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18年9月20日在Munir al-Adam诉沙特阿拉伯案中的意见(第38/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沙特阿拉伯。
主题:使用酷刑,导致残疾;在不公平审判后判处死刑。
实质性问题:死刑;酷刑和虐待加剧了与残疾有关的现有问题;在拘留期间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单独拘留;由独立和公正的法院公平审判的权利;获得法律代表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5条第1和第2款,任何人不应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不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委员会回顾,在收到违反第十五条的虐待申诉时,缔约国必须迅速和公正地进行调查(《意见》第11.2段)。
委员会回顾,被剥夺自由的人不应遭受其他剥夺和苦难,而不应遭受剥夺自由不可避免的后果;他们的待遇应特别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意见》第11.3段)(见人权委员会,Krumi诉阿尔及利亚(CCPR/C/112/D/2083/2011),第8.8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13条第1款,缔约国应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诉诸司法,包括规定程序和年龄适当的调整,以促进他们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者的有效作用。 这意味着尊重公平审判权的所有组成部分,包括有代表权和不受调查当局直接或间接的身体或不适当的心理压力以获得供词的权利(Berry诉牙买加(CCPR/C/50/D/330/1988),第11.7段;以及Singarasa诉斯里兰卡(CCPR/C/81/D/1033/2001),第7.4段。).... 委员会回顾,在可能涉及死刑的案件中,没有必要证明被告在审判的所有阶段都必须得到律师的有效协助,而且不得将因酷刑而获得的资料用作证据(《意见》第11.4段)。
根据第4条,缔约国还有义务促进所有残疾人有效诉诸司法,而不因其残疾而受到歧视。.. 委员会回顾,第5条规定的平等和不歧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了与第13条有关的具体考虑,其中除其他外,提到需要对程序进行调整。 这些调整不同于合理的调整,因为程序调整不限于不成比例的标准(考虑因素第11.5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5条(b)款,缔约国有义务为残疾人提供直接因其残疾而必需的保健服务,包括早期诊断,并酌情提供旨在尽量减少和防止残疾进一步发生的服务。 根据这项规定,结合《公约》第14条第2款进行审议,委员会回顾,在监狱当局对法院命令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实行严格控制或有权力的情况下,缔约国负有尊重人权的特殊责任(《意见》第11.6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5条提出的申诉,即提交人从被拘留的第一天起就受到几名警察和监狱官员的身体和心理压力,他们试图强迫他承认自己的罪行,这些酷刑行为导致他右耳完全丧失听力。...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提交人遭受酷刑,并受到其亲属和代表的有关申诉,但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证明其当局对这些具体指控进行了有效调查。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驳斥这些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决定应适当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并得出结论认为,提交给他的事实表明他根据《公约》第十五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11.2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被单独监禁的条件以及他遭受的虐待、暴力和酷刑的资料提出异议。... 他认为,提交人在被拘留期间受到的待遇侵犯了他在尊重人身固有尊严的情况下获得人道待遇的权利,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的虐待和暴力(《意见》第11.3段)。
委员会。.. 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残疾人权利]第13条第1款声称:(a)他受到酷刑并被迫承认有罪,法院利用他的供词对他定罪并判处他死刑,尽管提交人的亲属和代表请愿说,这种证据不应在案件中使用,因为它是在酷刑下获得的; 和(b)直到2016年9月他才有机会接触到律师当时他被允许任命他在利雅得特别刑事法庭代表他的利益但被禁止与他联系(《注意事项》第11.4段)。
因此,在提交人的案件中,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考虑到他的听力障碍的情况下,为他有效参与这一程序作出一切必要的程序调整。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现有资料,缔约国没有在这方面采取任何措施。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第十三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该款与《公约》第四条一起单独审议(《意见》第11.5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没有履行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该款与《公约》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一起单独审议(《意见》第12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