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该案在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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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洛朗*加布里Gabarum vs.法国. 第52/2012号意见。 该意见由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通过

2012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控诉转达法国。

主题事项:就业方面的歧视、在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面前平等的权利、针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有效保护和有效补救、转移举证责任。

实质性问题:基于民族或族裔的歧视,转移举证责任。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2条,因为他认为,法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将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也没有打击雷诺社会中存在的违反《公约》原则,根据非洲人后裔的肤色或其民族或民族血统对其进行污名化和定型化的倾向。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立场,根据这一立场,雇主必须证明,与他的同事相比,他没有依据某种非法标准来证明对提交人的不同待遇是正当的。 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据称种族歧视受害者无需证明对他们的歧视意图(见委员会关于第56/2014号来文诉s诉斯洛伐克共和国案的意见2015年12月4日第7.4).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上诉法院表示,提交人必须以任何手段,包括将他的专业情况与其他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比较,证明对他不怀好意的事实。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根据该申诉,在国内法院,包括上诉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他提出了证据要点,表明对他采取了歧视性做法,因此,他履行了提供必要资料以转移举证责任的义务。 委员会认为,法院,特别是上诉法院强烈要求提交人证明存在歧视性意图,这一事实违反了《公约》规定的禁止任何具有歧视性后果的行为,以及《劳动法》第L-1134-1条(原第L122-45条)规定的转移举证责任的程序。 由于缔约国本身已经采用了这一程序,因此它不适当地适用这一程序是对提交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侵犯。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公约》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提交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2段)(见来文诉斯洛伐克共和国,第7.4段和Ep诉丹麦,第7.4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 它们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和第6条(意见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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