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斯洛伐克案。 委员会2015年12月4日的意见。 第56/2014号电文。
2014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斯洛伐克。
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给它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5条规定的确保就业关系平等的义务,侵犯了申请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的工作权利。 委员会还认为,法院要求申诉人证明歧视性意图违反了《公约》规定的禁止具有歧视性后果的行为,包括缔约国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程序。 由于缔约国采用了这一程序,未能适当适用这一程序构成对申诉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侵犯,包括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充分赔偿和赔偿。 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6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从意见案文来看,申请人声称她是斯洛伐克违反《公约》某些条款的受害者。 她指出,缔约国没有通过其国家法院向她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她在R.公立小学的招聘程序中受到的种族歧视,而且缔约国没有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就业方面的种族歧视(意见第3.1段)。
关于本案的信息载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实践审查第2号(2016),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于2016年7月6日批准。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评估国家当局对事实和国家立法的解释不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除非作出的决定显然是武断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的情况(意见第7.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缔约国是否履行了采取有效措施的义务,以回应申请人的指控,即她在试图在公立学校找到工作时因罗姆人国籍而受到歧视,以及缔约国是否通过其国家法院和其他机构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并为她提供了有效的补救措施,反对指称的种族歧视, 包括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充分的赔偿或赔偿(意见第7.2段)。
委员会考虑到申诉人声称她在R市一所公立小学进行的招募过程中受到种族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在有关的内部行政和司法当局审查时,支持申诉人被指控歧视的论点没有得到可信的理由。 虽然缔约国承认申诉人遭受了损害并且处于不利地位,但它辩称,在不同的待遇和由此造成的不利地位之间没有确定因果关系。 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2010年2月2日的声明,根据该声明,缺乏足够的资金并不是优先选择中学教育的申请人而不是大学学位的申请人的正当理由,雇主应努力雇用合格的申请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应雇用不合格的候选人。 委员会还注意到平等中心的结论,即申请人的案件可以等同于违反平等待遇原则,因为雇用了一名不合格的候选人,以及中心的建议,即学校校长遵守反歧视立法。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确定待遇差异而考虑的比较类别是没有被选中的其他职位,而不是接受这份工作的人,以及缔约国的说法,即被选中的人是学校校长认识的。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否认其责任,因为公立学校的校长虽然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但负责挑选学校工作人员,作为提供公共公务员制度的一部分。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回应申请人在这方面的指控,也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证明申请人在拒绝其工作申请时的特殊待遇是合理的。 考虑到在本案中优先考虑一名没有必要资格(是销售助理)担任教学助理的候选人,不能以她的专业能力或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解释,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给它的事实表明,侵犯了申请人不分种族、民族或族裔肤色的工作权利,违反了缔约国确保工作权利平等的义务, 如《公约》第5条所规定(意见第7.3段)。
委员会还必须考虑,由于国家法院的裁决,申请人是否被剥夺了对种族歧视进行有效辩护和有效补救的权利。 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至2013年期间申请人提请平等中心、斯洛伐克教育、科学、科研和体育部以及国内法院注意令人信服的种族歧视事实。 在这方面,申请人要求,根据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在R的小学。 作为一名被告,她为申诉人没有因她属于罗姆人而受到歧视这一事实辩护。 特别是,她要求小学提供合理和令人信服的论据,解释为什么学校拒绝考虑她的教学职位申请并拒绝她的教学助理职位申请,而一个资历低于申请人的 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声称,法院误判了小学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因为她的情况与被选为她所申请的职位的非罗姆人申请人的情况相比,没有得到考虑。 委员会还考虑到申请人的主张即区域法院在其2012年11月27日的决定中命令她证明学校有意歧视她尽管根据《反歧视法》规定的关于转移举证责任的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反歧视立法的适用,特别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对国家法院构成了一个问题,国家法院本应有效地适用这一规定;法院本应对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包括与本案有关的规定,采取更谨慎的做法。 委员会认为,法院要求申诉人证明歧视性意图,违反了《公约》规定的禁止具有歧视性后果的行为,包括缔约国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程序。 由于缔约国采用了这一程序,未能适当适用这一程序构成对申诉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侵犯,包括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充分赔偿和赔偿。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6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4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5和6条(意见第8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