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2017年7月13日在Andrei Sviridov诉哈萨克斯坦案中的意见(第2158/2012号来文)。
2012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投诉通知哈萨克斯坦。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注意到,个人表达其意见的权利,当然包括对人权问题的意见,例如公平审判的权利,是《公约》第十九条保障的言论自由权的一部分(《意见》第10.2段)(见Kivenmaa诉芬兰,第19段)。 9.3.).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2011)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自由和言论自由是个人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它们对任何社会都至关重要,是任何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基本要素(第2段)。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允许某些限制,但仅限于法律规定的、(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声誉以及(b)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的限制。 对行使这种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必须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限制只应为其意图的目的而设立,并应与它们寻求达到的具体目的直接相关(第22段)(见 第1948/2010号来文,Turchenyak等人。 诉白俄罗斯,2013年7月24日通过的意见,第7.7段;第2089/2011号,King诉白俄罗斯,2016年7月14日通过的意见,第7.3段;以及Poplavny诉白俄罗斯,第8.3段。). 委员会。..回顾(见第1830/2008号来文Pivonos诉白俄罗斯2012年10月29日通过的意见第9.3段; 和第1785/2008号Oleshkevich诉白俄罗斯2013年3月18日通过的意见第8.5段。(见第2092/2011号来文,Androsenko诉白俄罗斯,2016年3月30日通过的意见7.3;Poplavny诉白俄罗斯,第8.3段。). 最后委员会回顾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性质不应过于宽泛即 它应该是限制性最小的措施,可以确保适当的保护功能,并与受保护的利益相称(第34段)(考虑因素第10.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所规定的他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限制,没有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任何合法目的提出必要的理由。..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因组织一次"示威"而被判有罪,并被处以罚款。在这次示威中,他是没有正式请求地方行政当局许可的唯一参与者。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干涉了提交人行使言论自由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自由的权利,这受到《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保护(《意见》第10.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法律没有规定对他施加的限制,因为个人表达意见并不构成"示威"。 委员会。..3.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尽管法律没有界定"示威"和"公开抗议"的概念,但就《关于组织和进行和平集会、集会、游行、纠察队和示威的法律》而言,提交人的行为构成了"示威"。 无论国内法是否禁止提交人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个人在公共场所和平表达对据称不公平审判的意见不应受到适用于集会的同样限制。 委员会。..4.注意到缔约国和国家法院都没有按照《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要求,表明对提交人施加限制的任何具体理由(见第3段)。 第1604/2007号来文Zalesskaya诉白俄罗斯2011年3月28日通过的意见第10.5段。). 特别是,缔约国没有证实为什么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必须在举行一次抗议行动之前事先获得地方当局的官方许可。 此外缔约国没有证明所采取的措施即 根据《行政犯罪法》第373条第1部分,对提交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处以最高金额一半的罚款,是限制性最小的措施,或与保护利益相称(见第2137/2012号来文,Toregozhina诉哈萨克斯坦,2014年10月21日通过的考虑,第7.5段)。).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提交人施加的限制是有正当理由的,是必要的或与此目的相称的。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10.4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哈萨克斯坦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意见》第11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