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对Hibak Saeed Hashi诉丹麦案的意见(第2470/2014号来文)。
2014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丹麦。
消息的主题:驱逐到意大利。
实质性问题: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及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到缔约国有义务在有严重理由相信存在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真正危险时,不将某人引渡、驱逐、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驱逐出其领土,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的损害,该条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委员会。..指出这种危险必须是个人的和足够真实的,以作为确定存在不可弥补损害危险的基础(见来文N2007/2010,h.诉丹麦,2014年3月26日通过的意见,第9.2段;N692/1996,A.R.J.诉澳大利亚,1997年3月28日通过的意见,第6.6段;和第1833/2008号,h.诉瑞典,11月1日通过的意见2011年第5.18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委员会以前的决定,根据这些决定,有必要高度重视缔约国所作的评估,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当局审议和评估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威胁(见n1957/2010号来文,Lin诉澳大利亚,2013年3月21日通过的考虑,第9.3段)。),除非确定这种评估显然是武断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考虑因素第9.3段)(见 第2681/2015号来文J.A.a.和F.H.M.诉丹麦2017年3月10日通过的意见第7.3段以及第2512/2014号来文Rezaifar诉丹麦2017年3月10日通过的意见第8.3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在审议对驱逐出境决定的反对意见时,应充分注意这些人在被驱逐出境时可能面临的实际风险(见第1763/2008号来文,Pillai等人)。 诉加拿大,2011年3月25日通过的意见,第11.2和11.4段;以及第2409/2014号,Ali和Mohamad诉丹麦,2016年3月29日通过的意见,第7.8段。). 特别是,评估被驱逐者是否可能面临构成违反《盟约》第7条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条件,不仅应以评估东道国的一般情况为基础,而且应以评估有关个人的个别情况为基础。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增加这些人的脆弱性的因素,因此,大多数人可以容忍的情况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不可接受的。 在根据《都柏林规则》处理的案件中,缔约国还应考虑到被驱逐者过去在第一个庇护国的经历,这可能有助于了解他们可能面临的具体风险,这可能使他们返回第一个庇护国特别痛苦(第1段)。 9.7考虑)(见J.A.a.和F.H.M.诉丹麦,第7.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根据《都柏林规则》规定的第一庇护国原则,将她和她的未成年儿子驱逐到意大利,将使他们面临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真正危险,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为了支持她的论点,提交人特别提到:她在意大利实际受到的待遇;她作为一个有孩子的单身母亲的特殊脆弱性;在意大利寻求庇护者住宿中心的一般条件; 以及意大利一体化系统无法满足国际保护受益者的需要,如各份报告所述(考虑因素第9.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对意大利当局向丹麦移民局提供的资料没有异议根据这些资料她获得了额外的保护并获得了在意大利的居留许可2014年12月22 委员会。..1.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虽然她已怀孕,在意大利生活期间有健康问题,但她没有得到任何专门援助,难以获得食物和使用最低限度的卫生设施(考虑因素第9.4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交的各种报告,其中表明意大利收容寻求庇护者和根据《都柏林规则》返回的人的接待中心缺乏名额。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像她这样已经得到某种形式的保护并使用意大利接待中心服务的回返者不再有权住在寻求庇护者中心。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返回者在意大利在获得卫生和营养方面也面临严重困难(《意见》第9.5段)。
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即在本案中应将意大利视为第一庇护国,以及缔约国的立场,即该国应保障寻求庇护者的基本权利,尽管它没有义务向他们提供与该国公民相同的社会标准和生活条件。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特别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该裁决指出,尽管意大利的情况受到某些缺点的损害,但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寻求庇护者没有得到系统的支持和充分的条件(第9.6段的考虑)。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意大利当局收到的资料,根据该资料,作为公认的难民获得在意大利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或获得保护的人,可在重新进入意大利后申请延长其过期的居留许可(《意见》第9.8段)。
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根据提交人的个人情况充分审查提交人提供的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尽管她获得了在意大利的居留许可,但她将面临难以忍受的生活条件(《意见》第9.9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应充分重视一个人在被驱逐出境时可能受到的真实和个人威胁(见Pillai等人)。 诉加拿大,第11.2和11.4段; 以及Ali和Mohamad诉丹麦,第7.8段。),并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对提交人及其儿子在意大利可能受到的威胁进行更个性化的评估,而不是依赖一般性报告,并假定由于提交人已经得到了额外的保护,原则上她现在将有权获得同样水平的额外保护。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过去曾有机会住在接待设施。 与此同时,根据提交人无可争辩的陈述:即使在怀孕期间,她的生活条件也很差,因为她被迫睡在没有床单的床垫上的营房里,每天吃一次饭;她没有受过教育;尽管她自己承认,她收到了意大利当局的许多人,但她不知道她已经获得了在意大利居住的居留许可。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由于在意大利难以获得足够的营养和医疗护理,她营养不良,经常失去知觉,几乎流产。 委员会掌握的资料表明,处境类似的人,特别是年幼的儿童,经常发现自己在街上或处于困难和危险的条件下。 然而,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低估了提交人在意大利的亲身经历以及她被迫返回的可预见后果。 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充分考虑到提交人的特殊脆弱性。提交人是一位没有受过教育的单身母亲,抱着一个五岁的孩子,以前从未在意大利社会生活过。 尽管提交人在意大利有获得额外保护的正式权利,但没有证据表明,在没有意大利当局援助的情况下,提交人实际上能够找到住房并供养自己和孩子。 此外,该国没有要求意大利当局提供真正的保证,即提交人及其儿子将在符合其寻求庇护者身份的条件下被接受,并有权获得《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临时保护和保障。 特别是,缔约国没有要求意大利承诺:(a)延长提交人的居留许可并向她的孩子颁发类似的许可证;(b)以适应儿童年龄和家庭脆弱状况的条件接待提交人和她的儿子,使他们能够留在意大利(考虑因素第9.10段)(见Yasin诉丹麦,第8.9段;Ali和Mohamad诉丹麦,第7.8段;Ahmed诉丹麦,第13.8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如果没有充分保障就将提交人及其儿子驱逐到意大利,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