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米尔*卡利耶夫诉俄罗斯联邦案。 2019年11月8日人权委员会的意见。 第2977/2017号来文。
2017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从《意见》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在最高上诉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没有向他提供律师(《意见》第3.1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有三个单独的保障:(a)在他面前受审;(b)亲自或通过他自己选择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如果他没有律师,则被告知这项权利;(c)在任何情况下,在司法利益需要时,指派一名律师为他辩护,如果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律师费用,则免费为他辩护。 因此,委员会认为,应由缔约国证明提交人被法院判处16年徒刑,在初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援助,他已被正式告知第3款"d"项所赋予的权利。.. 根据《盟约》第14条,在撤销判决程序中有一名律师。.. (考虑因素第9.3段)。
为了使一个人拒绝行使某项权利,该人必须首先意识到这种权利的存在(考虑因素第9.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区域法院审查了提交人刑事案件的材料和他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以便作出最后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区域法院有义务通知提交人,他有权在撤销原判程序中要求律师在场。 委员会还注意到Sh。据称被告知撤销原判听证日期但决定不出席的律师不能被视为提交人选定的律师。 也不能说提交人仅以没有提出具体的法律援助请求为由,在最高法院审理他的申诉期间放弃了请律师的权利。 此外,委员会强调,提交人被迫在没有任何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准备并提交他的撤销上诉。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它已采取必要措施通知提交人他有权在最高上诉法院由律师代理(《意见》第9.3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享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