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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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对Fakhridin Ashirov诉吉尔吉斯斯坦一案的意见(第2435/2014号来文)。

2014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吉尔吉斯斯坦。

事由:种族骚乱后对提交人的任意拘留和酷刑。

实质性问题:酷刑;公平审判;公平审判--法律援助;任意逮捕--拘留;基于族裔的歧视。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到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恢复被侵犯的人权的必要手段,例如《盟约》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意见》第7.2段)。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和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刑事案件或任何民事诉讼中的所有审判原则上都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并向公众开放。" 《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确认,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院有权出于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或当事各方私生活的利益需要时,或在法院认为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当宣传会违反司法利益时--将全部或部分公众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考虑因素第7.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若干案件中,他受到执法人员的酷刑。 提交人详细描述了他是如何遭受酷刑的,具体是什么时候发生的,甚至提供了这一罪行的一些肇事者的名字。 此外,提交人提交了证人证词,包括他父亲和律师的证词,以及证实他提到的受伤情况的医疗报告。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及其律师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许多关于酷刑的申诉,并在法庭听讯期间提出了相关申诉。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报告说,它对提交人的许多申诉中的一些申诉进行了调查,但没有证明这些调查是紧急启动的,也没有证明这些调查是有效进行的。 委员会要强调的是提交人于2010年8月6日在他与私人聘请的律师接触之后立即提出了酷刑的第一批指控。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特别是鉴于缔约国没有就证人一再看到的明显虐待迹象作出解释,应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意见》第7.2段)。

关于缔约国有义务适当调查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委员会提到其判例,即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恢复被侵犯人权的必要手段,例如《公约》第七条所保护的人权。 虽然缔约国声称它已经进行了调查,但委员会注意到,从案件档案中可以看出,缔约国当局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他们询问过任何证人(包括提交人本人和他的父亲),也没有提供体检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尽管提交人的父亲提供了证词以及提交人身体受伤的医疗报告,但没有对酷刑指控进行有效调查。 在本案的情况下,并考虑到缔约国没有提供更多的医疗文件,委员会得出结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2段)。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不可否认的事实,即法庭开庭不是在普通审判室举行,而是在军事设施举行,不允许包括提交人在内的被告亲属出席这些会议。 缔约国在其意见中辩称,在军事单位举行法庭听证的理由正是为了确保被告及其亲属的安全。.. 缔约国辩称,在军事单位举行法庭听证的理由只是为了"确保被告及其亲属的安全"。 但是,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有必要以《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载的理由之一阻止提交人的亲属参加听审。 在缔约国没有作出实质性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必须得出结论,缔约国对提交人获得公平和公开审讯的权利施加了过分的限制,因此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意见》第7.4段)。

委员会的结论:提交。..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