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为"Annie Dabusi,Sami Dabusi and Sarah Dabusi v.Tunisia"。 2023年7月14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3703/2020号电文。
2020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突尼斯。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关于Gilani Dabusi的某些规定,他在不人道的条件下遭到任意和非法逮捕和拘留,并在受到虐待后死于监狱。 申诉人辩称,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保护Gilani Dabusi生命的积极义务,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特别是因为死亡是在逮捕时身体健康的男子拘留期间发生的。 Gilani Dabusi从2011年10月11日至2014年5月7日被拘留了30个月,他从未被传唤到与对他的指控有关的法庭听证会。 委员会的结论是,它收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及其关于生命权的第36(2018)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澄清缔约国有更大的责任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剥夺自由的人的生命,保护所有被拘留者生命的义务包括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定期和适当监测他们的健康状况的义务(考虑因素第7.2段)。
委员会回顾,只有在以国家立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进行剥夺自由的情况下,以及在不具有任意性的情况下,才允许剥夺自由。 "任意性"概念不是"非法性"概念的同义词,但应更广泛地解释,包括性质不当、不公正、不可预测性和不遵守司法保障等要素,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考虑因素第7.5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被告不受不当拖延地受审的权利不仅是为了防止一个人对其命运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间过长,而且如果他在审判期间被拘留,则应确保这种剥夺自由的时间不会超过案件情况绝对必要的时间,并应符合正义的利益。 此外,在法院拒绝保释的情况下,被告必须尽快出庭(考虑因素第7.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根据该款,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吉拉尼*达布西生命的积极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Gilani Dabusi被诊断为终末期肾功能衰竭,因此他被转移到腹膜透析,每周6天每晚进行8-10小时,而他在拘留期间因监狱管理部门的延迟而遭受心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Gilani Dabusi每月接受一次生物测试而2013年2月23日的一份医疗证明则命令他每两周接受一次生物测试专家的特别咨询。 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提出申诉包括对本应为吉拉尼*达布西开出必要治疗的医生提出刑事申诉之后没有展开调查。 委员会报告说,缔约国也没有展开调查,以审查关于吉拉尼*达布西如何获得生命所依赖的治疗的报告。 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些申诉的后续行动的任何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没有履行保护吉拉尼*达布西的生命的责任,因为吉拉尼*达布西是在国家管辖下的,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意见》第7.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关于Gilani Dabusi的第七条,因为他的拘留条件不遵守他每天必须接受的严格卫生和卫生要求。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说法,即监狱管理部门已经为房舍配备了设备,以便Gilani Dabusi可以接受血液透析,这需要特殊的卫生条件。 提交人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理由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关于培训两名护士和提供设备齐全的透析室的说法。 鉴于被指责的事实的严重性,而且由于没有更具体的证据证明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应该得到适当的考虑,因为这些指控有充分的证据,并得出结论认为,提交给委员会的事实表明,吉拉尼*达布西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3段)。
提交人辩称,Gilani Dabousi的审前拘留持续了三十个月,但法院没有就对他的指控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这与罪行的严重性和他可能造成的危险不相称,而且违反了突尼斯法律,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 他们解释说,根据突尼斯《刑事诉讼法》第85条,对轻罪的审前拘留期不超过9个月,对犯罪的审前拘留期不超过14个月。 缔约国对关于拘留的非法性质的指控提出异议,说这符合《刑事诉讼法》(《意见》第7.5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限于声称吉拉尼*达布西30个月的审前拘留是合法的,但没有解释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时限。 此外,缔约国说,在他被拘留的部分时间里,Gilani Dabusi"被刑事法庭拘留",没有具体说明这一概念,也没有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司法当局一再延长对吉拉尼*达布西的审前拘留期限,但没有提供丝毫解释,说明有必要将他关押在审前拘留期间,并认为他患有绝症,需要特别治疗。 委员会确定,吉拉尼*达布西已被审前拘留30个月,尽管由于程序上的缺陷已就其他被告的申诉作出了决定,也没有就对他的指控的是非曲直作出决定。 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本案的情况下,对吉拉尼*达布西的审前拘留是任意的,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意见》第7.6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提出的申诉,并回顾说,根据这一条,人人有权受到审判,不得无故拖延。 委员会注意到Gilani Dabusi于2011年10月11日被拘留在2014年5月7日审前拘留结束之前对对他的指控的有效性没有作出任何决定即使在一审中也是如此。 此外,至少有16份关于提前释放吉拉尼*达布西或将其案件的听证推迟到较早的日期的请愿书一个接一个地送交司法当局,理由是他的健康处于直接危险之中,所有这些请愿书都被无理拒绝,甚至没有考虑在内。 然而,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理由,说明驳回这些释放请求或推迟对吉拉尼*达布西的指控的一审判决。 委员会考虑到,由于这是一个腐败案件,不仅涉及吉拉尼*达布西,而且涉及行使其程序权利的其他人,因此这一程序可能需要一些时间。 他指出,Gilani Dabusi没有提出这些程序性异议,他甚至放弃了提出撤销原判上诉的权利,希望加快程序,以便就案件的案情作出决定。 委员会认识到,由于他连续被审前拘留,而且吉拉尼*达布西有严重的健康问题,法院对他的案件作出裁决的拖延更加严重。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的情况(《意见》第7.7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盟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意见》第8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