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6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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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曼苏尔*利加伊等人对阵澳大利亚。 消息N1937/2010. 《意见》由人权事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通过

2010年协助提交人准备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电文主题:驱逐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实质性问题:重要的国家安全考虑;关于驱逐的信息;基于国籍的歧视;基于其他情况的歧视;无理干涉家庭生活;儿童的优先利益。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到其执法惯例,根据该惯例,缔约国拒绝允许家庭成员之一留在其领土上,将构成对有关人员家庭生活的干涉(见Vinata诉澳大利亚,第7.1段;Madafferi诉澳大利亚,第9.7段;Warsame诉加拿大,第8.7项)。). ...委员会认为,如果缔约国的决定意味着一个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的父亲必须离开该国,并迫使该家庭选择陪伴父亲还是留在缔约国,那么它应被视为干涉家庭事务,至少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长期的家庭生活都会发生重大变化(见Madafferi诉澳大利亚,第9.8段)。). 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拒绝提交人签证的决定导致了这种情况,构成了《公约》第十七条含义范围内的干涉(《意见》第10.3段)。

委员会回顾"任意性"概念包括不当、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和正当程序等要素(见第2009/2010号来文Ilyasov诉哈萨克斯坦2014年7月23日通过的意见第7.4段)。 委员会认为,从导致这种违反行为的程序的角度来看,对长期家庭生活的侵犯给缔约国带来了额外的负担(考虑因素第10.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拒绝给予他签证,导致他被迫离开该国,这是对《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意义上的家庭生活的任意干涉,侵犯了他女儿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在她离开时,她是未成年人,没有得到本条规定应有的保护。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关于家庭成员是否将与提交人一起前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或留在澳大利亚的决定纯属家庭问题,国家的行动并未引起家庭成员的任何分离。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作出导致提交人离开该国的决定时,适当考虑了未成年儿童的利益,但在该案中,必须考虑到国家安全(考虑因素第10.2段)。

在本案中,提交人与家人在澳大利亚生活了16年,地方当局从未对他提出任何指控,也从未对他的个人行为提出警告。 他的两个大儿子自2003年以来一直是澳大利亚公民,他最小的女儿出生并在澳大利亚上学,并在这里建立了社会关系。 在审查了提交人的永久签证申请后,缔约国决定不发给提交人,因为它认为是"必要的安全理由",与此同时,给予家庭其他成员继续留在其领土上的机会。 最后提交人的妻子不想与丈夫分开生活他们一起决定让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和他们在一起比较好而且由于提交人被剥夺了留在该国的权利2010年6月27 他们离开了澳大利亚(考虑第10.3段)。

在本案中,在离开时,提交人在缔约国境内合法居住了16年以上,显然没有任何法律限制,缔约国并不否认这一事实。 提交人从未正式被告知拒绝签证的依据是什么,这迫使他离开该国;他只是笼统地解释说,他对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不可靠的证明就是证明,他甚至不以简历的形式了解这些证明。 与此同时,他的法律代表有机会熟悉针对他的现有资料,但根据法官的命令,他们被禁止将任何资料通知提交人,他可以通过这些资料对他们作出回应作出指示,并对他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提出质疑(考虑因素第10.4段)。

鉴于提交人在澳大利亚合法生活了16年,而且一直有固定的家庭生活,而且由于缔约国没有解释他被剥夺留在澳大利亚的权利的原因,仅限于一般性声明,说这样做是为了"国家安全的迫切原因",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的行动没有适当的程序。 因此,缔约国没有为提交人干涉其既定家庭生活提供合理和客观的理由(考虑因素第10.4段)。

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认为,提交给它的事实表明,在提交人及其家庭方面违反了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盟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意见》第11段)。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办法,包括真正有机会对拒绝给予他永久签证和赔偿提出质疑。 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意见》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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