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3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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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加季洛夫诉俄罗斯联邦案。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7年7月13日的意见。 第2171/2012号来文。

2012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申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对他采取驱逐措施所规定的权利的受害者(《意见》第3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和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公约》第十四条在"确定任何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中"涵盖了诉诸法院的权利"。.. 在所有这类案件中,必须有效保障诉诸司法的机会,以确保任何人在程序上不被剥夺寻求司法的权利"(《考虑》第9.2段)。

根据关于隐私权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1988年),"非法"干涉意味着"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根本无法进行干涉。"因此,法律本身"必须符合《盟约》的规定、宗旨和目标",在任何情况下,法律的适用都必须"在具体情况下有正当理由"(考虑因素第9.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它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没有被传唤到法院审理驱逐案件,因此也没有出席这些审理。 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没有反驳提交人没有出席听证会这一事实,但也没有提供任何内容表明提交人已被正式通知需要出庭,但没有出庭。.. 在本案中,提交人实际上被拒绝进入法院,因为没有被告知驱逐听证,也没有出席听证。 委员会认为,由于这些情况,而且由于《公约》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通知提交人关于驱逐的听审日期和时间,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意见》第9.2段)。

委员会。.. 注意到提交人指称他被非法驱逐出他与家人同住的公寓在驱逐期间他的个人物品被转移给一个私人然后被送去存放并最终丢失。 《公约》缔约国辩称,驱逐是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的,免除了对提交人财产损失的责任。 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国家对提交人的住宅不可侵犯性权利的阻挠是任意的还是非法的(《意见》第9.3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国家立法禁止在没有替代住房的情况下驱逐。 委员会注意到,法院2007年7月27日关于驱逐的决定对禁止在没有替代住房的情况下驱逐作出了类似的解释。 此外,委员会强调,提交人没有被传唤到法院审理他的驱逐问题,他甚至在驱逐过程中没有在家,他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申请被驳回。 此外,对于提交人声称他的财产被转移给私人并最终损失,他从未得到赔偿,尽管他得到当局的金钱赔偿以换取住房,但也没有提出反驳。 委员会还考虑到对提交人的驱逐是在没有向他提供其他住房的情况下进行的,违反了国家立法和法院2007年7月27日的裁决,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在这些具体情况下,缔约国干涉提交人行使其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是任意和非法的,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意见》第9.4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盟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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