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诉瑞典案。 2021年9月6日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58/2019号信息。
2019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投诉准备工作的协助。 随后,将申诉转达瑞典。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指出,对于提交人是否真的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以防止在阿富汗侵犯《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他的权利,仍然存在严重的疑问。 由于国家当局对提交人在原籍国存在对其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真正危险的评估是武断的,委员会指出,如果将提交人驱逐到阿富汗,将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五条的行为。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将他驱逐到阿富汗,缔约国将侵犯他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0条和第15条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将他驱逐出境将导致自杀的严重危险和对他的生命和健康的其他威胁。 他还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提交给国家当局的医疗报告表明,他被诊断患有长期精神疾病,并认为在阿富汗缺乏适当的医疗将导致他的健康状况严重、迅速和不可逆转地恶化,将造成严重的痛苦或预期寿命的显着减少(考虑因素第3.1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指称,缔约国将他驱逐到阿富汗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十条和第十五条所享有的权利,因为驱逐他将导致自杀的高风险,以及对他的生命和健康的其他严重威胁。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供的资料,即他被诊断出患有严重抑郁症并伴有精神病症状,在他出现幻觉和自杀情绪并多次自杀未遂后,根据《强制性精神病护理法》接受了两次治疗。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尽管在审查他的庇护申请的程序中,他向当局提交了几份医疗报告,证实他也被诊断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当局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审查他的申请,以确定提交人是否能够根据新的诊断得到适当的健康待遇。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医疗报告将他的健康状况描述为没有治疗就危及生命,但当局不太重视他的诊断,因为他们认为这是由于申请人的庇护申请被拒绝造成的(《意见》第10.5段)。
考虑到上述所有因素,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根据《公约》第10条和第15条,提交人如果被驱逐到阿富汗,将面临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真正危险,例如,他是否将面临严重、迅速和不可逆转的健康状况恶化,这将导致严重痛苦或预期寿命大幅缩短。 委员会注意到,双方对提交人对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和他正在接受这种疾病治疗的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因为有自杀的危险而被评估为危及生命。 委员会进一步提请注意这一事实是继移民法庭2018年7月17日的裁决之后提交人对"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在国家一级没有受到质疑但被认为不构成需要重新审议提交人庇护申请的新情况(《意见》第10.7段)。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国家当局需要根据他对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对他进行重新评估,而且无论如何,关于该国的有关资料并没有证实当局的立场,因为当局认为即使他患有创伤后精神紧张症,他也能够接受精神治疗。 在这方面,委员会考虑到移民法庭的立场,该法庭认为,移民法庭在最初诉讼期间对提交人的症状和功能障碍进行了评估,这些症状和功能障碍基本上与确认提交人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医疗报告中所述的症状和功能障碍相吻合。 鉴于审查庇护申请的当局对与提交人的心理健康有关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缔约国当局拒绝根据提交人的新诊断在新的程序中进行单独的风险分析,从而拒绝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 庇护是任意的,或构成明显的错误或拒绝司法(考虑因素第10.8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承担了举证责任。 如果提交人返回阿富汗,国家当局无法消除对他是否存在威胁的怀疑。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当局将提交人的健康状况不佳和自杀情绪主要归因于他对庇护申请程序的结果感到失望,这显然不合理地降低了提交人关于其诊断的说法的分量。 委员会指出,移民当局的结论是,在提交人返回阿富汗后,将向他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以防止侵犯《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权利。 这一结论是根据关于阿富汗提供保健服务的一般情况的报告得出的,但这些报告表明获得精神保健和药品的机会有限。 委员会咨询的关于阿富汗卫生状况的其他资料来源报告说,缺乏训练有素的专家(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基础设施和对心理卫生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3 000多万人口极其有限的资源。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当局在很大程度上认识到这些不足之处,这导致对提交人是否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护理,以防止侵犯《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5条规定的权利产生怀疑。 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当局有义务评估提交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在阿富汗实际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并在严重怀疑的情况下,从该国获得足够的个人保障。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个人保障特别重要,因为提交人在13年前很小的时候就离开了阿富汗,而且根据报告,返回的人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可能面临特别困难(《意见》第10.9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回顾了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立场,根据这一立场,举证责任在于来文提交人,提交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被驱逐,他将面临真正的虐待风险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指出,对于提交人是否真的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以防止在阿富汗侵犯《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他的权利,仍然存在严重的疑问。 因此,国家当局对提交人在其原籍国存在对其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实际风险的评估是武断的。
委员会的结论:如果将提交人驱逐到阿富汗,将构成对他根据《公约》第十五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