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John Isley诉澳大利亚。 2023年7月1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3208/2018号来文。
2018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申请人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民。 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1款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的结论是,将提交人驱逐到联合王国侵犯了他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在有些情况下,缔约国拒绝允许其中一名家庭成员留在其领土上,可能构成对该人家庭生活的干涉。 然而,某些家庭成员有权留在缔约国领土上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要求其他家庭成员离开其领土就构成了这种干涉。 委员会认为,如果从案件的情况来看,将提交人与家人分开以及这一决定的后果与驱逐的目的不相称,则通过驱逐将某人与家人分开可被视为任意干涉家庭事务和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考虑因素第8.2段)。
委员会注意到,任意性的概念包括不可接受、不公正、不可预测和不遵守程序保障的因素,以及考虑权宜之计、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因素。 委员会还回顾,如果家庭的一部分必须离开缔约国领土,而另一部分则有权留在其领土上,则应当考虑评估是否有客观理由对家庭生活进行具体干预的相关标准,一方面,考虑到缔约国提出的驱逐有关人员的理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考虑到家庭及其成员因驱逐而处境的严重性(《意见》第8.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已经确定,缔约国将一个在澳大利亚生活了一辈子的人驱逐出境的决定应被视为对家庭生活的"干涉"。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否认存在干涉。 然后,委员会必须考虑这种干涉是否可以被视为任意或非法。 委员会注意到,这种干涉是合法的,正如缔约国《移民法》所规定的那样,根据该法,如果一个人被判处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监禁,被判犯有一项或多项针对儿童的性罪行,或者目前正在服刑,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可以撤销签证。 在本案中,提交人在被判犯有严重罪行并被判处八年零六个月徒刑后,已充分服刑(《注意事项》第8.3段)。
委员会认识到提交人犯罪记录的重要性。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尽管他在监狱中度过了一段时间,但他与他的普通法妻子和家人保持着牢固的关系;他被描述为一名模范囚犯,他曾经这样做过。.. 他的监狱主管的[积极]反馈;他参加了康复计划;一位高级法医心理学家评估他是一个低风险的人对社会;他没有[有]与英国任何人的任何家庭联系或联系; 而他的驱逐将导致家庭关系的完全断绝,因为他的父母被埋葬在澳大利亚,而他的普通法妻子在她的妹妹最近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后,由于经济和情感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指出他的犯罪记录有限,罪行的孤立性,以及他获释后的生活受到严格管制和控制。 他辩称,驱逐他不会加强澳大利亚社会的安全,因为已经采取了保护措施(考虑因素第8.5段)。
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在其决定中得出结论,提交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质和再犯的可能性对澳大利亚社会构成了不可接受的危险,超过了提交人被驱逐给他本人和他的家人带来的后果。 根据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驱逐提交人是最后的,对提交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后果。 他的结论是,驱逐出境是一项与防止犯下新罪行的合法目的不成比例的措施,特别是考虑到部长审议的犯罪与驱逐提交人之间有很长的时间间隔;2008年保释与2011年法院之间没有再次犯罪;部长承认他"犯罪后的适当行为";提交人努力参加康复方案;以及将他列入性罪犯登记处并随后监测他的行为。 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审查它是否可以采取其他限制性较小、对提交人家庭生活危害较小的措施,因此,它没有表明驱逐提交人是在特定情况下的合理措施(《意见》第8.6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和第二十三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9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