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该案在联合国反对种族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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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gore Zapescu诉摩尔多瓦共和国案。 委员会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的意见。 第60/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摩尔多瓦共和国。

委员会强调法院文件表明 - 尽管防止和消除歧视和平等委员会提出了咨询意见,提请法院注意在歧视案件中需要转移举证责任,并就"基本专业要求"一词的解释提供某些指导,法院并没有要求被告公司对原告采取不同的态度,说明拒绝雇用他的确切理由,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他雇员的证词, 确认他们履行日常职责的非歧视性环境。 委员会认为,尽管国家立法规定了分担举证责任的程序,但缔约国对种族歧视的指控反应非常无效,没有提供充分的保护,也没有根据本国立法和第六条公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书,包括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充分的补偿和赔偿。

从意见案文可以看出,申诉人声称是摩尔多瓦共和国违反与《公约》第2条一并审议的第1、5、6和7条的受害者。 在提到《公约》第1条时,他指出他是种族歧视的受害者。 在这方面,有人指出,他和B.V.申请了同一职位,并在同一天接受了采访。 由于他们长相相似、语言相同、工作经验相同,他们之间唯一能解释拒绝他的工作申请的明显区别是他的种族出身(《意见》第3.1段)。

所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6条。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公约》第5条"e"款"d"款"i"项,缔约国承诺禁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并保证人人有机会行使其工作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而有任何区别。 民族血统。 委员会回顾其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并提请注意有必要制定有效的立法,禁止罗姆人社区成员在就业方面的歧视和所有类型的歧视性劳动力市场做法,包括在招聘过程中,并确保有效保护潜在的受害者不受这种做法的影响。 委员会解释说,第5条"d"款"e"款"i"项规定的义务不仅通过建立一个禁止在就业方面种族歧视的立法和管理框架来履行,而且还包括确保有效监测实际执行非歧视性就业政策的义务(第8.3段意见)。

根据《公约》第6条:"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违反本公约的种族歧视行为侵犯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下,通过主管的国家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向受其管辖的每一个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和补救。" 尽管从字面上看,在申诉人有权获得辩护和补救之前,似乎必须确定种族歧视行为,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应通过国家法院和其他机构为确立这一权利提供保障(如果在侵犯行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这一权利,这将是微不足道的)。 然而,要求缔约国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得到确立是不合理的,不管这些要求看起来多么毫无根据,但第6条在据称受害人根据《公约》提出的要求受到争议时保护他们(意见第8.4段)。

在评估国内法院是否按照《公约》第6条的要求向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补救办法时,委员会主要参考了其判例,根据该判例,据称种族歧视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存在对他们的歧视意图(意见第8.6段)。

除非有相反的理由(意见第8.6段),否则应以人的自我认同为基础来确定人是一个族裔或种族群体的成员。

特定补救办法的选择不能对歧视投诉的审议产生负面影响,即使被指控的歧视受害者不想为相关公司工作(意见第8.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他是罗姆人的代表,他的服务员职位申请在2012年被连锁餐厅拒绝。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就这一事件而言,他提请国家法院注意种族歧视的表面事实,因此,应由被告公司提出合理和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证明对提交人的不平等待遇是合理的(意见第8.5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的意见,即甄选过程受公司一级核准的条例的管辖,该条例规定了明确和非歧视性的征聘标准,因此这一甄选过程的结果有合法的理由(意见第8.3段)。

委员会回顾了缔约国的国家立法,其中规定在歧视问题上分担举证责任。 委员会指出,申请人声称国家法院没有根据《公约》适用这些国家法律。 在这方面,委员会考虑了申请人的论点:Ch的区域法院。 在基希讷乌,他认为除了自己的陈述外,他没有提供他的族裔出身的证据(意见第8.6段)。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国家法院过于重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赔偿,而不是雇用他。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申请人的选择,法院推定他从未打算为公司工作,这种推定似乎削弱了他在国家法院眼中的歧视案件中的地位(意见第8.7段)。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法院认为,申请人不向防止和消除歧视和平等理事会提出申诉的决定证实了不存在"真正的歧视情况"。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选择了一种司法程序除了确认他的权利之外还可以向他提供赔偿这种选择不能使他处于不利地位(意见第8.8段)。

委员会强调法院文件表明 - 尽管防止和消除歧视和平等委员会提出了咨询意见,提请法院注意在歧视案件中需要转移举证责任,并就"基本专业要求"一词的解释提供某些指导,法院并没有要求被告公司对原告采取不同的态度,说明拒绝雇用他的确切理由,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他雇员的证词, 世卫组织确认了他们履行日常职责的非歧视性环境。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与申请人年龄、性别和族裔不同并在其他职位上工作的人那里收到的资料并不能保证这些人与申请人的情况相同。 与此同时,歧视动机与劳动力市场中"种族等级制度"存在交织在一起的可能性也被忽视了。 此外,在"孤立"和具体情况下,甚至在动机混杂的情况下,而不仅仅是在系统政策或态度的框架内,所产生的歧视态度的案件被低估了(特别是在被告公司没有就拒绝雇用申请人作出任何具体解释的情况下)。 委员会回顾说,这种做法不符合对罗姆人社区在缔约国继续面临的问题和偏见的理解,这些问题和偏见在2011年和2017年发表的委员会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其他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的许多报告中得到了说明(《意见》第8.9段)。

委员会认为,尽管申请人在本案中的索赔有争议,但他在证明被告公司的歧视意图方面承担了不成比例的沉重负担。 委员会认为,尽管国家立法规定了分担举证责任的程序,但缔约国对种族歧视的指控作出的答复效率很低,没有提供充分的保护,也没有根据本国立法和《公约》第6条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书,包括对所造成的损害的补偿和补偿(意见第8.10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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