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该案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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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的情况。T.v.俄罗斯联邦。 2019年2月25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意见。 第65/2014号来文。

2014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申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国家当局没有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也没有从性别角度考虑她的案件,就允许陈规定型的陈述影响他们作出决定的动机。 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当局没有充分保护提交人免遭家庭暴力,也没有充分惩罚犯罪者,从而违反了它们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承担的义务。

提交人声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结合《公约》第1条和第5条"a"款理解的第二条"c"和"d"款保障的她的权利,因为当局未能预防和有效调查对她的前夫犯下的严重身心暴力。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对提交人前夫的惩罚与他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特别是地区法院认定他在激情状态下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并判处他9个月零8天的监禁,这相当于《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惩罚。 他还提请注意缔约国的论点,即法院驳回了提交人根据国内法提出的精神和物质损害赔偿要求(意见第9.2段)。

委员会注意到,控方自行(主动)向法院申请减刑,建议将被控告被告的罪行从谋杀未遂重新归类为激情状态下的严重身体伤害,地区法院更喜欢辩方提出的事件版本,根据该版本,提交人一再侮辱她的前夫,而没有适当注意到早些时候T先生的事实。 发生了家庭暴力行为,证人陈述和关于提交人受伤的文件证实了这一点。 法院无视提交人的脆弱地位和T.先生以前因对提交人造成身体伤害而被定罪(意见第9.6段)。

法院非常重视辩护证人的陈述,即提交人的行为具有挑衅性,侮辱了她的前夫,并只考虑到清真寺地方行政当局对他的性格的积极描述。 与此同时,法院没有同样重视证人的证词,证实提交人对事件的说法,即与肇事者和受害者住在同一屋檐下的证人(《意见》第9.7段)。

委员会注意到,高级法院完全支持地区法院的决定,只作了一项修正,即删除了地方法院先前对T.先生的家庭暴力定罪的提及。 此外,委员会还认为,法院没有对提交人的任何赔偿要求作出积极的裁决,尽管它们有酌处权这样做。 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从未获得过庇护所、免费法律援助和代理权,她也不能申请限制令或保护令,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这些措施(意见第9.8段)。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总的来说,这些事实表明,国家当局没有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也没有从性别角度考虑她的案件,使陈规定型的陈述影响了他们作出决定的动机。 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当局没有充分保护提交人免遭家庭暴力,也没有充分惩罚肇事者,从而违反了他们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意见第9.9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修改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直接影响了提交人寻求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权利。 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该案件表明,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偏见,废除基于性别或男女角色的自卑观念或陈规定型观念的习俗和一切做法(《意见》第9.11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缔约国当局对提交人案件的处理方式构成了对她根据与《公约》第一条一并审议的第二条"c"和"d"款以及第五条"a"款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特别是,委员会承认提交人遭受了精神损害和伤害。 由于得不到充分的国家保护,她遭受了严重的基于性别的身心暴力,而她(前)丈夫经常虐待她,并在本应是她的捍卫者的国家机构,特别是警察和法院未能防止暴力,随后未能充分惩罚罪犯或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时反复遭受创伤(《意见》第9.12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从而侵犯了提交人根据与《公约》第1条一并审议的第2条"c"和"d"款和第5条"a"款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0段)。

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了以下建议:

(a)关于来文提交人:向提交人提供与侵犯其权利的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经济补偿;

(b)一般规定:

(i)履行其在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妇女人权领域的义务包括在其领土上免遭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恐吓和暴力威胁的权利;

㈡立即审查其立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和国际标准,特别是确保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都被定为刑事犯罪,并给予适当的惩罚,并确保禁止令和保护令等法律文书;

㈢迅速、彻底、公正和认真调查所有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确保对所有此类案件提起刑事诉讼,迅速和迅速地将被指控的罪犯绳之以法,并在公正和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对他们实施适当的惩罚;

㈣向暴力受害者提供安全和迅速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在必要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便根据委员会第33号一般性建议所载的方法准则,向他们提供可获得、有效和充分的补救和康复,并确保向暴力受害者提供迅速和适当的支助,包括提供住所和心理援助;

㈤向罪犯提供康复和非暴力解决冲突方案;

六)签署和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

㈦确保就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特别是第19号、第28号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有关的问题对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包括检察官进行;

㈧在妇女组织和宗教领袖等所有利益攸关方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为家庭暴力辩解或纵容的陈规定型观念、偏见、习俗和传统;

㈨迅速和立即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俄罗斯联邦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七条第4款,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其建议,并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包括关于考虑到委员会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缔约国应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确保将其广泛传播给社会各阶层(意见第11至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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