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4月01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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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K.v.丹麦。 消息N2001/2010. 《意见》于2015年4月1日经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

2010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丹麦。

信息的主题:拒绝通过入籍授予公民身份。

实质性问题: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受公共当局管制和保护的任何领域,有一项单独的权利禁止法律或实践中的歧视,《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的适用不限于《公约》规定的权利。 缔约国在通过立法时必须遵守《盟约》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即其内容不应具有歧视性(考虑因素第7.2段)(见 第172/1984号来文Brex诉荷兰1987年4月9日的意见第12.4段。).

委员会回顾,《盟约》和一般国际法都没有载有通过归化给予公民权的具体标准,各国可以自由地独立决定这些标准(见第1136/2002号来文,Borzov诉爱沙尼亚,2004年7月26日的意见,第7.4段)。). 但是,通过和实施立法,参加国当局必须尊重《公约》第二十六条所载的申请人权利。 委员会在这方面回顾这一条。 《盟约》第26条要求有合理和客观的理由,以及根据《盟约》第26条所列人的特征作出区分的合法目的(见第1136/2002号来文,Borzov诉爱沙尼亚,2004年7月26日的意见,第7.3段)。),包括"其他情况",例如残疾(考虑因素第7.3条)。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将不得不决定缔约国是否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拒绝给予提交人以丹麦语证明其入籍的豁免。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不对一般入籍目的的语言能力证明要求提出异议,而只是对其任意或歧视性的部分适用提出异议。 ... 在本来文中,这意味着委员会必须审查丹麦主管当局是否以保证提交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和不受歧视地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的方式审查提交人的例外申请(考虑因素第7.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即拒绝将他视为患有精神障碍和无法学习的人,从而承认有必要免除他履行法律规定的语文能力要求,这是一种歧视行为。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归化准则》第24条第3款申请免除提供丹麦语熟练程度证明的要求。 他的声明伴随着医疗报告表明,当时他患有急性精神病,有幻听和偏执的想法,脑损伤,中度和重度抑郁症发作,人格改变表现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以及各种 在2007年10月5日收到初步拒绝后 申请和所附文件由该部提交给丹麦议会入籍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8年5月22日驳回了申请。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该部在通知提交人入籍委员会决定的信中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拒绝入籍的根本原因的资料。 在该部随后就提交人要求审查对他作出的决定而发出的信件中,也没有理由拒绝要求释放他不履行"归化准则"所规定的要求(考虑因素第7.4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证明拒绝给予释放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理由。 该部无法详细解释归化委员会决定拒绝提交人的请求的理由,因为该委员会的工作是闭门进行的。 根据缔约国本身的陈述,豁免条款可以解释,其适用的做法是在任何特定时间由归化委员会成员的多数票决定的。 此外,由于缺乏作出决定的动机和通过程序的透明度,严重限制了提交人提供补充文件以支持他的请求的能力,因为他不知道归化委员会在适用《归化准则》第24条第3款时作出决定的真正原因和一般趋势。 委员会认为,归化委员会是立法部门的一部分这一事实并不能免除缔约国采取措施,甚至以简短的形式向提交人通报归化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根本原因。 在没有这种理由的情况下,缔约国没有证明它决定不考虑提交人的精神障碍作为豁免法律规定的语文能力要求的基础,并要求提交人尽管有学习障碍,但仍记录语文能力,这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理由(考虑因素第7.5条)。

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的结论是,所提供的资料表明违反了《盟约》第二十六条(《意见》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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