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2017年8月11日关于Rashed Jaidan诉突尼斯案的决定(第654/2015号来文)。
2015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突尼斯。
主题:国家当局的酷刑和虐待。
实质性问题: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行为的措施;系统监测囚犯的拘留条件和待遇方法;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主管当局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提出申诉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禁止在对酷刑获得的陈述进行司法审查期间使用。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禁止酷刑公约》第4条要求缔约国将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对那些对酷刑行为负责的人施加与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决定第7.7段)。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根据《公约》第12条所承担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已经实施酷刑,则应依职权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拉丁文)。)(见来文Niyonzima诉布隆迪,第8.4段;和N500/2012,Ramirez Martinez等人。 诉墨西哥2015年8月4日通过的决定第17.7段。). 这种调查必须迅速、公正和有效(见第495/2012号来文,N.Z.)。 诉哈萨克斯坦2014年11月28日通过的决定第13.2段。). 此外,刑事调查的目的应是确定指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确定可能参与其中的任何人的身份(决定第7.10段)(见第580/2014号来文,F.K.丹麦,2015年11月23日通过的决定,第7.7段;第161/2000号来文,Dzemail等人。 诉南斯拉夫,2002年11月21日通过的决定,第9.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关于根据《公约》第1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他受到缔约国官员的酷刑,缔约国官员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犯下这些行为。 委员会首先注意到,申请人于1993年7月29日至30日晚上被捕,然后被带到内政部,在那里对他进行讯问和非法拘留20天。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详细描述了他在内政部受到国家安全局官员监督时所遭受的可怕酷刑,他指认并指名。 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监狱里。..申诉人遭受了数次酷刑,被单独监禁,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医疗照顾,尽管显然需要照顾(决定第7.3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关于酷刑的许多身心后果的指控,这方面提供的医疗报告证实了这一点。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必须考虑申诉人的指控;他所遭受的人身暴力是缔约国官员以官方身份实施的; 这些行为构成《公约》第1条含义范围内的酷刑行为(决定第7.4段)。
作者。..1.回顾《公约》第2条第1款,根据该款,缔约国本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发生酷刑行为。 委员会在本案中注意到,申请人是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逮捕的;他于1993年7月30日至9月4日在内政部被单独监禁37天,这大大超过了所允许的最长可达4天的期限; 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其拘留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在审前拘留期间,他被剥夺了与家人联系和接受其状况所必需的医疗援助的机会。 尽管正如他多次报告的那样,他一直是极端虐待的受害者,但这些行为仍然没有受到惩罚。 因此,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条(决定第7.6段)(见Niyonzima诉布隆迪的来文,第8.3段)。; 和第522/2012号Gahungu诉布隆迪2015年8月10日通过的决定第7.6段。).
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4条的行为委员会提到《公约》的目标之一防止酷刑行为肇事者逍遥法外见第212/2002号来文Urra Guridi诉西班牙2015年5月17日通过的决定第) ... 委员会回顾,在这一案件中,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了21年多,但从未对此案进行审查,以便将对申诉人使用酷刑负责的人绳之以法和惩罚。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考虑到关于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的第101条之二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被告被起诉犯有最高可判处五年徒刑的罪行,尽管对他们的指控的严重程度意味着启动刑事诉讼和适当的惩罚。..委员会回顾其结论性意见,其中对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于行为表示关切, 在1999年修订的《刑法典》(第101条之二)列入酷刑罪之前犯下的罪行,并因此向缔约国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1999年以前犯下的酷刑行为作为罪行受到起诉,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措施"(见CAT/C/TUN/CO/3,第35和36段)。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4条第2款的情况(决定第7.7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公约》]第11条似乎遭到违反,因为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在被捕和拘留期间所受到的待遇方法进行必要的监督。 他特别声称,他的逮捕和拘留没有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也没有受到监督;他被拒绝接受医疗服务,尽管他处于危急状态;他一再被剥夺与家人联系的机会; 他在审前拘留期间被剥夺了法律援助;他被关押在骇人听闻的环境中。 由于缔约国没有令人信服的资料证明申诉人的拘留是在缔约国的监督下进行的,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决定第7.8段)(见Gahungu诉布隆迪,第7.7段)。).
关于《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申诉人2011年在突尼斯初审法院登记了酷刑申诉,但调查于2012年2月16日终止,没有进行真正的调查,尽管受害者在1993年9月4日他在该部被拘留结束时与调查员会面时首次报告事实已经过去了大约21年(决定第7.9段)。
尽管缔约国声称已经展开调查,但它没有提供任何详细资料,说明审判情况或起诉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被控肇事者(决定第7.10段)。
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 由于没有履行这项义务,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申请人有权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诉,主管当局应作出适当反应,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决定第7.11段)(见Niyonzima诉布隆迪,第8.5段)。).
关于《公约》第14条,申请人声称,如上所述,突尼斯拒绝他提起刑事诉讼,也剥夺了他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因为酷刑等严重罪行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委员会还注意到,受害者没有采取任何康复措施,因为他仍然遭受严重的生理和心理后果,这些后果已明确记录在医疗报告中。..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14条,申请人被剥夺了获得赔偿和赔偿的权利(决定第7.12段)。
关于《公约》第15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对他提起的诉讼和21年徒刑是根据他在酷刑下签署的议定书确定的。 尽管他报告了酷刑,但他的指控从未得到当局的核实,陈述也没有无效。 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能够反驳这一主张的论据。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5条的一般含义源自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质,因此意味着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核实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了作为程序要素的酷刑陈述(见第419/2010号来文,Ktiti诉摩洛哥,2011年5月26日通过的决定,第8.8段;P.e.诉法国,第6.3段;Niyonzima诉布隆迪,第8.7段。). 缔约国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并在对申请人的诉讼过程中使用这种陈述,显然违反了《公约》第15条所规定的义务(决定第7.13段)。
委员会的结论:提交。..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以及第1条和第4、11、12、13、14和15条(决定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