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5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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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A.H.G.诉加拿大。 第2091/2011号电文。 《意见》于2015年3月25日由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

2011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加拿大转达了申诉。

电文主题:从加拿大递解至牙买加。

实质性问题: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生命权;禁止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人的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得到人道待遇和尊重人固有尊严的权利;私人和家庭生活及名誉的权利;保护家庭。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盟约》第7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身心完整(考虑因素第10.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18岁移居加拿大,在那里连续居住了31年,直到2011年8月29日被驱逐到牙买加;1993年,他被诊断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这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因此他花了一年半的时间在医院接受治疗,然后定期接受精神病门诊治疗; 2005年,在他被逐出公寓并开始住在收容所后,他开始在遵守药物治疗制度和精神状态周期性恶化方面遇到困难;2006年3月23日,根据第1条第1款,他决定不能在加拿大生活。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44条由于他有明显的犯罪倾向,特别是由于2005年6月,他被判犯有使用武器攻击罪,除了他已经在审前拘留中度过的80天之外,还被判处1天监禁。 委员会。.. 注意到在2011年4月22日关于提交人申请适用人性和同情的考虑的决定中承认了他的犯罪倾向与疾病之间的因果联系(考虑因素第10.3段)。

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并认识到缔约国确保社会得到保护的合法愿望,但委员会认为,向提交人这样一个精神病患者和需要特别保护的人提出申请,因为他的犯罪行为而将他驱逐到牙买加,因为他的精神失常被确认和承认,因此立即停止了对处于这种弱势地位的人所必需的医疗和家庭援助, 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意见》第10.4段)。

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认为,将提交人驱逐到牙买加是对《公约》第七条意义上的他的权利的侵犯(《意见》第11段)。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 缔约国有义务恢复提交人的正义,如果他愿意的话,允许他返回加拿大,并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赔偿。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意见》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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