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2019年2月1日在D.D.诉西班牙案中的意见(第4/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事由:未经正当程序将举目无亲的儿童从西班牙驱逐到摩洛哥。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认为,国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向举目无亲的儿童提供特别保护和援助的义务"除其他外,适用于在其管辖范围内试图进入该国的儿童"。 同样,委员会认为,"这些保护义务的积极方面之一也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早查明举目无亲或失散的儿童,包括在边境"。 因此,为了使缔约国遵守《公约》第20条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缔约国必须在转移或遣返某人之前进行初步评估,包括采取下列步骤:
a)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优先识别;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应该以有利于有关人员的方式解决问题,即如果存在此人是儿童的可能性,那么她或他应该被视为;
(b)在初次面谈的基础上确定未成年人的身份;以及
(c)评估未成年人所处的具体情况和特别易受伤害的因素(如果有的话)(考虑因素第14.3段)。
委员会。.. 认为在履行《公约》[儿童权利]第37条所规定的义务时,为了确保儿童不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国家不应"在有严重理由相信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的情况下"将儿童驱逐到某一国家"。" 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7条和不驱回原则,国家有义务对儿童在将被转移或遣返的国家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和严重侵犯其权利的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除其他外考虑到"营养不良或儿童医疗服务不足的后果特别严重"。" 委员会特别回顾,在从儿童最大利益的角度评估情况并确定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背景下,应保证儿童有权进入该国领土,而不论是否有文件,并有权向负责评估儿童在保护权利方面的需要并提供其程序保障的当局移交(考虑因素第14.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12月2日(a)提交人作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无人陪伴儿童抵达西班牙(b)提交人在梅利利亚边境检查站的; (d)从提交人离开隔离墙到他返回摩洛哥之间,他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援助或翻译的协助,以便能够解释自己;他没有接受初步评估程序来确定他的无人陪伴儿童的地位,如果有疑问,也没有得到适当的待遇;他的身份没有确定,没有接受面谈或询问他的具体个人情况和/或他当时是否处于易受伤害的地位(考虑因素第14.5段)。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不驱回原则在本案中不适用,因为只有当有关人员从他或她有遭受迫害危险的领土抵达时,该原则才适用。 然而,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不将儿童"驱逐到某一特定国家,如果有严重理由相信可能对其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委员会。.. 4.注意到,在申诉人返回摩洛哥之前,缔约国没有确认他的身份,也没有询问他的个人情况,也没有对他在被遣返的国家遭受迫害和/或无法弥补的伤害的风险作出初步评估。 委员会认为,鉴于移民在与摩洛哥接壤的边界附近遭受的暴力和提交人所面临的虐待,在驱逐出境前未能评估提交人可能遭受不可弥补损害的风险,以及不尊重确保其最大利益的原则,构成了对《公约》第3条和第37条的违反(《意见》第14.6段)。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提交人以举目无亲的儿童身份,在递解出境前没有经过身份查验和评估程序,也没有机会对此提出抗议,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20条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4.7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作为在国际移徙中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无人陪伴儿童被驱逐出境的方式--被拘留和戴上手铐,没有得到听取,没有得到法律援助或口译员的协助,也没有考虑到他的需要--构成了《公约》第37条[关于儿童权利]所禁止的待遇(《意见》第14.8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20和37条(《意见》第14.9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