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E.K.U.诉芬兰。 第490/2012号电文。 该决定于2015年5月4日由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
2012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芬兰。
主题事项:威胁驱逐刚果民主共和国。
实质性问题:返回原籍国时遭受酷刑的威胁。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在评估这种危险时(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人在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个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应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包括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然而,委员会回顾,这种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个人在他或她被遣返的国家是否有可预见和实际遭受酷刑的危险。 由此可以看出,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是认为一个人返回该国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 必须提供更多的理由来确认这种危险会威胁到个人。 相反,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能遭受酷刑(决定第9.3段)。
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根据该意见,在评估酷刑的危险时,应分析不仅仅是猜测性假设或怀疑的理由。 虽然对这种风险的评估不应基于高度概率的标准第6段但这种风险应是个人的和真实的。 在这方面,委员会在以前的决定中决定,酷刑的危险必须是可预测的、真实的和个人的。 委员会回顾,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委员会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有关缔约国当局就案件的事实方面所作的陈述,但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自己不受此类结论的约束,并得益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有权自由评估事实,同时考虑到每一具体案件的所有情况。 委员会还回顾,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1段)。 5)有理由陈述案件的责任在于来文提交人(决定第9.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她被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士兵逮捕。 在东戈(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个地区)为妇女举办的研讨会上。 2009年,她遭到士兵的虐待和酷刑,包括多次强奸。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陈述,根据该陈述,国家当局只收到了一份2010年6月2日的医疗报告,他们认为没有充分的酷刑证据。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指出,申请人身上的疤痕和在她身上观察到的精神症状与申请人提供的关于酷刑的资料相符。 委员会的结论是,申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她过去曾遭受过酷刑(决定第9.5段)。
委员会。.. 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她是刚果(金)武装力量士兵强奸和其他酷刑的受害者,他们是缔约国的官方武装部队,也在该国全境活动,而且她声称,她在刚果(金)武装力量逃脱了拘留。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关于申诉人关于她的政治活动和参加反对党的情况的可信性的陈述,以及她逃离和离开该国的情况。 委员会。.. 4.回顾很少能指望酷刑受害者提供完全准确的资料,而且申诉人陈述事实的前后不一致并不会使人怀疑其指控的总体真实性,特别是因为证实她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见Tala诉瑞典,第10.3段)。). 委员会。.. 注意到在她被捕时,申诉人穿着表明她属于反对党支持者的衣服,并随身携带一张会员卡,并强调这是形成她是该党成员和活动家的想法的充分基础(决定第9.6段)。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十分普遍。 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早先就Njamba和Balikosa诉瑞典案作出的决定及其意见(第322/2007号来文2014年5月14日的决定第9.5段。),其中它无法确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个特定地区,对申请人来说可以被认为是安全的。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收到了可靠的报告,即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人权状况及其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办事处2013年活动的报告(A/HRC/24/33)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OD/CO/6-7),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普遍存在, 包括国家武装团体、安全和国防军成员的强奸这在该国受冲突影响的地区和农村地区特别是在其东部地区最为常见。 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这些报告,该国其他地区也发生了类似的暴力事件(决定第9.7段)。
委员会的结论:在本案中,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她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决定第9.8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