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2017年8月14日关于G.I.诉丹麦案的决定(第625/2014号来文)。
2014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丹麦。
信息主题:驱逐到巴基斯坦。
实质性问题:不容许强迫返回;返回原籍国时遭受酷刑的危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虽然申诉人有义务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他的庇护申请,但这并不能使缔约国不必作出重大努力,以确定是否有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决定第8.8段)(见K.h.诉丹麦,第8.8段;和F.K.诉丹麦,第7.6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巴基斯坦后会有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 在评估这种危险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所有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决定第8.3段)。
在评估本案中遭受酷刑的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他本人因其基督教信仰和活动而面临被穆斯林社区或当局或警察迫害和酷刑的可预见和实际风险,因为他已经因此受到骚扰、威胁和攻击。..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的指控即, 他曾两次收到恐吓信,至少两次因为他的宗教活动而遭到殴打和人身攻击:第一次是2011年8月三名男子在他的出租车上工作,第二次是在一个未指明的日期被四名警察带到他被殴打地区的警察局,用脚吊在天花板上,用鼻子抽水,之后他们诬告他非法拥有酒精饮料。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其国家当局的结论是,提交人的陈述不可信,因为特别是,他只向警方报告了他的汽车被盗的情况,但没有报告收到恐吓信。 缔约国。..他说,提交人对2010年1月15日的恐吓信作了相互矛盾的陈述,因为起初他说这封信是匿名的,但后来向安理会提交了一封由一个宗教团体签署的信,并对他如何收到的信作了相互矛盾的陈述:他首先说他没有这封信,但在他的庇护申请被拒绝后,他提出了这封信作为证据,说他把信交给了他的母亲保管,母亲把这封信转交给了他(第8段)。5解决方案)。
委员会。..1.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尽管他向安理会显示了他身上据称遭受酷刑的迹象,并要求进行专门的体格检查,以核实这些伤害是否确实是酷刑造成的,但安理会拒绝在没有下令进行这种检查的情况下给予他庇护。 它还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这种审查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无论结果如何,它都不能证明申请人因其为基督教组织耶稣希望生命的利益而进行的活动而遭受暴力,这种审查也不能证明目前在巴基斯坦对申请人个人的危险是真实的。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证明不能证实他是酷刑的受害者,因为其中所述的伤害可能是酷刑造成的,也可能是"许多其他原因,如事故或战争"造成的"(决定第8.6段)。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巴基斯坦被警察拘留、遭受暴力并被控非法持有酒精饮料这一事实是没有争议的。 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的结论是虽然提交人关于他声称是给予庇护的基础的事件的陈述是一致的但在与移民局和委员会面谈期间他对2010年1月15日的信 委员会。..考虑到申诉人声称,他通知缔约国当局,他不能清楚地记得事件的所有细节,因为他的记忆因酷刑期间头部受到打击而受损,因此,在他的案件中应该采用不同的证据标准(决定第8.7段)。
委员会回顾,尽管申诉人有义务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他的庇护申请,但这并不免除缔约国作出重大努力,以确定是否有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见K.h.诉丹麦,第8.8段;和F.K.诉丹麦,第7.6段)。).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向缔约国当局提供了足够的材料来证实他遭受酷刑的指控,包括医疗证据,以便他们能够继续调查他的指控,特别是进行专门的体检。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拒绝了申请人的庇护申请,没有试图进一步调查他的要求,也没有下令进行体格检查,因此未能确定是否有严重理由相信申请人如果被遣返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在这种情况下,将申请人递解回原籍国将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决定第8.8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将申请人驱逐到巴基斯坦将违反《公约》第3条(决定第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