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3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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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2017年7月13日在彼得*加季洛夫诉俄罗斯联邦案中的意见(第2171/2012号来文)。

2012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信息主题:信息作者强迫驱逐出境和财产损失。

实质性问题:隐私;法律保护。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和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第十四条在"确定民事审判的权利和义务"中"涵盖了诉诸法院的权利"。..在所有这类案件中,都应切实保障诉诸司法的机会,以确保任何人在程序上不被剥夺寻求司法的权利"(《考虑》第9.2段)。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隐私权的第16(1988)号一般性意见,其中解释说,"非法"干涉意味着"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根本无法进行干涉"。 因此,法律本身"必须符合《盟约》的规定、宗旨和目标",在任何情况下,法律的适用都必须"在具体情况下有正当理由"(考虑因素第9.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没有被传唤参加关于驱逐的听证会,因此也没有出席这些听证会。 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没有反驳提交人没有出席听证会这一事实,但也没有提供任何内容表明提交人已被正式通知有必要出庭,但没有appear...In 在这一案件中,提交人实际上被拒绝进入法院,因为没有被告知驱逐听证,也没有出席听证。 委员会认为,由于这些情况,而且由于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通知提交人关于驱逐的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意见》第9.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被非法驱逐出他与家人同住的公寓,在驱逐期间,他的个人物品被转移给一个私人,然后被送去存放并最终丢失。 缔约国辩称,驱逐是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的,并对提交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国家对提交人的住宅不可侵犯性权利的阻挠是任意的还是非法的(《意见》第9.3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国家立法禁止在没有替代住房的情况下驱逐。 委员会注意到雅库茨克市法院2007年7月27日的裁决载有关于禁止在没有替代住房的情况下驱逐的类似解释。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被传唤出席关于他被驱逐的法庭听证会,他在被驱逐期间甚至不在家,他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申请被驳回。 此外,对于提交人声称他的财产被转移给私人并最终损失,他从未得到赔偿,尽管他得到当局的金钱赔偿以换取住房,但也没有提出反驳。 委员会还考虑到对提交人的驱逐是在没有向他提供其他住房的情况下进行的,违反了国家立法和法院2007年7月27日的裁决,委员会认为,在这些具体情况下,缔约国干涉提交人行使其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是任意和非法的,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意见》第9.4段)。

委员会的结论:提交。..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十段)。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 这意味着缔约国向《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提供充分赔偿。 因此,缔约国尤其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向提交人支付足够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偿还与案件有关的司法和其他费用以及所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害。 此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意见》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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