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5日,该案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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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25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意见。 第60/2013号来文。

2013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委员会承认,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0年2月25日第162号法令"关于批准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繁重工作和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工作清单",拒绝雇用来文提交人担任驾驶舵手,这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和第11条的规定。

从意见文本中可以看出,提交人认为,该公司基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以性别为由拒绝了她的雇用。 她辩称,这种待遇差别是歧视性的,不符合《公约》,《俄罗斯联邦劳动法》(下称《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253条和俄罗斯联邦政府2000年2月25日第162号法令"关于批准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繁重工作和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清单",都没有解释完全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动机。 有关禁令旨在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 但是,它适用于所有妇女,不论其年龄、婚姻状况、能力和生育子女的愿望或个人情况如何。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d"和"f"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废除或修订歧视性法律和条例,不采取任何构成对妇女直接或间接歧视的行为或行动,并确保废除任何导致歧视或导致歧视产生的法律。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保护在危险或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人的规定应旨在保护工作场所男女的健康和安全,同时考虑到导致具体健康风险的性别差异(《意见》第11.3段)。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c)款,缔约国必须确保法院必须适用《公约》所载的平等原则,并在解释法律时,尽可能从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出发。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2条(e)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寻求消除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的歧视,并要求缔约国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对妇女权利建立法律保护,确保通过主管的国家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有效保护妇女免受任何歧视行为,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意见》第11.4段)。

《公约》第11条第1款"f"项应与第2条和第3条一并审议。 根据这些规定,缔约国承诺确保男女采取平等措施,在所有专业活动领域保护生殖功能和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而不是禁止在某些类型的工作中使用妇女劳动,并将创造安全工作条件的问题留给雇主斟酌决定。 在缔约国需要偏离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它需要有严肃的医疗和社会数据,表明需要确保保护怀孕和孕产或其他性别因素(意见第11.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俄罗斯联邦劳动法》(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253条和俄罗斯联邦政府2000年2月25日第162号决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0年2月25日第162号决议"关于批准从事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繁重工作和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工作清单。")禁止在456个专业和38个专业活动领域使用妇女劳动。 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证据表明,关于这类活动对妇女生殖健康的有害影响的科学数据证明,将驾驶舵手的职位列入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工作清单是合理的。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到噪音水平很高,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这种噪音水平可能对妇女的生殖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意见第11.3段)。

委员会认为,这种立法规范的出台反映了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这种观念保留了关于妇女作为妻子和母亲的传统观念,破坏了她的社会地位、教育和职业前景。 委员会回顾说,在其关于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对妇女无法进入的职业和专业领域的限制过于严格的清单表示关切,并建议缔约国修订这份清单,使其只包括严格意义上保护产妇所必需的限制。, 并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和采取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鼓励和便利妇女在以前被禁止的专业活动领域就业(CEDAW/C/RUS/CO/8,第2段)。 33-34). 委员会的结论是,上述立法规定妨碍缔约国履行《公约》第2条"d"和"f"款规定的义务(《意见》第11.3段)。

我们正在谈论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的上述第253条和俄罗斯联邦政府2000年2月25日第162号法令"关于批准繁重工作和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工作清单,"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上述法令于2021年1月1日无效,因为俄罗斯联邦政府于2020年8月4日通过了第1181号法令,"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某些行为和某些规定的无效以及关于取消包含强制性要求的联邦行政当局行为和某些规定的法令", 在实施联邦国家监督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规范的监管法律行为以及社会服务领域的联邦国家控制(监督)的控制措施期间,对其遵守情况进行评估。"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声称,她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c"、"d"、"e"和"f"以及《公约》第11条第1款"b"、"c"和"f"项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首先,尽管她最初被选为驾驶舵手的职位,但后来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253条和第162号决议所规定的禁止,她因性别而被拒绝就业。其次,缔约国没有要求雇主采取合理措施,以这种方式改变工作条件, 使它们适合女性。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否认基于性别的差别待遇这一事实,但辩称,这种待遇是由国家立法规定的,并与为保护妇女从事某些类型工作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有关,同时考虑到她们身体的生理特征,包括生育能力,因此不能被视为歧视性的。 缔约国指出,雇主拒绝雇用妇女从事清单所列工作,如果雇主没有为这些工作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就不能被视为歧视,这一点已得到工作场所特别认证的结果证实(意见第11.2段)。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法院承认拒绝雇用提交人为驾车者是合法的,而没有考虑她的说法,即这种拒绝对她有歧视,侵犯了她基于性别的利益,也没有找到合法的理由迫使雇主为雇用妇女创造安全的条件。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法院对一家私营公司的歧视行为视而不见。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确保切实适用《公约》和《宪法》规定的平等待遇原则,没有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性别歧视行为的影响,从而违反了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c)款和(e)款规定的义务(意见第11.4段)。

关于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乙)项和(丙)项所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考虑到她的论点,即拒绝雇用司机和法院确认这一决定实际上意味着她被禁止根据所接受的教育行使就业权,因为在任何情况下,船务技术员的职业都自动意味着提交人在缔约国认为对妇女有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几乎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质疑这一指控。 委员会强调,拒绝就业使提交人处于无法从事她所学专业谋生的境地,这对她造成了不利的经济后果。 委员会的结论是,立法没有确保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同样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征聘时适用同样的甄选标准。 委员会注意到,在现行立法的框架内,除非雇主决定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否则提交人无法为她因受过教育而有权申请的职位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然而,只有雇主自己才能决定采取额外措施,为妇女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并通过必要的认证。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的一般条款拒绝雇用提交人构成对她根据《公约》第11条第1款"b"和"c"项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机会和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类型的权利的侵犯,因此,提交人根据这些条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缔约国司法当局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关于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f)项所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限制妇女就业的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的行业、职业和职位名单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批准的,同时考虑到俄罗斯三边社会和劳动关系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对妇女劳动的使用规定具体限制时考虑到工人身体的心理生理特征,而这些限制是因为需要为妇女提供特别保护,使其免受对妇女身体,特别是其生殖功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害生产要素的影响。 缔约国认为,在制定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繁重工作和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工作清单时,是根据工作条件证明的结果以及这些条件对劳动妇女身体及其生殖功能的影响程度。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根据清单说明第1段,只要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雇主可以决定雇用妇女从事被禁止的工作(第11段)。6意见)。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一份456个专业和38个行业的清单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因为它规定了男女的不同待遇,丝毫没有促进妇女的就业,而且是基于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 此外,招聘程序不符合《公约》的要求,因为雇主没有义务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或雇用妇女,即使她们有最有资格的候选人担任该职位。 委员会强调,现有的广泛名单可能会影响雇主对工作人员的甄选。 委员会认为,《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253条和俄罗斯联邦政府2000年2月25日第162号法令在提交人案件中适用的形式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1条第1款"f"项承担的义务。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11条第1款"f"项(《意见》第11.7段),根据上述立法规定拒绝雇用提交人是对她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健康和安全工作条件的权利的侵犯。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在所研究的方面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十一条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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