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日对TiinaSanila-Aikio诉芬兰案的意见(第2668/20150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芬兰。
信息的主题:在萨米人议会选举中投票的权利。
实质性问题:自决权;不歧视;政治权利;少数群体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根据其关于参与公共事务和投票权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适用于行使直接或通过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在真正的选举中投票和被选举的权利的任何条件,定期选举应以客观和合理的标准为基础。 委员会。.. 回顾其在Lovelace诉加拿大案中的判例,大意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整个少数群体的生存能力和福祉,可能有必要界定属于土着人民的人的类别(第24/1977号来文,第15段)。). 在Kitok诉瑞典一案中,委员会认为,限制少数群体个人代表的权利必须证明有合理和客观的理由,并有必要维护整个少数群体的生存能力和福祉(《意见》第6.5段)(第197/1985号来文,第9.8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联合国土着人民权利宣言》第33条,土着人民有权根据其习俗和传统确定其身份或隶属关系,并有权根据自己的程序建立机构和选举其机构的成员。 《宣言》第9条规定,土着人民和属于他们的人有权根据有关社区或国籍的传统和习俗属于一个土着社区或国籍,行使这项权利不得引起任何形式的歧视。 根据《宣言》第8条第1款,土着人民和属于他们的人有权不受强迫同化或破坏他们的文化(《考虑》第6.6段)。
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少数群体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特别是关于行使文化权利的意见,即:文化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包括与使用土地资源有关的特殊生活方式,特别是在土着人民的情况下。 这项权利可能包括传统活动,如捕鱼或狩猎,以及居住在受法律保护的保护区的权利。 享受这些权利可能需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性法律措施和措施,以确保少数群体成员有效参与影响他们的决定。 委员会。.. 1.注意到根据《联合国土着人民权利宣言》和《公约》第一条解释的《公约》第二十七条载有土着人民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盟约》第1条及其执行方面的有关义务同《盟约》的其他规定和国际法准则相互关联(《意见》第6.8段)。
委员会回顾其第23号一般性意见(第9段),其中确认根据《盟约》第27条保护权利的目的是确保有关少数群体的文化、宗教和社会特征得到保存和持续发展,从而丰富整个社会的结构。 因此,委员会注意到,这种权利本身受到保护,不应与《公约》赋予每个人的其他个人权利相混淆。 此外,虽然第27条所保护的权利是个人权利,但这些权利又取决于该群体保护其文化、语言或宗教的能力。 委员会还回顾,正如《联合国土着人民权利宣言》序言所规定的,土着人民享有集体权利,这是他们作为人民的生存、福祉和综合发展所必需的。 因此,委员会认为,在土着人民权利方面,《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具有集体性,其中一些权利可以与其他权利共同享有。 根据《盟约》第1条考虑到土着社区在第27条所规定的内部自决范围内的政治参与权利,以及为了维护社区成员与同一群体的其他成员一起在社区中享受自己的文化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在个人基础上执行的。 因此,在本来文中审议个人损害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这种损害的集体层面。 至于在内部自决背景下土着社区的声音受到侵蚀,对集体造成的直接伤害可能会侵犯社区的每一个成员。 提交人是土着社区的成员,她的所有要求都与她在这方面的权利有关(《考虑》第6.9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萨米议会法》第3条,为了承认一个人是萨米人,以便在议会选举中被允许投票,除了他认为自己是萨米人之外,他还必须具有以下特点:a)他或她的父母或祖父母中的至少一人必须学习萨米语作为他们的第一语言;b)他或她必须是土地、税务或登记处登记处登记为山萨米人的人的后代。萨米或萨米渔夫; 或(c)他的父母中至少有一人应该或可能已经登记为萨米代表团或萨米议会选举的选民。 委员会。.. 注意到,由于当事各方对此没有争议,最高行政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适用客观因素(考虑因素第6.7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鉴于萨米人议会的任务规定,议会的有效运作及其充分代表萨米人意见的能力对于缔约国执行《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至关重要,萨米人议会对萨米人个人和集体而言都是使用和行使受这些条款保护的权利的重要工具。 委员会注意到,萨米人议会的权力和责任包括照顾萨米人的语言和文化,审理关于萨米人作为土着人民地位的案件,作为萨米人在国家和国际两级的代表,就与其任务有关的问题,与所有部门协商一份关于萨米人作为土着人民或萨米人祖先领土内事件的长长的案件清单。 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通过萨米人议会确保萨米人作为土着社区的代表有效参与与他们有关的决定。 因此,缔约国履行《公约》第27条所载的义务取决于萨米人议会在影响萨米人社区成员与其集团其他成员一起享受自己的文化或在社区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的决定中能够发挥的有效作用。 因此,与萨米人议会有关的选举进程应确保所有利益攸关方有效参与内部自决进程,这对于维护整个土着社区的生存能力和福祉是必要的。 根据《盟约》第25条,委员会还认为,影响土着萨米人社区成员在萨米议会有效代表权的限制必须有合理和客观的理由,并符合《盟约》的其他规定(Lovelace诉加拿大,第2段)。 16.),包括与土着人民有关的内部自决原则(第2段)。 6.10的意见)。
在本案中,提交人是萨米人民的代表和萨米人议会的成员,她是该议会的主席,并以这种身份积极参与选举进程。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无争议的陈述,即从2011年起,最高行政法院的决定偏离了对《萨米人议会法》第3条关于确定与该议会有关的选举名单组成的商定解释。 特别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没有要求遵守至少一项客观标准; 相反,他采用了"一般考虑"的标准,并审查了一个人自己对他属于萨米人的看法是否"坚定"的问题,从而侵犯了萨米人通过萨米人议会行使萨米人自决决定谁是萨米人的关键方面的能力(见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Sanila-Aikio诉芬兰案,第2.8至2.10段)。). 委员会认为,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影响到提交人和她所属的萨米人社区参与选举进程的权利,该机构由缔约国设计,以确保有效的内部自决和土着萨米人成员拥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化的权利。 委员会。.. 认为法院的解释偏离了对确定萨米人议会选举名单组成的法律的商定解释,而不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考虑因素第6.11段)。
提交人声称,在2011年的一项裁决中,缔约国最高行政法院背离了对《萨米人议会法》第3条的商定解释,该条决定谁有资格列入萨米人议会选举名单,2015年9月30日,法院决定满足萨米人议会认为没有资格投票的93人的请愿,然后允许这些人投票。 她声称这一行动削弱了萨米人民在萨米人议会中的发言权以及这种议会在代表萨米人民参与缔约国作出的可能影响其土地、文化和利益的重要决定 据她说,缔约国非法侵犯萨米人确定谁有资格参加议会选举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一条,侵犯了提交人的政治权利和萨米人的投票,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政治参与权利。 提交人还声称,关于谁被列入或不被列入选举名单的决定是任意的,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 最后,她认为,由于萨米人议会在保护萨米人民享受其文化和语言的权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缔约国已将其确定为确保萨米人民在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问题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渠道,这种稀释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结论:提交。.. 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并与第二十七条一起单独审议(《意见》第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