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M.诉西班牙案。 2020年8月21日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37/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因受伤导致永久性残疾而被迫退休,并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提交人的接待,这违反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他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7条第1款单独审议并与第3、5和13条一并审议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缔约国由于缺乏地方一级的规章制度,由于提交人持续完全丧失从事其通常专业活动的能力而不给他转到另一份工作的机会,从而歧视他(考虑因素第3.1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关于提交人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7条第1款的指控,并结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4和5条单独审议,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缔约国是否违反了提交人的权利,因为该法律(第43和44条)没有制定完善的地方管制法律,规定了将当地警官调往其他工作的可能性, 并通过适用关于西班牙王国公务员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由于承认当地警察持续完全丧失履行正常职能的能力而被解雇,则该雇员不能转到另一份工作(考虑因素第9.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5条和第27条提出的论点,即当他试图继续受雇于当地警察时,他受到了基于残疾的直接歧视,因为他在被承认完全丧失专业能力后被迫辞职。 这反过来又剥夺了他要求转到另一份工作的机会,因为菲格雷斯市缺乏第16/1991号法律规定的关于转到另一份工作的地方立法。 提交人声称,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对他的残疾作出的这样的结论或这样的行政评估没有考虑到他从事替代或其他辅助活动的能力(如1991年7月10日关于地方警官的第16/1991号法律第43条规定的那样,该法律规定了一项具体的"体检",以确定调动有关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可能性)。 提交人还注意到自治区的其他立法,其中明确允许在承认永久完全残疾的情况下转移到另一个工作的可能性,加泰罗尼亚总检察长的条例规定了将消防人员转移到另一个工作的程序,并允许这种可能性, 以及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的行政决定和其他法院的决定(它们规定了在永久完全丧失工作和转到另一份工作的专业能力的情况下同时领取养恤金的可能性)。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2015年3月26日公布的《关于将菲格雷斯市警察雇员转到另一份工作的程序的市政条例》违反了提交人的利益,因为他记录了与转到另一份工作不相容的专业能力持续完全丧失(考虑因素第9.3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关于残疾人权利及其社会融合的一般法律,以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的标准。 根据这项法律,公共当局必须采取反歧视和积极措施,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第64条第1款)。 在这些反歧视措施中,委员会确定了雇员就业计划,这些计划允许公共当局将残疾政府雇员转移到其他工作岗位,包括确保合理的住宿。 虽然后者是一项前nunc义务即在残疾人有此需要时产生但参与国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允许公共当局使用其工作人员的方式使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最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评估合理适应的相关性、适宜性和有效性时,必须考虑到财政成本、可用资源、提供合理适应的机构的规模(全部)、变化对该机构的后果及其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其任何一个结构单位的资源。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完全排除了进行旨在评估和加强提交人在警官队伍中的潜力的对话的可能性,因为他被开除公职并被迫辞职,而且他没有机会要求合理的调职。 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在他任职的警察部门没有其他职能可以履行(《意见》第9.6段)。
委员会强调,由于提交人在被迫退休时被剥夺了公务员的地位,而且他没有机会要求提供合理的便利,使他能够履行其他职能,因此,不允许启动一个程序来评估阻止提交人留在警察中的障碍的可能性。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证明提交人所服务的警察部门中没有他可以履行的其他职能(《意见》第9.8段)。
委员会认为,西班牙法律以不同方式规定的转到另一份工作是一种体制结构,旨在将缔约国从工作权(就业连续性)和平等和不歧视权中承担的义务结合起来。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第16/1991号一般法第43条,所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人都可以转到另一份工作。 委员会指出,由于没有第16/1991号法律规定的菲格雷斯市议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适用关于公务员调职程序的第7/2007号法律,提交人不能按照该法律的规定申请调职。 此外委员会强调在提交人的案件中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发布的关于残疾问题的行政报告没有考虑到提交人开展替代或其他支助活动的潜力。 委员会还注意到,第16/1991号普通法第43条规定了特别体检,以评估残疾人的替代潜力。 提交人的案件没有这样做。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部分丧失履行警官通常职能的能力这一事实并不排除他在同一警察机构中履行替代职能或其他辅助职能的可能性(《意
委员会认为,没有关于转到另一份工作的地方立法并不能保证提交人行使《公约》所载的权利,特别是对他的残疾情况进行具体评估的可能性,以便利用他转到另一份工作的机会或赋予他其他支助职能。 由于没有地方规定,永久完全残疾者不能转到另一份工作,这反过来又影响了他们的工作权利,就像提交人的情况一样(考虑因素第9.10段)。
在本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定阻止申请人转到另一份工作或参加对话,以便参加补充警官通常任务的活动,这违反了《公约》第5和第27条所规定的权利。 提交人在公共服务部门持续就业方面受到基于残疾的歧视,违反了第5条(保障残疾人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和第27条(保护他们的工作和就业权利)。 关于《公约》第5条,委员会决定,《公约》所禁止的歧视形式之一显然发生在本案中,不论它被认为是直接歧视还是拒绝合理的便利。 此外,关于《公约》第27条,委员会指出,在就业连续性方面的歧视是由于拒绝建立任何对话或评估与提交人一样,获得永久完全丧失专业能力结论的人的其他职能能力。 尽管缔约国的合法目的是将公务员或官员转到另一类活动的程序制度化,但是,提交人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由于缺乏关于将菲格雷斯市警察雇员转到另一类工作的程序的规定,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9.11段)。
委员会的结论:提交人因交通事故而被迫退休,造成永久性残疾,这违反了《公约》第27条,并与第3、4和5条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