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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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Zhakhangir Bazarov诉吉尔吉斯斯坦。 第2187/2012号电文。 《意见》于2016年10月21日由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

2012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申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吉尔吉斯斯坦。

事由:拘留期间的酷刑和虐待;不公平审判。

实质性问题:酷刑;公平审判--法律援助;任意逮捕--任意拘留;基于族裔的歧视。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关于缔约国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进行适当调查的义务,委员会提到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恢复被侵犯的人权的必要手段,例如《公约》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意见》第6.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关于在一些案件中他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指控。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向奥什地区法院和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报告了酷刑。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提交人声称遭受酷刑。 缔约国没有由主管当局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而是将提交人的申诉归因于他希望避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及其律师向法院提供了显示酷刑迹象的照片、证实酷刑迹象的体检结果以及证人证词。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特别是鉴于缔约国没有就证人一再看到的明显虐待迹象作出解释,应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意见》第6.2段)。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案件档案,没有对酷刑指控进行调查,尽管有许多证人陈述有罪。 根据本案的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以及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意见》第6.3段)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委员会。.. 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所作的陈述他于2010年7月19日至7月24日被任意拘留当时奥什市法院审议了对他的拘留问题。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将他任意拘留至2010年7月24日以便让警察对他施以酷刑。 缔约国声称提交人仅在2010年7月24日被拘留。 提交人声称,在他被任意拘留的几天里,他遭到几名警察的酷刑,迫使他认罪。 提交人称,这些供词被视为2010年8月27日定罪的依据,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享有的权利。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违反第七条和缔约国无力或不愿调查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的调查结果,以及未经证实的事实是,提交人的强迫供词被用作证据和定罪的依据,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九条第1款和g项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侵犯)《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意见》第6.4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在单独审议时,以及结合《盟约》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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