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6日,该案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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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诉俄罗斯联邦案。 2017年11月6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意见。 第91/2015号来文。

2014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当局没有迅速、适当和有效地调查提交人关于死亡威胁和暴力威胁的申诉,也没有从性别角度考虑她的案件,从而允许陈规定型观念影响他们在决策中的推理。 在这方面,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当局没有采取及时和充分的措施,也没有保护提交人免遭暴力和恐吓,这违反了它们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承担的义务。

来文提交人是O.G.她声称是俄罗斯联邦侵犯她根据《公约》第2条第1条"b"-"g"款享有的权利的受害者,这些权利是与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承担的基本义务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公约》第3条和第5条一并审议的。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缔约国履行其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5条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义务的情况,必须根据在审理来文提交人期间考虑到性别方面的程度来评估。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区域法院花了22天而不是法律要求的3天就提交人要求给予保护措施作出裁决。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2013年2月至8月期间提交人向警方提出了4次正式申诉她的所有申诉均以拒绝提起刑事诉讼告终尽管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和 为了保护提交人不受其前伴侣的暴力,当局没有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在所涉事件发生3年多后,当局甚至没有对K. 审问。 当法院最终对上述请愿书作出裁决时,它提到警方拒绝对K提起刑事诉讼,并且没有"真正的威胁"作为拒绝提供保护措施的基础,尽管一个月前同一法院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没有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总的来说,他们指出,由于没有迅速、适当和有效地调查提交人关于死亡威胁和暴力威胁的申诉,也没有从性别角度考虑她的案件,当局允许他们在作出决定时的推理受到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 在这方面,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当局没有采取及时和充分的措施,也没有保护提交人免遭违反《公约》义务的暴力和恐吓(意见第7.6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修订其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直接影响了提交人寻求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和保护措施的能力。 他还指出,该案件表明,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偏见,废除基于性别尊卑观念或男女陈规定型角色的习俗和所有其他习俗(《意见》第7.8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警察、检察官办公室和司法当局处理提交人案件的方式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五条所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遭受了精神损害,成为偏见的受害者。 由于没有得到国家的保护,她经常受到施虐者的骚扰,她感到恐惧和痛苦,当本应充当她的辩护者的国家机构,特别是警察拒绝为她提供保护,不承认她是受害者时,她再次受到创伤(《意见》第7.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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