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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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hille Benoit Zogo Andela诉喀麦隆案。 2023年12月18日人权委员会的意见。 第3838/2020号电文。

2020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投诉随后转达喀麦隆。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当局违反了以前接受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没有结束对他的任意拘留的情况下进行了审判。 提交人还声称,就他的任意拘留而言,对他的审判本身就是一种"程序滥用"。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3款(乙)项、(丙)项、(戊)项和第5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从审议案文可以看出,来文提交人是喀麦隆公民Achille Benoit Zogo Andela。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当局违反了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前接受的意见,在没有结束对他的任意拘留的情况下进行了司法诉讼。 提交人还声称,就他的任意拘留而言,对他的审判本身就是一种"程序滥用"。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条和第一款、第三款(乙)项、(丙)项、(戊)项和第五款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的结论是,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3款(乙)项、(丙)项、(戊)项和第5款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缔约国有义务真诚审查对自己及其代表违反《公约》的所有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它们掌握的所有资料。 在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提交人的指控应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得到保密处理(《意见》第4段)。

举证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平等地获得证据要素,而且往往只有国家拥有必要的资料(考虑因素第6.2段)。

在合理的观察员看来,法院必须表现得不偏不倚(《考虑》第6.3段)。

必须保证被告能够获得文件和其他证据,获得控方计划在对被告进行审判时提出的所有材料,或为被告辩护(《考虑》第6.4段)。

根据《盟约》第14条第3款(c)项,人人有权受到审判,不得无故拖延。 委员会还回顾,刑事诉讼程序拖延的理由应逐案确定(《考虑》第6.5段)。

委员会回顾,第14条第3款(e)项保障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讯问对他们作证的证人或让这些证人讯问他们的证人,并有权在与对他们作证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传唤和讯问他们的证人,这一保障是竞争机会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因素(考虑因素第6.6段)。

根据《盟约》,只对定罪的正式或法律方面进行审查而不考虑事实是不够的(《意见》第6.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在审判期间,法院既没有限制在场人士对申请人的敌意表现,也没有限制陪审团的种族主义言论(陪审团的组成在种族方面不平衡)。 在2018年7月13日的听证期间民事原告的律师对提交人的律师进行了种族主义侮辱而监督听证并有权执行提交人律师就这一事件提出的申诉的主审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法院。.. 拒绝了他听取宣誓证词的请求,主审法官决定无视他的辩护策略,不公平地认为他自己的证词不是在宣誓时提供的,而提交人则是这样。..他在听证会上明确表示,他将在书面解释中陈述他的偏好,该解释将在听证会上宣读并附在案件之后。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对被告的敌意、听证期间的种族主义言论和监督听证的主审法官缺乏适当的制裁,以及拒绝就提交人提出的驳回主审法官和审议案件的法官的请愿作出裁决,以及在听证期间无理拒绝提交人的辩护策略,都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因此,这些行动显然构成了对提交人权利的侵犯, 《盟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意见》第6.3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即特别刑事法院拒绝向他和他的律师移交案件档案,包括提起民事诉讼所依据的民事诉讼,使他无法妥善准备辩护。 委员会强调,这种形式也是武器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意见》第6.4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即该案的初步调查持续了18个月以上而根据第2012/011号法律这一期限自收到检察官关于初步调查的呈件之日起不应超过6 委员会还考虑到以下说法即法律规定了从决定将案件移交法院之日起30天的期限在听证之前但提交人不得不等待他的案件由特别刑事法庭审议五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除了违反诉讼程序的时限--因此他在审前拘留了八年--之外,还应考虑到所指控罪行的时效,以及共同被告的失踪,一些可以为他作证的证人,以及一个经营超过十年的企业的一些会计文件。.... 委员会认为,从2011年3月30日初步调查开始到2016年10月12日听证,后来推迟到2017年7月25日,在此期间,提交人被审前拘留,无法保释(特别是因为最终对提交人有罪的决定是在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即自该案诉讼开始以来近8年,时间不合理地长(考虑第6.5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该案调查法官允许他审问此前在司法调查期间听取的三名证人仅在2018年3月13日的听证期间特别刑事法院在提交人缺席和 此外,控方证人出席了所有听证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他们在辩论过程中相互交流,串通他们的证词并使其适应案件的情况(考虑因素第6.6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的指称,即在上诉时,检察官可以获得对案件的事实方面和定罪的法律方面的审查,而上诉法院的法官不能根据案件的事实方面对定罪进行审查,即使作为一审法院定罪基础的事实是基于违反规定的证人证词,因此提交人不能行使他的权利。, 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意见》第6.7段),由高级法院依法审查他的定罪和判刑。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3款"b"、"c"、"e"和第5款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