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6日,该案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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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18年2月16日在Simon Bacher诉奥地利案中的意见(第26/2014号来文)。

2014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奥地利。

主题事项:缔约国当局在邻居之间的私人纠纷中确保残疾人无障碍的义务。

实质性问题:无障碍;合理的便利;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一般义务。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这种类型的争端[通行权(地役权)]在缔约国的法律制度中受到管制,无论如何,缔约国负有最终责任,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得到尊重,包括残疾人进入家园的权利,以及获得公共生活和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和保健的权利。 因此,尽管在道路上修建遮篷的问题上有争议,但缔约国有义务特别确保其当局作出的决定不侵犯《公约》所载的权利(《意见》第9.2段)。

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尊重《公约》所载的权利,因此,不侵犯这些权利,而且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个人直接或间接干涉这些权利的行使,以保护这些权利。 因此,尽管《公约》主要在缔约国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框架内确立了权利和义务,但《公约》的规定也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关系。 在这方面,委员会。.. 1.回顾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缔约国承诺确保和促进所有残疾人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因残疾而受到歧视。 为此目的,缔约国承诺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私营企业基于残疾的歧视。 在这方面,与个人之间合同的执行和与之相关的冲突有关的财产法问题应在公约的框架内加以解释。 因此,在缔约国法院解决双方冲突的过程中,它们受到《公约》条款的约束。 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来文涉及个人之间的冲突,因此与《公约》无关的论点似乎是没有根据的(《意见》第9.3段)(见第3段)。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Mohamed ben Jazia和Nahuel Bellili诉西班牙(E/C.12/61/D/5/2015),第13段。 14.2.).

委员会回顾"无障碍是确保残疾人能够过上独立的生活方式并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参与社会的先决条件。"根据《公约》第9条,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能够利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有形环境、交通工具以及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这些措施应包括查明和消除无障碍和障碍(考虑因素第9.4段)。

委员会。.. 5.回顾根据《公约》第2条,在特定情况下,可在必要时作出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而不会造成不成比例或不合理的负担,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或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无障碍权利(考虑因素第9.5段)。

在这方面,注意力不再集中在建筑物、运输基础设施、车辆、信息和通信及服务的所有者的法人资格以及公共或私人性质上。 残疾人应平等地获得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所有商品、产品和服务,以确保他们有效和平等地获得和尊重其人的尊严(《考虑》第9.6段)。

委员会回顾,在评估确保适应措施的合理性和相称性时,缔约国享有一定的解释自由。.. 4.注意到,作为一项规则,公约缔约国的法院有权评估与某一特定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但可以确定这种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的情况除外(见Jungelin诉瑞典,第10.5段)。). 在本案中,委员会的作用是确定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决定是否允许Baher先生的权利根据第9条得到尊重,并根据《公约》第3条单独审议(《意见》第9.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缔约国认为:(a)本案中提到的地役权构成对提交人的父亲施加义务的"绝对"权利;(b)在这方面,缔约国没有在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键领域保护特定群体的一般积极义务;c)只有在法律规定、基于合法公共利益是必要的、而且不过分的情况下,才可施加限制; (d)《公约》第9条第1款所产生的义务不产生确保残疾人本身的利益为侵犯财产权辩护的义务;(e)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雨棚设计来调和当事各方的利益。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拆除通往Baher家庭住宅的道路上的遮篷不仅限制了Baher先生进入他的家,而且也限制了他获得日常生活所需的社会活动和公共服务,特别是教育和医疗服务以及一般公共服务。 他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R先生。 不同意在道路上设置顶篷的任何备选方案,而且在评估情况时,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考虑到Bacher先生在这方面的情况(《考虑》第9.8段)。

"Bacher先生出生时患有唐氏综合症。 他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这就是为什么他定期需要轮椅。 此外,他患有慢性肺病和免疫缺陷,这就是为什么他需要定期医疗护理,这是在因斯布鲁克大学医院提供给他的。

Simon Bacher住在Womp市,在他的家人在1983购买的房子里。 这所房子和两个相邻的房子的方法是可能的,只有一个路径。 当Baher先生的父母买下这所房子时,Womp市长告诉他们,他在法律上有义务为他们的房子和两所邻近的房子提供紧急服务,例如发生火灾。 然而,在市长卸任后,在提供新的访问机会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为了沿着斜坡为18度,长35米,宽1.2至1.5米的路径行走,这仍然是接近房屋的唯一途径,Bacher先生的父母建造了木制台阶,并用砾石复盖。 在下雨、降雪或冰雹期间,这种方法对Baher先生和协助他的人来说变得特别危险。 当他长大后,他的父母很难把他抱在怀里,他们决定在小路上架起一个树冠来保护他免受天气的影响。 地方当局已与最近的邻居协商,签发了建造树冠的许可证。 然而,邻近房屋之一的居民(R先生和他的叔叔)没有被邀请参加会议以协调许可证的发放,因为根据法律,只有居住在距离建筑工地15米半径范围内的邻居的同意才是必需的。 根据Womp市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蒂罗尔州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下,树冠于2001年11月至12月期间建成。

R.先生在Schwaz地区法院对提交人的父母提起诉讼,称由于树冠的原因,路径的宽度从1.5米减少到1.25米,进路高度受到限制,侵犯了他的通行权。 2002年7月17日,法院裁定赞成R.先生,并决定拆除树冠"(考虑因素第2.1-2.3段)。

在2012年2月9日的裁决中,Schwaz地区法院在审议本案时采取了与缔约国法院以前的裁决相同的立场:它没有对Baher先生的特殊需要进行彻底的分析,尽管他的父母清楚地指出了这些需要--就像以前的所有司法程序会议以及索赔通知一样。 相反,缔约国当局认为,审判的主题"与残疾人的权利无关",并涉及案件中受影响的财产权的解决问题。 因此,缔约国当局就Baher先生的出入权所作的决定所产生的多方面后果被忽视了,因此,他的家人被委托寻找方法,确保他能够进入他的家,并获得他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外部公共服务。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Schwatz法院2012年2月9日的裁决在缔约国法院以前就本案作出的司法裁决的背景下审议构成了对Baher先生的拒绝司法行为违反了第九条单独审议并结合《公约》第三条(《意见》第9.9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没有履行第九条所规定的义务,这是单独审议并与《公约》第三条一并审议的(《意见》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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