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6日,该案在联合国反对种族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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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li Dawas和Youssef Shava诉丹麦案。 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3月6日的意见。 第46/2009号电文。

2009年,协助提交人准备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丹麦。

委员会认为:鉴于这一事件的既定情况,即:申请人在自己家中遭到35名罪犯的暴力袭击,其中一些人持有武器,有充分的证据需要在国家当局的倡议下彻底调查由于可能具有种族主义性质而袭击这个家庭的事实。 相反,这种可能性在刑事调查过程中被拒绝,因此在刑事审判期间甚至没有考虑这个问题。 所陈述的事实表明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6条。

从意见案文可以看出,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没有调查针对他们的攻击的种族主义性质,也没有就所犯的罪行向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剥夺了他们因遭受的痛苦和羞辱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在存在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开和集体表达暴力威胁时,缔约国有责任适当谨慎和迅速地进行调查(意见第7.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有必要考虑缔约国是否履行了确保对2004年6月21日对申诉人的攻击进行适当调查和起诉的积极义务,同时考虑到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承担的对种族歧视案件的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的义务。 关于该案,委员会注意到,在警方对犯罪进行调查后,检察官办公室根据被告的认罪书要求对四名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并决定将这些指控重新归类为违反《丹麦刑法》第245(1)条的行为,该条将性质特别令人发指、残忍或危险的具体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违反《刑法》第244条,最高可判处六年徒刑, 其中规定了轻微暴力行为的刑事责任和更宽松的惩罚-最高可达三年监禁。 被告最终被判处50天监禁(缓刑)。 委员会发现,在刑事调查期间,犯罪的可能种族主义性质被从犯罪事实中删除,在审判期间没有得到考虑。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2007年9月11日,N的地区法院。 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非金钱损害索赔,理由是他们未能充分证实这次袭击的种族主义动机,或者这次袭击是由申请人的种族、国籍或族裔出身特别引起的(《意见》第7.2段)。

委员会指出,不容置疑的是,2004年6月21日有35名罪犯袭击了申请人的家,而且在袭击期间和袭击之前,一再发生种族主义侮辱申请人的案件。 警方根据一份关于通报可能出于种族或宗教动机的犯罪行为的备忘录,向丹麦安全和情报局报告了这一事件,这一点也没有争议。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提供关于这种通知的后果的任何资料,特别是关于进行任何调查以确定这次袭击是否可被归类为煽动种族歧视或其行为的资料(意见第7.3段)。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所发生的严重情况下,当申请人在自己家中遭到35名罪犯的暴力袭击时,其中一些人是武装的,有充分的事实需要公共当局主动进行彻底调查,以了解袭击这个家庭可能具有的种族主义性质。 相反,这种可能性在刑事调查层面被拒绝,因此在刑事审判期间甚至没有考虑这个问题。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有义务展开有效的刑事调查,而不是在民事诉讼中将举证责任推给申诉人。 这项义务在存在暴力威胁时,特别是当暴力威胁公开和由一个团体(特别是拉丁文)表示时,应适当小心和迅速进行调查。)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即35人实际参与了对家庭的攻击(意见第7.4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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