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09日,该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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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员会2017年8月9日关于H.I.诉瑞士案的决定(第747/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瑞士。

信息主题:引渡到土耳其。

实质性问题:酷刑;不容许强迫返回。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这种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一个人在他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有可预见和实际的遭受酷刑的危险。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人如果返回土耳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见第470/2011号来文H.诉瑞士2014年11月24日通过的决定第7.2段。). 由此可以看出,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足以证明某一人返回该国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确认这种危险会威胁到该人个人时,应提出其他理由。 相反的情况也是如此:没有严重和有系统地侵犯人权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处于其特殊情况的人没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在评估返回土耳其后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所有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决定第10.2段)。

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酷刑风险的评估应以无可猜测或怀疑的理由为依据。 虽然对这种风险的评估不应该基于高度概率的标准,但风险应该是个人的和真实的。 委员会注意到,举证责任通常在于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证明他或她处于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危险之中(见第203/2002号来文,A.R.)。 诉荷兰,2003年11月14日通过的决定;和第258/2004号,达达尔诉加拿大,2005年11月23日通过的决定)。 委员会。..回顾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它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有关缔约国当局编写的事实陈述(见第356/2008号来文,N.S.)。 诉瑞士,2010年5月6日通过的决定,第7.3段。),但与此同时不认为自己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得益于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他有权自由评估事实,同时考虑到每个具体案件的所有情况(决定第10.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危险,因为他过去曾因谋杀罪被拘留期间遭受酷刑,他在1989年的定罪是基于在胁迫下获得的证据;引渡请求是出于政治动机,因为他的库尔德人出身和他的家人对库尔德工人党的积极支持; 土耳其当局知道他的政治派别;土耳其当局在他被定罪后20多年才要求引渡他,尽管他们知道他在1992年的下落;他在土耳其的三名亲属因支持库尔德工人党而被起诉;他的家人在访问土耳其时被问及他的位置。 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声称酷刑的风险会增加,因为他从土耳其的监狱逃脱,并有基督教十字架形式的纹身和铭文[亵渎]。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他在等待引渡的拘留期间企图自杀。 他指出,根据2015年进行的精神病检查,他的引渡几乎肯定会导致反复的心理创伤(决定第10.4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其引渡当局的结论是提交人的陈述不可信。 在这方面,缔约国辩称,自从他被定罪以来,医疗报告中没有提到酷刑的证据;确定他的酷刑与创伤后应激障碍之间因果关系的精神病报告主要基于提交人自己的陈述;申诉人没有声称在判刑后受到酷刑; 他的兄弟S.I.似乎不太可能像申请人所说的那样,如果他遭受酷刑,他就同意留在监狱里代替他;而且申请人关于他在土耳其和瑞士的政治活动的陈述中有矛盾(决定第10.5段)。

委员会回顾其对土耳其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审议,在该报告中,委员会对许多报告表示严重关切,即执法人员在2015年以来库尔德工人党叛乱的背景下打击据称的安全威胁,对被拘留者使用酷刑和虐待,特别是有关此类行为的肇事者逍遥法外的报告, 特别是在没有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来调查关于执法人员酷刑和虐待的申诉的情况下(同上)。,段。 9. 委员会还对监狱机构的医疗服务差表示关切(第2段)。 31).). 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土耳其为支持引渡请求提供了外交保证,瑞士当局驻土耳其的代表将能够监测其遵守情况,土耳其作为《欧洲引渡公约》缔约国之一,从未违反其外交保证。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由于引渡请求的政治动机,外交保证不足以消除其案件中遭受酷刑的危险;在土耳其拘留场所使用酷刑的情况仍然很普遍;很难监测外交保证的遵守情况,因为据称申诉人在被定罪前无权得到律师的协助; 瑞士当局不否认申诉人在获释后面临迫害;由于他与瑞士库尔德工人党高级成员有联系,他在被移交监狱当局之前被特勤局人员拘留和酷刑的风险增加。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声明,即土耳其只是在三次尝试失败后才作出保证,这表明土耳其不愿意遵守这些保证; 自2012年提供这些保证以来,土耳其的人权状况显着恶化,特别是考虑到2015年的选举和库尔德工人党的叛乱、未遂政变和2016年实行紧急状态、随后大规模逮捕、拘留和解雇涉嫌颠复活动的人以及2017年对《宪法》的修正案(决定第10.6段)。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人反对缔约国庇护当局的结论是,申诉人被强迫遣返将使他面临酷刑的危险。 然而,缔约国辩称,土耳其作出的外交保证排除了任何这种危险。 委员会。..注意到医疗报告表明,申诉人因遭受酷刑而患有创伤后精神紧张症,而且他在缔约国同意引渡他后企图自杀。 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本案的情况下,外交保证不能消除现有的严重理由,即认为将申请人引渡到土耳其将使他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遭受酷刑的危险(决定第10.7段)。

委员会的结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请人引渡到土耳其或他真正有被遣返土耳其危险的任何其他国家(决定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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