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7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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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诉俄罗斯联邦案。 2018年7月27日人权委员会的意见。 第2189/2012号来文。

2012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从考虑的案文可以看出,提交人声称违反了《公约》第九条,因为他在2011年11月5日被捕至2012年10月1日被引渡之间不断被拘留,尽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没有按照《明斯克公约》第62条第1款(考虑因素第3.3段)的规定,在他被拘留后一个月内提出引渡请求。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关于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2段,缔约国有义务在有严重理由相信存在真正可能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情况下,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那样,不将某人引渡、驱逐、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驱逐出其领土。 委员会还指出,这种危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见"X诉丹麦"案(CCPR/C/110/D/2007/2010),第1页)。 9.2.)以及提出严重理由以确定是否存在不可弥补损害的真正危险的门槛很高。 在评估现有危险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情况。 委员会还提到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应重视缔约国进行的评估(见"Lin诉澳大利亚"案(CCPR/C/107/D/1957/2010)第9.3段和"E.P.和F.P.)。 丹麦"(CCPR/C/115/D/2344/2014),第8.4段。),并指出,作为一般规则,应由《公约》缔约国法院评估事实和证据,或确保在特定案件中适用国内法,除非已证明这种评估或适用显然是武断的,或构成明显的错误或拒绝司法(考虑因素第9.3段)。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回顾《公约》第九条要求依法规定行使合法剥夺自由的程序,缔约国应确保遵守法律规定的这种程序(第23段)(第9.6段考虑)。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它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将他从俄罗斯联邦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会对他造成酷刑的危险,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意见》第9.2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联邦移民事务局在难民地位确定程序期间和缔约国法院在审议关于引渡他的决定期间审查了提交人关于如果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他将遭受酷刑的指控,缔约国法院认为,在这两个案件中,他都没有证实他关于如果返回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他将遭受酷刑的真实、可预测和个人风险的说法。 委员会还强调,提交人对遭受酷刑的恐惧与据称他的兄弟在2009年和2011年因批评乌兹别克当局而受到威胁有关,与原籍国的一般人权状况有关,而不是与他的具体案件有关。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即他在2011年因引渡请求而被拘留在莫斯科之前曾多次自由访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并返回俄罗斯联邦 委员会还指出,根据现有资料,提交人及其兄弟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因欺诈罪被起诉,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指控的政治背景。 委员会还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当局的决定显然没有根据提交人的指控。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即所提供的资料表明,将提交人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将使他面临违反《公约》第七条的不人道待遇的真正危险(《意见》第9.4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其后于2012年8月19日提交的来文中提出的申诉即他在2011年12月7日之后被拘留等待引渡构成对《公约》第九条的违反。 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声称他在被引渡前已连续被拘留10个多月。 委员会还提请注意他的指称,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没有根据适用法律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引渡请求,因此对他的拘留构成了违法行为。 委员会。.. 注意到《盟约》缔约国没有对这些具体指控作出答复(《意见》第9.5段)。

委员会强调提交人于2011年11月5日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他发出的逮捕令在俄罗斯联邦被拘留并于2011年11月7日莫斯科Presnensky地区检察官办公室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办公室于2011年12月9日要求引渡提交人。 《明斯克公约》第62条第1款对独立国家联合体各国之间的引渡作出了规定,规定在引渡之前被拘留的人,如果在拘留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引渡请求,则必须释放。 委员会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尚未批准。.. [P]《明斯克公约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这一期限自拘留之日起延长至40天(考虑因素第9.7段)。

委员会。.. 他指出,提交人在就第二次延长拘留期限提出的上诉中称,当局没有提出任何理由证明他[剥夺自由]是合理的,例如对他的刑事指控非常复杂,或与引渡有关的任何具体措施。..;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没有提到任何情况,说明在收到对某人的引渡请求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引渡他的决定后继续拘留他的理由;引渡请求是在提交人被拘留一个多月后收到的,违反了明斯克公约的要求和提交人的宪法权利;因此,提交人应该被释放。 委员会注意到,在确认区域法院第二次延长拘留期的决定时,。.. 法院简要概述了延期的理由,但没有提供额外的理由。 委员会认为,国家法院和缔约国都没有审议提交人律师提出的反对延长拘留期的具体论点。 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应该得到适当考虑(《意见》第9.9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盟约》第九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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