决定于2015年5月8日由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

2013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电文主题:将申请人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

实质性问题:返回原籍国后遭受酷刑的风险。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乌兹别克当局在对申请人作出最终裁决并具有约束力的10年后发出引渡请求,在此期间,申请人在乌兹别克斯坦自由居住,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护照和出境签证,并多次不受阻碍地前往俄罗斯联邦。 他注意到。.. 根据现有事实,引渡请求是在申请人就将其兄弟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后立即发出的。鉴于该国一贯存在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该委员会有充分理由相信,在引渡后,申请人面临可预测、真实和个人的酷刑危险。 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公共当局和法院有义务适当核实申诉人的所有指控,并根据国家和国际标准评估对申诉人施加酷刑的潜在风险。 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不能得出结论,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当局做了适当的工作,以回应申请人对引渡请求过期的关切,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的一般人权情况评估他的个人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公共当局没有履行其义务,适当考虑申诉人的申诉,即他在返回乌兹别克斯坦后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的危险(决定第11.8段)。

委员会的结论:鉴于本案的情况,将申请人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的决定是缔约国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决定第11.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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