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m.诉瑞士案。 委员会日期为2014年2月18日的意见。 第50/2012号来文。
2012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申诉转达瑞士。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表现出基于族裔出身或索马里国籍的歧视。 委员会的结论是:所提出的事实没有证实《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1条意义上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的表现,因此没有违反有关国际条约。
据提交人称,缔约国当局根据寻求庇护者的背景、他们的政治和宗教信仰以及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可能的计划对他们进行分类。 当局的行为和立场,谁有能力控制他进入劳动力市场,医疗和职业培训,侵犯他的隐私,以及违反他在任何机构的利益,直接关系到他的出身,身份,传记和个 提交人指出,他所受的待遇与其他人不同,尽管他向各当局提出了许多申诉,但没有开展任何调查以查明当局对提交人的阴谋。 因此,提交人声称,当局对他采取的行动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的规定(《意见》第3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种族歧视"一词是指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后果是破坏或减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任何其他公共生活领域平等地承认、使用或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 委员会还回顾第1条第2款,该款规定,《公约》不适用于缔约国对公民和非公民所作的区别、例外、限制或优惠,并回顾该条第3款,根据该款,《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参与国法律中有关国籍、公民身份或归化的规定,但条件是, 这种裁决不歧视任何特定国籍(意见第8.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来文提交人是从以下方面着手的:他的临时居留身份以及当局因这种身份而采取的行动和立场使他们有机会控制提交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医疗、学术和职业教育的机会,侵犯他的隐私,以及在任何违反提交人利益的机构中采取行动。 据提交人称,这些行动为肇事者提供了充足的机动机会,实际上与他的出身,身份,传记和个人特征直接相关。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这些指控得到了提交人认为是对他歧视的表现的具体行动实例的令人信服的支持。 委员会特别指出,提交人指称他在获得工作、职业和高等教育以及获得医疗服务方面存在障碍(意见第8.3段)。
缔约国辩称,提交人的申诉完全是基于他在外侨立法方面的地位,而不是基于他的出身或索马里国籍,有关规定不仅适用于索马里公民或《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任何特定群体。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临时居留是一种法律地位,这种地位与有关人员及其特征之间没有可能引起歧视的特殊关系(意见第8.4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表现出基于其族裔出身或索马里国籍的歧视。 因此,委员会在本案中没有发现提交给它的事实证实了《公约》第1条含义内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意见第8.6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本身已经认识到临时居留地位对这一类非公民的基本生活领域的不利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临时居留地位长期处于过渡状态。 因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并提及委员会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其中委员会特别回顾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在工作条件和工作要求方面对非公民的歧视,包括具有歧视目的或后果的就业规则和做法(意见第10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并没有表明违反《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