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M.J.K.诉澳大利亚。 第1875/2009号电文。 《意见》由人权事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通过
2009年,协助提交人准备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电文主题:递解出境至美利坚合众国。
实质性问题:任意拘留、驱逐合法在领土内的外国人;平等竞争机会和公平审判;任意干涉家庭生活;儿童的最大利益。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任意性的概念不等同于不法性的概念,而应作广义的解释,包括不当、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和适当程序保障等因素。 为了移民管制的利益,司法程序期间的拘留本身并不是任意的,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必要和相称,并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审查适用拘留的决定。 随后在审议移民申诉期间对他们的拘留将是任意的,因为没有某一特定人所特有的特征,特别是有潜逃司法的倾向,有对其他人犯罪的危险或对国家安全的攻击。 在作出决定时,应考虑到每个具体案例的相关因素,而不是基于任何更广泛性质的强制性规则; 在作出决定时,应考虑采取较不具强制性的措施,例如向警察报告、保证或其他机制,以防止一个人躲藏,并应定期重新评估和接受司法审查(考虑因素第11.5段)(见第2136/2012号来文,M.M.m.al)。 诉澳大利亚,第23段。 10.3;第1014/2001号,Baban诉澳大利亚,2003年8月6日的意见,第7.2段。).
委员会回顾其第16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家庭概念应作广义解释(见第1959/2010号来文Warsame诉加拿大2011年7月21日意见第8.7段。). 它不仅包括已婚或同居者的家庭住所,而且一般也包括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见第417/1990号来文,Balaguer Santacana诉西班牙(见脚注7),第10.2段)。). 委员会不能排除提交人和他的儿子之间的家庭关系不是生物关系,因为根据联邦治安法院的命令,允许提交人与他保持联系,但由于一些原因,包括由于提交人与他的前伴侣关系紧张和他被拘留在移民隔离器中(考虑条款第11.8条),这些关系没有得到执行。
委员会回顾,即使是法律规定的干预也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目的和目的,并且必须在具体情况下适当(《意见》第11.9段)(见第2243/2010号来文,Husseini诉丹麦,2014年10月24日的意见,第9.3至9.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因移民原因被拘留是任意的、不合理的拖延,他不能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是根据《移民法》规定的程序被拘留的; 11.可能有必要在监禁刑期结束后在该国非法拘留非公民,以确保没有有效签证留在澳大利亚的人可以被驱逐出境,除非找到他在澳大利亚继续合法居留的理由,并且提交人在三年期间继续被拘留,因为他对法庭最初的决定提出上诉,即他的签证已被合法取消(考虑因素第11.2段)。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的拘留和随后的驱逐是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进行的,该法律规定了根据《移民法》第501条因犯罪记录而取消签证的可能性;根据《移民法》,他作为"在该国非法的非公民"被拘留(见《移民法》第189条)。),并根据第198(6)条,他在最后一次申请保护签证留在澳大利亚时被驱逐出境。 不管这些考虑如何,委员会必须确定这种拘留,即使是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进行的,是否如提交人所声称的那样是任意的(《意见》第11.3段)。
委员会注意到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即2004年6月,提交人因昆士兰惩教局的一项决定而获释,根据该决定,他本可以被释放到澳大利亚社会生活。 他。.. 注意到提交人被假释并据称向警方报告了一年在部长代表因犯罪记录决定取消其签证之前没有发表任何评论。 提交人于2005年10月20日假释一年后被关押在移民拘留所。 他一直被拘留,直到2009年5月8日被驱逐出境,三年半后才被驱逐出境(考虑因素第11.4段)。
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提交人因签证被取消而成为"非法在该国的非公民",根据1958年《移民法》,他被自动关押在移民拘留区,直到他被驱逐出境,最终在三年半后才被驱逐出境。 在这段时间里,缔约国当局没有对是否需要将提交人进一步拘留在移民拘留设施作出个别评估。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以个人为基础证明提交人持续和长期拘留的期限是合理的(见第2094/2011号来文,F.K.A.D.等人)。 诉澳大利亚,2013年7月26日的意见,第2段。 94.). 缔约国。.. 没有证明不能采用其他不太严格的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即满足缔约国确保提交人出庭驱逐的需要(见上文第6.3段)。 此外,提交人被剥夺了对无限期拘留决定的案情提出质疑的机会。 委员会提到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对拘留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不限于检查拘留是否符合国内法,还应包括在拘留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情况下释放一个人的可能性(见n2094/2011号来文,F.K.A.D.等人)。 诉澳大利亚(见脚注23),第9.6段;和第1014/2001号,Baban诉澳大利亚(见脚注22),第7.2段。). 出于所有这些原因,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提交人的拘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1.6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意义,将他驱逐出境构成对他家庭生活的任意干涉。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和他的儿子没有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组成一个家庭,因为他们之间的接触很少(《意见》第11.7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驱逐出境的决定可能对他与儿子的关系产生持久影响,加上完全禁止进入澳大利亚,应被视为对家庭生活的干涉(《意见》第11.8段)。
根据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撤销提交人签证的决定是基于客观和合理的理由,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尽管在部长代表和行政上诉法庭作出决定时考虑到了提交人的家庭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主管当局已经对提交人的个人婚姻状况进行了彻底的分析,对提交人家庭生活的干涉在艺术的意义上并不是任意的。 《公约》第17条。 委员会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并没有显示违反《盟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意见》第11.9段)。
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认为,提交给它的事实表明违反了《盟约》第九条(《意见》第12段)。
按照分项。 (a)《盟约》第二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发件人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办法,包括赔偿。 缔约国。.. 它有义务防止将来发生类似的违规行为。 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审查其移民立法,以确保其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要求(《意见》第1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