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该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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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khairullo Tursunov对哈萨克斯坦。 第538/2013号电文。 该决定于2015年5月8日由禁止酷刑委员会(下称委员会)通过。

2013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投诉通知哈萨克斯坦。

来文主题:申请人被驱逐到乌兹别克斯坦。

实质性问题:返回原籍国后遭受酷刑的风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在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指导下,它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有关缔约国当局得出的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些结论的约束,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有权在考虑到每个具体案件的所有情况的情况下自由评估事实(决定第9.9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律师声称,乌兹别克斯坦似乎有系统地使用酷刑和虐待,特别是对被引渡的寻求庇护者的酷刑和虐待。 他还注意到详细的指控,即在过去,在离开哈萨克斯坦之前,申请人曾受到乌兹别克当局的宗教迫害和虐待。 他。.. 注意到辩护律师的论点,即缔约国的司法程序导致驱逐申请人的决定是不公平的,因为没有向申请人提供翻译服务;法院没有考虑申请人关于如果被引渡将面临酷刑危险的指控的是非曲直,也没有根据司法监督程序考虑移民委员会驳回其庇护申请的决定。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指控,即申诉人及其律师被告知有权要求提供口译服务,但没有这样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最初不同意审查申请后的决定,后来保留缔约国就引渡申诉人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 此外,缔约国认为,引渡程序符合国内和国际标准,审查申请人对引渡决定提出的上诉的法院无权审查移民委员会驳回其庇护申请的决定。 委员会适当考虑到缔约国关于乌兹别克当局保证申诉人不会因政治原因或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而受到迫害;他不会受到酷刑、暴力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声明。 他。.. 注意到律师提供的资料,即在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后,申诉人在那里被判处16年徒刑,尽管在刑事调查期间,他据称受到压力和虐待,使申诉人承认罪行有罪,并在法庭听讯期间保持沉默。 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刑事案件的实质内容与引渡请求中指出的对申诉人的指控一致,所判处的刑罚并不是要对他进行镇压或酷刑(决定第9.5段)。

委员会注意到,据报告,申诉人在官方授权的宗教机构之外从事其宗教活动。.. 3.注意到应乌兹别克斯坦的请求引渡了申诉人,该请求载有严重罪行的指控,包括宗教极端主义和企图推翻宪法秩序的指控,其依据是缔约国认为他可能对乌兹别克斯坦的利益和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 委员会重申其在关于哈萨克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即由于区域安全,包括反恐怖主义的原因,人们被迫返回乌兹别克斯坦,以及缺乏关于他们的拘留条件、待遇和下落的资料(见CAT/C/KAZ/CO/2,第15段)。 他。.. 注意到不驱回的原则,载于艺术。 《公约》第3条是绝对性质的,如果有严重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可能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对安全的可能威胁并不免除缔约国不将其驱逐或遣返("驱回")到另一国的义务(决定第9.7段)(比照见第444/2010号来文,Abdusamatov等人)。 诉哈萨克斯坦;第39/1996号,Paes诉瑞典,1997年4月28日通过的意见;第110/1998号,Nunes Cipana诉委内瑞拉,1998年11月10日通过的意见,第5.6段; 和第297/2006号,Singh Sogi诉加拿大,2007年11月16日通过的决定)。

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其本身的结论性意见和根据本案所提供的资料,充分证明乌兹别克斯坦存在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并严重威胁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特别是对在官方授权的宗教机构以外信奉其宗教的人。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在出发前往哈萨克斯坦之前,他曾因宗教原因受到迫害,包括拘留和酷刑(决定第9.8段)。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以前因其宗教信仰在乌兹别克斯坦受到迫害,并被指控在该国建立极端主义组织和恐怖主义,并被缔约国根据这些指控引渡。他充分表明,他在返回乌兹别克斯坦后有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法院有义务根据国家立法(《刑事诉讼法》第532条第5款)和国际规范(例如《公约》第3条)的规定,适当分析对申请人施加酷刑的可能性。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当局在将申请人遣返乌兹别克斯坦之前没有履行进行个人风险评估的义务(决定第9.9段)。

关于缔约国从乌兹别克当局得到的外交保证作为对这一明显威胁的充分保护,委员会回顾,这种保证不能被用作避免遵守不驱回原则的工具。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具体资料,说明它是否在驱逐后的一段时间内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进行监测,以及它是否采取任何措施确保这种监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足够的可信性(第2段)。 9.10解决方案)。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将申请人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违反了《公约》第3条(决定第9.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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