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该案在联合国反对种族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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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TBB-柏林土耳其联盟诉德国"。 委员会日期为2013年2月26日的意见。 第48/2010号电文。

2015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德国。

委员会认为,S.先生的发言相当于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或仇恨的思想,并载有《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4条(a)款所指的煽动种族歧视的内容。 然而,由于s.先生的言论并不等于煽动种族仇恨,也不能破坏公共秩序,缔约国没有履行对指称的种族歧视行为进行有效调查的义务。 违反《公约》的行为已经发生。

从意见案文来看,申诉人声称他是违反《公约》某些条款的受害者,因为缔约国没有根据其《刑法》保护他免受S.先生针对申诉人的种族主义歧视和侮辱性言论的伤害,他是该团体一群土耳其裔人的代表。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就《公约》第4条而言,仅仅说种族歧视行为应受到法律上的惩罚是不够的。 还必须确保主管国家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有效适用刑法和禁止种族歧视的其他立法规定。 《公约》第4条暗示了这项义务,根据该条,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一切煽动种族歧视或这种歧视行为。 《公约》的其他条款也反映了这一点,例如第2条第1款(d)项要求各国使用一切适当手段禁止和结束种族歧视,第6条保证人人享有有效保护和补救,免遭任何种族歧视行为(《意见》第12.3段)。

委员会回顾,它的作用不是审查国家当局对事实和国家法律的解释,除非有关决定明显是武断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的情况(意见第12.5段)。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决定,并重申行使言论自由权需要特别的义务和义务,特别是不传播种族主义思想的义务。 委员会还注意到,《公约》第4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保护人民不受煽动种族仇恨以及因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或仇恨的思想而犯下的种族歧视行为的影响(《意见》第12.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鉴于缔约国根据《德国刑法》第130和185段调查了申诉人的申诉,缔约国是否履行了对所报告的种族歧视指控采取有效措施的积极义务。 《刑法典》第130段将任何形式的言论定为刑事犯罪,这些言论可能因煽动对某些人口群体的仇恨或要求对他们采取暴力或任意行动而破坏公共秩序;或因侵犯他人的人的尊严而导致对人口群体的侮辱、恶意诋毁或诋毁。 它还将煽动对人口群体或任何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或习俗不同的群体的仇恨、呼吁对他们实施暴力或任意行为或攻击他人的人的尊严、导致侮辱、恶意诋毁或诋毁任何人口群体或上述群体之一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刑法》第185段将侮辱定为刑事犯罪(《意见》第12.2段)。

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声称,S.先生在Letre International magazine No.86(2009)上发表的言论构成了对申请人和Tbb-Turkish Union Of Berlin成员的歧视,他们是土耳其裔人士,因为土耳其人口代表的是一个以牺牲国家为代价的人口群体,S.认为他们不应该有权居住在缔约国领土上,以及缔约国没有提供防止这种歧视的保护。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S.先生的言论导致公开诋毁和羞辱土耳其人和穆斯林。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称,没有对S.先生提出刑事起诉,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丁)项、第四款(甲)项和第六条,因为对国内法的解释很狭隘。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赞成S.先生的意见,但与此同时辩称,《德国刑法》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其确保有效法律制裁以打击煽动种族歧视的义务。 缔约国当局认为,S.先生的言论受到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并不等于煽动,也没有将任何人口群体归类为劣等群体。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的论点,即负责刑事起诉的当局的决定并不明显是武断的,也不构成拒绝司法,而且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将来成为犯罪行为受害者的风险增加(意见第12.4段)。

委员会本应审议S.先生的发言是否属于《公约》第4条所述的任何禁止发言类别,如果是,这些发言是否受关于言论自由的"应有注意"规定的约束,以及不起诉S.先生的决定是否明显武断或等于拒绝司法(意见第12.5段)。

委员会注意到S.先生关于柏林土耳其人口的发言的内容,并特别指出,他指出,除水果和蔬菜贸易外,很大一部分土耳其人口不履行任何生产职能,他们不能也不想融入德国社会,并鼓励一种集体心态,即它是侵略性的,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 为了描述土耳其人口和其他移民群体的特征,S先生使用了生产力,智力和融合等概念。 虽然他对一些移民群体,例如东欧犹太人,以积极的方式使用这些财产,但对土耳其人口,他却以消极的方式使用这些财产。 他声称土耳其人入侵德国的方式与科索沃人入侵科索沃的方式相同:由于出生率增加,他不会介意是否是东欧犹太人,他们的智商比德国人高出约15%。 S先生。 他说,他没有义务接受任何以牺牲国家为代价并拒绝同一国家的人,他们不努力给孩子接受教育,只生产头上戴头巾的女孩,并声称他的考虑对居住在柏林的70%土耳其人口是公平的。 此外,S.先生还创造了一个绰号来表达他对土耳其人口自卑感的看法,并表示,在包括德国人在内的其他人口群体中,"人们可以看到"土耳其"问题。" 他还表示,除了高素质的人之外,他将禁止一般移民涌入,并将停止向移民提供社会援助。 委员会认为:上述声明包含种族优越的思想,不包括对人的尊重,反映了《公约》第4条含义内土耳其人口普遍的消极特征,并且还构成煽动种族歧视,以剥夺这一人口获得社会援助的机会,旨在对移民的涌入实行全面禁止,但高素质人员除外(意见第12.6段)。

在将S.先生的发言定性为《公约》第4款意义上的禁止发言之后,委员会必须考虑缔约国认为这些发言受到关于言论自由的"应有注意"条款保护的观点是否正确(意见第12.7段)。

委员会承认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但认为S.先生的发言相当于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或仇恨的思想,并包含《公约》第4条(a)款意义上的煽动种族歧视的内容。 缔约国把重点放在S.先生的发言并不等于煽动种族仇恨,也不能破坏公共秩序这一事实上,因此没有履行对S.先生的发言是否是有效调查的义务。 它们相当于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或仇恨的思想。 委员会提请注意,在评估言论是否达到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或仇恨的思想的门槛时,考虑到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并没有在国家立法中充分反映《公约》第2条所载缔约国的义务,特别是因为《公约》第2条和第4条都没有载有这一标准(意见第12.8段)。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没有对S.先生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这表明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六条(意见第12.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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