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和D.诉瑞士案。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23年4月21日的决定。 第1077/2021号来文。
2021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瑞士。
申请人是哥伦比亚公民。 申请人声称,缔约国将他们及其子女驱逐到哥伦比亚,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的结论是,将申请人驱逐到哥伦比亚将侵犯他们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对强迫驱逐进行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人员本人是否会在他将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和实际遭受酷刑的危险。 因此,某一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充分认识到有关人员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有必要提供额外的理由来确认这种危险会威胁到这个人。 反过来,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考虑到有关人员案件的具体情况,就不能对其施加酷刑(决定第7.3段)。
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在驱逐后遭受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存在的和真实的"的所有案件中都存在"严重理由"。 申请人的个人危险因素除其他外可包括(a)申请人的族裔出身和宗教归属(b)以前使用酷刑(c)在原籍国单独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 及d)申请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决定第7.4段)。
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案件中提出令人信服的论点,即他或她必须提出论点,表明遭受酷刑的威胁是可预测的,现有的,个人的和真实的。 但是,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关于其案件的更详细资料,例如,当他们证明他们无法获得关于其酷刑指控的文件或被剥夺自由时,那么举证责任就落在另一方,调查指控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资料,则应由有关缔约国承担。 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有关缔约国当局编写的事实调查结果; 尽管如此,他并不认为自己受这些结论的约束。 委员会应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其获得的资料,同时考虑到与每一案件有关的所有情况(决定第7.5段)。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在非国家实体不知情或默许的情况下不驱逐可能造成严重痛苦或痛苦的人的义务超出了《公约》第3条的范围。 委员会提及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缔约国应避免将人驱逐到另一国如果有严重理由相信他们有遭受非国家实体包括为《公约》所禁止的目, 或它无法防止的行动,或它无法抵消的有罪不罚的行动(决定第7.6段)。
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在最近关于哥伦比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除其他外,记录了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犯罪组织成员在该国各地区所犯下的谋杀、失踪、威胁和攻击行为,而且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确保保护平民和报告此类罪行和(或)参与调查的人。 委员会还提到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在普遍缺乏保护,有关人员可能再次受到迫害或面临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在国内寻求庇护的可能性或重新安置的可能性不是一个可靠和长期的选择(决定第7.9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申请人声称有严重理由相信他们及其子女在哥伦比亚有被绑架和杀害的危险,因为K。 他受到持不同政见者的威胁(反对派。)来自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队(以下简称FARC-AN),当时他从事一个项目,制作关于国家资助计划的短片,其中来自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An(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队)的前战斗人员。)成功重新融入公司(决定第7.6段)。
委员会回顾了K.的发言。 2019年10月2日和11月27日,他收到来自FARC-AN的持不同政见者的口头威胁,他们警告他,如果他在合同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将拍摄的纪录片材料交给他的客户, 委员会注意到K.的发言。 在2019年10月2日的事件中,持不同政见者告诉他,他们知道他的妻子和孩子的名字。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请人本可以申请,但没有申请国家保护; 然而,K.解释说,他害怕与警方联系,因为持不同政见者警告他不要提交报告,也不要告诉任何人有关威胁。 委员会注意到K.的发言。 由于持不同政见者知道将镜头交给他们的最后期限,他们据称渗透到k.He制作短片的政府机构。 委员会考虑了K.的发言。 在2019年10月2日收到第一次威胁后,他命令他的妻子和孩子离开他们的居住地,搬到一个较大的城市波哥大,在他看来,这个家庭应该在一个守卫的住宅区相对安全。 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11月27日在收到第二次威胁后K.为家人购买了2019年12月28日离开哥伦比亚的机票。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意见即2019年10月2日一名陆军官员向一个政府机构通报了K.计划前往的地区可能发生绑架的威胁但注意到K.的答复根据这一 委员会考虑了K.的发言。 尽管他改变了路线,但同一天,来自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的两名持不同政见者威胁要绑架他。 委员会注意到K.的发言。 2019年12月26日(在他为政府机构拍摄的第一部纪录片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两天后),威胁加剧;特别是,他收到并记录了一个电话,其中他被告知持不同政见者在附近,K.被列入谋杀目标名单-因为他与哥伦比亚政府合作。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投诉人直到2019年12月29日才提交警方报告但他们并未声称在2020年1月4日离开哥伦比亚前的几天内有任何警方人员与他们联系。 委员会指出,K.在向警方发表的声明中报告了所谓的威胁,并表示他的家人需要帮助。 尽管联邦行政法院注意到申请人在6和28十二月2019之间没有改变他们的居住地,并表示申请人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但是,委员会注意 他和他的家人在离开该国之前已经在地下生活了好几天(决定第7.7段)。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本可以向哥伦比亚当局寻求保护;但委员会注意到,在2019年发布的一项决定中,联邦行政法院认为,负责保护高危人士的国家保护单位的效力不够。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的报告,根据该报告,哥伦比亚当局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可能不充分和无效。 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认为K的情况。 它类似于纪录片记者Mauricio Lesama的情况,他在2019的谋杀案被归咎于FARC-AN的持不同政见者,据称他认为他与哥伦比亚政府合作。 委员会考虑了K.的发言。 哥伦比亚政府和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2016年达成的和平协议--AN不允许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的暴力--将持不同政见者置于控制之下,因为2019年他们再次拿起武器,2022年他们杀害了哥伦比亚政府军的几名士兵,这表明当局尽管作出了努力,但仍无法适当控制他们。 委员会提请注意有报道说,哥伦比亚境内的武装非国家行为者经常攻击政府代表和平民,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包括记者(决定第7.8段)。
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2023年1月一些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安异议人士与哥伦比亚政府缔结了为期六个月的停火协议。 然而,鉴于目前的停火协定是最近缔结的,而且时间很短,委员会认为,对于那些受到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AN持不同政见者威胁的人来说,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该国的局势是否发生了变化。 委员会考虑到报道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一名持不同政见者的记者在哥伦比亚的人权状况,以及有关哥伦比亚当局为保护这些记者免遭暴力和杀戮而采取的措施不足的报道。 委员会承认K.的指控。 他正在为参与前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一名战斗人员)重返社会的政府机构制作短片;2019年10月和11月,他通过电话收到了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一名持不同政见者)的两次人身威胁和一次死亡威胁; 他向警方报告了威胁,警方在家人离开哥伦比亚前的五天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在收到第一个威胁后,他搬走了家人,但后来得知持不同政见者又找到了他;由于合理担心这样做不安全,他不能向雇用他的政府机构报告威胁;他收到持不同政见者的信息,说他被列为暗杀目标,他的妻子和孩子也面临危险。 委员会注意到,鉴于K.的电影的公共性质,这些电影仍然可以在政府机构的一个社会网络的频道上看到,没有迹象表明K.及其家人离开哥伦比亚后受到的威胁消失了。 委员会认为,根据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资料,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申请人及其子女被送回哥伦比亚,当局将无法作出应有的努力,以保护他们免受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持不同政见者故意造成严重痛苦或痛苦的真实的、现有的、个人的和可预见的风险 - A,哥伦比亚政府无法控制,因此,实际上将发现自己处于一种只能默许对申请人的这种待遇的境地(决定第7.9段)。
委员会的结论:将申请人驱逐到哥伦比亚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决定第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