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该案在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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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nt Gabre Gabarum诉法国案。 委员会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的意见。 第52/2012号来文。

2012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法国。

委员会认为:法院强烈要求提交人证明存在歧视性意图,这一事实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规定的禁止任何具有歧视性后果的行为以及分担举证责任的程序相矛盾。

从意见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因为他认为,法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将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也没有打击社会上所观察到的以肤色或民族血统或族裔和种族血统为由对非洲人后裔进行污名化和陈规定型化的倾向,这违反了《公约》的原则。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指称的种族歧视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对他们的歧视意图(意见第7.2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了提交人的立场,根据这一立场,雇主必须证明他没有依据任何非法标准来证明与他的同事相比,对提交人的不同待遇是合理的。 委员会注意到上诉法院表示,提交人必须以任何手段,包括将他的专业情况与其他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比较,来证明对他不怀好意的事实。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根据该申诉,在国内法院,包括上诉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他提出了证据,表明对他采取了歧视性做法,因此,他履行了提供必要资料以转移举证责任的义务。 委员会认为:法院,特别是上诉法院强烈要求提交人证明存在歧视性意图,这一事实与《公约》规定的禁止任何具有歧视性后果的行为以及《法国劳工法》第L-1134-1条(原第L122-45条)规定的转移举证责任的程序相矛盾。 由于缔约国本身已经采用了这一程序,它不适当地适用这一程序表明侵犯了提交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意见第7.2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和第6条(意见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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