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tasar Garzon诉西班牙案。 人权事务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的意见。 第2844/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提交人是一名法官,他声称自己是对一些案件进行调查的骚扰和报复的受害者。 据他说,审查他的案件的法院并不公正。 提交人还指出,由于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他没有得到有效的补救办法来补救他来文中提到的侵权行为,这本来可以驳回对他的诉讼程序。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发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第5款)和第十五条。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来文提交人是西班牙国民Baltasar Garzon。 提交人在缔约国担任法官长达31年,其中包括22年担任国家司法委员会第5号中央调查分庭的首席法官。 他以这一身份领导了两起在国家一级引起重大政治共鸣的案件的调查。 在完成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后,对其采取调查行动的个人和法律实体对提交人提出了滥用官方权力的申诉。 提交人声称为调查这两起案件而遭受迫害和报复。 据他说,审查他的案件的法院并不公正。 提交人还指出,由于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他没有得到有效的补救办法来补救他来文中提到的侵权行为,这本来可以终止对他的诉讼。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1、2、3和5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发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第5款)和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各国应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司法系统的独立性,通过宪法保障或通过法律,为任命、薪酬、保留职位、晋升等规定明确的程序和客观标准,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 暂停和终止司法机构成员的权力,并对他们实施纪律制裁。 他还回顾说,法官的权力只能根据确保客观性和公正性并在宪法或法律中确立的公平程序,在不当行为或无能的严重证据的基础上终止。 同样,《司法独立基本原则》规定,法官只能因无法履行职责或行为使其不适合其职务而被停职或解雇(《考虑》第5.4段)。
委员会注意到,司法独立原则是自由行使司法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要求法官(以及检察官)能够自由解释和适用法律,评估事实和证据,而不面临恐吓、骚扰或干预其履行职责。 法官不应根据其决定的内容受到刑事或纪律诉讼,但涉嫌犯下严重罪行、贪污、不当行为或无能使其不适合其职务,并受公平审判的权利的案件除外。 司法错误应通过上级法院对裁决的审查来纠正(考虑因素第5.5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公正的要求有两个方面。 首先,法官不应允许他们的决定是在个人对案件结果的兴趣或偏见的影响下作出的,他们也不应对他们正在考虑的特定案件有偏见。 第二,法院还必须在一个合理的观察者眼中表现为一个公正的机构。 例如,审理过程主要受法官的利益影响的审判,根据国内法,法官应被取消资格,通常不能被认为是公正的(考虑因素第5.10段)。
委员会回顾说,任何被判犯有任何罪行的人都有权由上级法院依法复审其定罪和判刑。 委员会回顾说,"依法"一语本身并不意味着缔约国在给予审查权方面拥有酌处权。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就其地位而言,一个人比通常的做法属于更高一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但这种情况本身并不能减损被告复审其判决和定罪的权利,因为没有更高一级法院复审的权利不能因该人由有关缔约国最高法院审判而得到补偿; 相反,这种制度与《盟约》不符,除非有关缔约国在这方面提出保留(《意见》第5.12段)。
委员会认为,任何违反《公约》第十五条的行为的具体性质要求委员会审查国家法院对某一案件的有关刑法的解释和适用是否表明违反了根据应受惩罚行为实施后生效的法律禁止惩罚的规定,或违反了不基于法律的惩罚。 在这方面,委员会可审议罪行是否"有足够的定义",以符合合法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刑事责任和惩罚应仅由在作出行为或不行为时生效和适用的立法的明确和准确的规定来确定。 任何罪行必须明确属于法律的范围,并对被告产生可预测的后果(考虑因素第5.14段)。
委员会还回顾了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对每个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或国内法的适用都委托给《公约》缔约国的法院,除非证明这种评估或适用明显是武断的,或构成明显的错误或拒绝司法(《意见》第5.1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确定提交人作出了合理的决定,具有调查案件情况的必要权力,而且他不是唯一一个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因为他得到了国家司法委员会刑事分庭全体会议的三名法官和地方法院的几名法官的支持,正如检察官办公室在反对以滥用职权指控对提交人提起诉讼时正式指出的那样。 委员会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的决定至少代表了一个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释,其合法性是在上诉时提出的,而且看来他在Francoism案中的决定并不等于根据委员会发表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终止其权力的不当行为或无能。 在这方面西班牙王国最高法院2012年2月27日关于francoism案无罪释放的第101/2012号裁决强调提交人的错误"已由国家司法委员会刑事分庭全体会议司法纠正"(
"提交人在缔约国担任法官长达31年,其中包括担任国家司法委员会第5号中央调查分庭首席法官22年。 他以这一身份领导了在国家一级引起重大政治共鸣的两起案件的调查,即佛朗哥独裁期间犯下的危害人类罪案件("弗朗科主义案")和西班牙人民党腐败案("Gürtel案")。 在完成对上述两个案件的调查后,对其采取调查行动的个人和法律实体就滥用官方权力对提交人提出控诉"(考虑因素第1.2段)。
关于第二个案件("Gürtel案")。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因受命听取被告与律师的口头谈话而被判滥用职权。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的听取来文的命令是应警方的请求,并在检察官办公室的批准下,根据辩护人的犯罪活动迹象发出的,并且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与辩护战略有关的笔录被排除在案卷之外,法官延长了命令的效力,法官在提交人被撤职后接替了提交人(考虑第5.8段)。
关于所称的审判法院的公正性,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应提交人的请求,参加这两项审判的五名法官被免职和暂停审判。 然而,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的指控,缔约国没有反驳,即在Gürtel案中对他定罪的两名法官也在Francoism案中对他进行了审判,这两个案件的口头听证会相隔五天举行。.. 对同一名被告即提交人的两项审判同时进行,判决在18天内作出。 提交人申请解雇两名法官,但他的申请被最高法院驳回。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提交人的说法,即其中一名法官L.V.是Francoism案的首席调查法官,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表现出不偏不倚的态度,特别是一再协助申请人改变对提交人的起诉书(《意见》第5.9段)。
根据提交人提供的资料(见考虑因素第5.9段),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对作出决定的法院的公正性的怀疑是客观上合理的,因此,这些法院在合理的观察员看来是不够公正的,无法作出决定(考虑因素第5.10段)。
根据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委员会审议了提交人在第二个案件中的行动后,无法得出结论,他对立法的解释构成了被禁止的行为或严重的无能,可以证明他根据刑事条款被定罪并随后被最终解职是正当的。 此外,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定罪具有任意性和不可预测性,因为它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没有以明确界定禁止行为的规定为依据(《意见》第5.17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第5款)和第十五条(《意见》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