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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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D.T.v.加拿大. 第2081/2011号电文。 该意见由人权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16年7月15日通过

2011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加拿大。信息主题:将申请人驱逐到尼日利亚。

实质性问题:隐私权;保护家庭;保护儿童。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还回顾其执法做法,根据这种做法,在有些情况下,缔约国拒绝允许其中一名家庭成员留在其领土上,可能与干涉此人的家庭生活有关。 然而,某些家庭成员有权留在缔约国领土上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要求其他家庭成员离开其领土就构成这种干涉(《意见》第7.4段)(见第1792/2008号来文,Dafin诉加拿大,2009年7月28日通过的意见8.1;Vinata诉澳大利亚,第7.1段;Madafferi诉澳大利亚,第9.7段;以及第1222/2003号来文,byahuranga诉丹麦,2004年11月1日通过的意见,第11.5段。).

委员会回顾"任意性"概念包括不当、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和正当程序的要素见第2009/2010号来文Ilyasov诉哈萨克斯坦2014年7月23日通过的意见第7.4段。)以及权宜之计、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素。 委员会。.. 4.注意到,如果家庭的一部分必须离开缔约国领土,而另一部分则有权留在该领土,则应考虑评估对家庭生活的具体干预是否客观合理的相关标准,一方面,考虑到缔约国提出的驱逐有关人员的理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考虑到家庭及其成员因驱逐而发现自己处境的严重性(《意见》第7.6段)(见 Madafferi诉澳大利亚,第13段。 9.8.).

委员会回顾了一项原则,即在所有影响儿童的决定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第2段)。 7.10注意事项)。

关于根据[《公约》]第24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原则是每个儿童根据《公约》第24条第1款的要求对其作为未成年人的地位、其家庭、社会和国家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意见》第7.10段)(见Bakhtiari诉澳大利亚,第9.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鉴于尼日利亚的教育和卫生系统状况,如果他和她一起去尼日利亚,她儿子的身心健康将受到严重损害,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提交人声称,如果她的儿子是加拿大公民,必须留在加拿大,他就会与他的母亲分开,他是唯一的监护人,他根据《盟约》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就会受到这种侵犯(考虑因素第7.2段)。

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关于提交人的儿子将与她一起留在尼日利亚还是留在加拿大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这将导致儿童和母亲的分离,将只由家庭作出,而不是由国家的行动作出(意见第7.4段)。

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国民的一名七岁儿童的单身母亲被驱逐出境的问题(见Madafferi诉澳大利亚,第9.8段)。 构成《盟约》第17条意义内对家庭生活的干涉。 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确定这种对提交人家庭生活的干涉是任意的还是非法的,因此,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国家是否没有充分保护她的家人(《意见》第7.5段)。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驱逐提交人有合法目的--遵守移民法。 此外,缔约国解释说,驱逐提交人的理由是拒绝了她的难民保护申请,而这项申请的法律地位并不能使她希望能够留在加拿大,因此她有义务从国外申请永久居留证(考虑因素第7.7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儿子A.A.[D.T.的儿子]2004年出生在加拿大,七岁时随母亲离开尼日利亚。 A.A.患有多种疾病,包括心脏杂音和先天性半月板畸形,他在加拿大接受了手术。 他的儿科外科医生的医疗报告表明,这个问题也可能影响他的左膝,因为这种疾病通常是双侧的,并且可能导致将来需要进行一次或多次关节镜手术。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儿子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以下简称多动障碍),为此他每天都要服用药物,并在他在加拿大的学校制定了一项跨学科行动计划,由特殊教育领域的专家参与(《意见》第7.8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儿童的心脏病是良性的,未来需要对他的左膝进行手术是假设的。 此外,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作出具体努力,为她在尼日利亚的孩子找到必要的医疗和教育服务(意见第7.9段)。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将提交人子女的最大利益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因此,他对提交人家庭生活的干涉以及随后对其家庭的保护不足给提交人及其儿子造成了过多的困难。 驱逐提交人的决定使提交人有了一个选择:把他七岁的孩子留在加拿大,或者使他面临缺乏医疗和教育支助的危险。 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资料表明儿童可以从加拿大的任何其他成人支助网络中受益。 在这方面,相当合理的假设是,提交人将把他的儿子带回尼日利亚,因此他将被剥夺所需的社会和教育支助。 鉴于提交人儿子的年龄和特殊需要,家庭面临的两种选择--独自留在加拿大的儿子,或提交人返回尼日利亚--都不能符合他的最佳利益。 然而,缔约国没有充分解释为什么其执行移民政策的合法目的,包括要求提交人申请加拿大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应当比提交人子女的最大利益更重要,也没有说明这样的目的如何证明家庭因驱逐提交人的决定而面临的困难是合理的。 鉴于本案的所有情况,委员会认为,驱逐提交人的决定对提交人及其儿子的家庭生活构成了不成比例的干涉,根据缔约国提出的将提交人驱逐到尼日利亚的理由,这是没有道理的(《意见》第7.10段)。

关于根据[《公约》]第24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原则是每个儿童根据《公约》第24条第1款的要求对其作为未成年人的地位、其家庭、社会和国家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见Bakhtiari诉澳大利亚,第9.7段)。). 根据其根据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调查结果,委员会认为驱逐提交人的决定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四条,因为在这样做时,缔约国没有向A.A.提供他作为儿童有权采取的必要措施(《意见》第7.12段)。

委员会的结论:将提交人递解到尼日利亚构成了对她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这一权利与《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有关提交人和她的儿子,以及《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有关A.A.的权利的侵犯(意见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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