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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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对Arsen Ambaryan诉吉尔吉斯斯坦案的意见(第2162/2012号来文)。

2012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吉尔吉斯斯坦。.

信息主题:拘留;刑事审判。

实质性问题:酷刑和虐待;任意逮捕-拘留;公平审判。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款(甲)项规定,所有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都有权以他们理解的语言迅速详细地了解对他们的指控的性质和依据,这是《公约》第十四条在刑事诉讼中规定的最低保障中的第一项。 《公约》第3款(a)项所载的具体要求可以通过口头--如果随后以书面确认--或书面提出控告来满足,但资料必须表明控告所依据的有关法律和所称的一般事实。 鉴于起诉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文件,委员会认为,极为重要的是,被告必须充分理解起诉书的内容,国家必须作出一切必要努力,以他可以免费使用的语文向他提供这份文件的副本(《意见》第9.2段)。

委员会回顾说。..如《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f)项所规定的,如果被告不懂或说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可免费得到口译员协助的权利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公平和平等对抗性机会原则的另一个方面(见第219/1986号来文,Hedon诉法国,1990年7月25日通过的意见,第10.2段)。); 这项权利在口头审判的所有阶段都有效,属于外国人和国家公民(考虑因素第9.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子)项和(子)项提出的指控,即他的兄弟,其母语是俄语,没有以他能接触到的语言迅速告知对他的指控的理由和性质,无法理解起诉书的内容,只有吉尔吉斯语才有,也没有收到俄文判决书的副本。 缔约国驳斥了这些指控,指出任命了一名翻译来审查案件,提交人的兄弟、他的律师和一名翻译可以查阅案件档案。 委员会回顾,根据其惯例,逮捕理由必须以被逮捕人所理解的一种语言传达(见第2段)。 第868/1999号来文Wilson诉菲律宾2003年10月30日通过的意见第3.3和7.5段。)... 在本案中没有补充资料的情况下,提交人声称他的兄弟不可能阅读起诉书,只有在吉尔吉斯才有,应该被认为是足够有力的。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所陈述的事实表明,提交人兄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甲)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9.2段)。

委员会注意到,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向提交人的兄弟提供了一名口译员的服务,听证记录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所提出的事实并未表明提交人兄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9.3段)。

委员会的结论:可用。..这些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兄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甲)项享有的权利(《意见》第十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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