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该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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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员会2017年7月31日在Ashim Rakishev诉哈萨克斯坦案中的决定(第661/2015号来文)。

2015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投诉通知哈萨克斯坦。

事由:申请人的儿子在被捕和拘留后遭受酷刑和死亡。

实质性问题:酷刑是一项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公约》第12条还要求调查必须迅速和公正,而速度非常重要,因为这使制止对受害者使用酷刑成为可能,而且还因为,除了由于使用上述方法造成长期或严重伤害的情况外,酷刑的身体痕迹,尤其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通常在短时间内消失(见第59/1996号来文,Blanco Abad诉西班牙,5月14日通过的决定,1998年,第8.2段。).. 委员会回顾,调查本身不足以证明缔约国遵守《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如果可以证明它不偏不倚(决定第8.7段)(见第257/2004号来文,Keremedchiev诉保加利亚,2008年11月11日通过的决定G.,第9.4段)。).

委员会回顾说。.. 《公约》第14条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而且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酷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赔偿应包括对受害者造成的全部损害,除其他措施外,包括对受害者的恢复原状、赔偿和康复,以及考虑到每个案件的情况,确保不再发生侵犯行为的措施。 民事诉讼应独立于刑事诉讼可供查阅,并应为此类民事诉讼提供必要的立法和机构(决定第8.9段)(见第441/2010号来文,Yevloev诉哈萨克斯坦,2013年11月5日通过的决定,第9.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和第2条第1款,理由是缔约国没有履行防止酷刑行为和惩罚肇事者的义务。 这些规定适用于对申请人儿子所犯的行为可界定为《公约》第1条规定意义内的酷刑行为(第269/2005号来文,Ali Ben Salem诉突尼斯,2007年11月7日通过的决定,第16.4段)。)...委员会注意到法医检查的结果,其中得出的结论是,死者的尸体上有几处瘀伤。 此外,委员会也清楚地看到,Dmitry Rakishev遭受严重的身体疼痛,临时拘留设施的管理部门被迫叫救护车。 尽管医生建议他应该住院治疗,但临时拘留设施的负责人拒绝给予许可。 委员会提到《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酷刑的方法可以是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除其他外,还可能包括未能满足食物、水和医疗等基本需求。 委员会认为,缺乏医疗和拒绝住院治疗情况危急的Dmitry Rakishev可以被定性为官员故意造成的严重痛苦和痛苦,以获得供词(决定第8.2段)。

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假定缔约国应对Dmitry Rakishev所遭受的损害负责,除非它提供了令人信服的替代解释。 在本案中,缔约国对A.D.的疏忽进行了调查。 A.D.被判有罪并被定罪,但从未服过徒刑。 除了这些指控外,没有对任何肇事者提出其他酷刑指控。 鉴于没有关于酷刑和调查的此类指控,并鉴于本来文的情况,委员会认为应非常认真地对待提交人的详细指控。 在这方面,根据对Dmitry Rakishev健康状况的详细描述,A.D.的拒绝。 为了使他住院治疗,至少有两名证人的证词和法医文件证实了他的陈述,委员会的结论是,所提出的事实表明犯下了《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构成酷刑的行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决定第8.3段),违反了它在防止酷刑行为和惩罚实施酷刑的责任人方面的义务。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这些指控属于《公约》第11条的范围,以及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为打击酷刑而采取的措施的说明。 然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其防止和打击酷刑的努力的资料是一般性的,并没有表明它已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在这个拘留场所发生酷刑。 此外,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向囚犯和被拘留者提供充分和有效的医疗护理,包括必要的药品,并确保他们由独立医生进行检查。"尽管委员会建议将管理医疗服务的权力移交给卫生部,但临时拘留设施的医生仍然对这些机构的管理负责,因此不能被视为独立。 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对违反《公约》第11条的行为负责(决定第8.4段)。

申诉人还声称,违反《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没有对他的酷刑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也没有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委员会注意到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Ashim Rakishev一再指称对其儿子使用酷刑(决定第8.5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进行了两次不同的调查。 根据《刑法》第316条第2部分,对临时拘留设施负责人进行的调查导致对他的疏忽定罪。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根据《刑法典》第146条本应对A.D.提出指控,该条明确禁止酷刑。 委员会还注意到,公元 他被定罪并被判处三年徒刑,缓刑期为两年,随后在大赦下被释放,甚至没有在监狱中呆过一天。 第二次调查涉及医务工作者。..中心城市医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从缔约国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这项调查没有导致对任何人的起诉,并于2011年10月27日,即调查开始的同一天,实际上被暂停。 在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后最终于2015年恢复但迄今为止缔约国尚未向委员会提供任何结果(决定第8.6段)。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发起了两次刑事调查,进行了几次法医检查,并与许多证人面谈。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由于这些调查,没有人被指控犯有酷刑罪。 唯一一个因疏忽履行公务而被定罪的人,由于调查而成立,甚至没有在监狱中度过一天,甚至没有被捕。 医务工作者疏忽的调查在没有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详细证据的情况下终止,仅在2015年恢复,也没有导致任何明显的结果(决定第8.7段)。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并根据委员会审查的材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没有履行对Ashim Rakishev对其儿子遭受酷刑的指控进行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也没有确保申诉人有权提出申诉并由主管当局迅速和公正地审查其案件(决定第8.8段)。

委员会在其关于哈萨克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KAZ/CO/3)第9段中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对被判定有罪的人给予与酷刑罪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惩罚"。

关于指称的违反《公约》第14条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无疑无法就其儿子遭受酷刑所造成的伤害要求赔偿,因为酷刑的肇事者尚未查明。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由于没有人被指控或被判犯有酷刑罪,法院不能考虑赔偿。 在没有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也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义务(决定第8.9段)。

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以及第1条和第11至14条(决定第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