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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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adimir Vovchenko诉俄罗斯联邦的案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9年10月24日的意见。 第2446/2014号来文。

2014年,来文提交人在准备投诉方面得到了协助。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从考虑的文本可以看出2013年4月10日申请人实际上在被拘留者的身份上花费了大约13个小时才制定了对其拘留的正式议定书。 他认为,这违反了国家立法,根据该立法,应在嫌疑人被带到调查机构或调查员后不超过三小时内起草拘留议定书。 据提交人称,他花了几个小时被关在调查员办公室并戴上手铐,之后他作为证人参与调查行动,因此被剥夺了国家立法为嫌疑人规定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律师参与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自由和人身完整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第13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意义上的逮捕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内法所定义的正式逮捕。 根据第35号一般性意见第23段,缔约国有义务遵守确保为被拘留者的利益提供重要保障的内部规则,包括逮捕登记(《意见》第7.6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已经确定,从提交人被实际拘留的那一刻起,直到起草正式的拘留议定书为止,国家当局都认为他是证人。 法院在2013年9月12日的裁决中没有发现证据表明在视察现场和编写拘留报告之间提交人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 国家当局进行的调查也没有证实提交人声称他被戴上手铐。 然而,委员会提请注意以下事项:警官M.,Ed。 还有Rom。 他承认,他们在提交人的运输过程中给他戴上了手铐。 因此委员会认定以下事实并未被当事方驳斥(a)提交人被拘留在犯罪现场并被带到警察局(b)他从被带到那里的那一刻起就在该部门并可参与所有调查; (c)警察在去他家时给他戴上手铐。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被捕后任何时候都不能自由离开警察局。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自在犯罪现场实际被捕以来一直被拘留(《意见》第7.3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作为证人,他本应能够自由行动,在运送到搜查地点期间不应戴上手铐。 委员会强调,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56条和第113条,传唤证人作证。 如果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回避出庭,就有可能提出证人。 委员会指出,2011年2月7日"关于警察"的第3-FZ号联邦法律第21条规定,警察在运送被拘留者时有权使用特殊手段,特别是手铐。 鉴于这些规定,委员会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拘留提交人并将他带到警察局的行动,以及在他往返公寓期间对他使用手铐,只允许对被拘留或怀疑的人,而不允许对证人使用(考虑第7.4段)。

委员会注意到区域法院的结论,即从实际拘留的那一刻起到正式的拘留议定书起草为止,提交人不被视为被拘留者,而只是被带到调查员那里。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俄罗斯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界定"交付"的概念。 从案卷所载资料如下,前往警署的行程约需20分钟。 委员会还强调,区域法院没有解释在提交人参与下所采取的调查行动,特别是他搜查公寓的交通,是如何被"交付"概念所涵盖的。 出于这些原因,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交付"给调查员大约需要13个小时,在此期间他参加了警察内外的各种调查行动,具有剥夺自由的若干特征(《意见》第7.5段)。

委员会注意到,调查员未能在提交人到达警察局后三小时内提交拘留报告,尽管他的自由受到限制,他在某些时候被戴上手铐,因此事实上具有被拘留者的地位,这违反了国家立法规定的程序。 基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拘留在2013年4月10日上午11时至下午23时47分没有遵守国家立法规定的程序保障的情况下未得到适当执行这

从案卷中可以看出,调查员将提交人带到警察局,以便通过一系列调查行动查明他参与犯罪,而不仅仅是作为证人审讯他。 委员会强调,蓄意利用证人身份采取适用于嫌疑犯的行动,从而剥夺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构成任意拘留。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对提交人的拘留是任意和非法的,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意见》第7.7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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