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里斯*马卡罗夫诉立陶宛案。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17年8月18日的意见。 第30/2015号来文。
2015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投诉转达立陶宛。
缔约国没有为身为残疾人的M.女士提供任何形式的"合理便利",以便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她可以参加法庭听证和随后与她的案件有关的上诉程序。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2005年6月12日,他的妻子是V.M.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此,提交人的妻子受到多处伤害,包括头部受伤。 2006年1月9日,国家医疗委员会为M女士制定了60%的医疗残疾率。 据提交人称,她的残疾,头痛,记忆力减退和残疾是她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的直接后果。 提交人进一步指出,到2007年1月19日,头部受伤的影响已经恶化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他的妻子被诊断出残疾率为80%。 据提交人称Makarova女士的病情继续恶化直到她于2011年11月24日去世当时她因创伤性脑损伤的影响而死亡。 由于病情恶化,M.女士无法参加法庭听证会。 在2006年6月30日的信中,P法官。 维尔纽斯第一区法院获悉,提交人的妻子将无法出席诉讼,而且由于经济原因,她没有机会聘请律师。 提交人强调,《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118条规定,检察官有义务在受害人负担不起律师的情况下为其辩护,并规定法院有义务确保受害人享有这一权利。 然而,在提交人看来,这些要求被忽视,法官P。 正式拒绝向妻子提供法律援助。 结果,他的妻子被非法剥夺了诉诸司法的机会,得不到法律援助,从而剥夺了她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妻子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享有的权利(《意见》第2.1至2.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在M.女士的案件中没有诉诸司法的机会,因为作为事件的受害者,她显然是有关审判的"直接参与者"。 委员会也清楚地看到,M.女士希望在法庭听证期间听取她的立场,但没有向她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以便她能有这样的机会:她因残疾而无法出席听证; 她向缔约国通报了这一点,并要求缔约国确保她在一审和上诉案件中得到法律代表,但没有向她提供任何援助。 考虑到缔约国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合理便利"让M.女士参加与她的案件有关的法庭听讯和随后的上诉程序,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12条第3款和第13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考虑因素第7.6段)。
根据《公约》第2条,"合理的便利"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必要时作出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而不会成为不成比例或不合理的负担,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或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所规定的义务(《意见》第7.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